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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要求切實加強設施農用地管理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6日 10: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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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近日聯合發出通知,要求進一步界定設施農用地範圍、規範設施農用地審核,切實加強和規範設施農用地管理。

  記者25日從國土資源部獲悉,國土資源部、農業部下發的《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設施農用地包括直接用於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産養殖的生産設施用地以及其相應的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生産設施用地指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産品生産的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是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輔助農産品生産的設施用地。對設施農用地要區分用地情況,實行分類管理。直接用於或服務於農業生産的設施農用地,性質不同於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按農用地管理。

  通知強調,為從嚴控制用地規模、減少對耕地佔用與破壞,要對各類生産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科學制定用地標準,合理控制設施農業附屬設施用地規模。要嚴格把握設施農用地範圍,對不屬於設施農用地範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要引導設施農業合理選址,設施建設應儘量利用荒山荒坡、灘塗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閒置的土地,不佔或少佔耕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

  通知要求規範設施農用地審核。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由經營者提出申請,鄉鎮政府申報,縣級政府審核同意。國有農場農業設施建設與用地,由農場提出,經農場主管部門初審後,送縣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設施農用地審核同意後,鄉鎮政府具體監督設施建設和用地協議的實施,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臺帳管理等相關工作,縣級農業部門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變更和流轉合同備案、登記。

  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負責人強調指出,設施農用地要堅持農地農用的原則,實行“三不得、三禁止”: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不得超過用地標準,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於農業生産的設施性質,禁止擅自將設施用於其他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