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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領導幹部退休後挂職紫金礦業暗含腐敗內幕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5日 16: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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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沒有“即時收益”的腐敗行為,較之於傳統腐敗手段,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隱藏系數更高

   “‘十一五’期間,我國反腐成就顯著,有力地為國家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提供了保障。”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學部邱霈恩教授接受《瞭望》新聞週刊記者採訪時認為,“‘十二五’期間,這種反腐高壓態勢還將會繼續保持。”

  值得警惕的是,當前在我國各類腐敗中,有一種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現象日益顯現,某些人將權力逐漸向時間尋租和擴張,用權力和將來的利益做交易,預示了腐敗發展的一種新趨勢和新動向。

  在多位受訪專家看來,這種腐敗形式,由於沒有“即時收益”的腐敗行為,較之於傳統腐敗手段,其“安全”系數更高,所以反腐難度更大。預防和抑制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已成為一道棘手的新課題。

  “權力期權化”成腐敗黑洞

  今年7月3日和16日,紫金礦業集團位於福建上杭縣的紫金山銅礦濕法廠,先後兩次發生含銅酸性溶液滲漏造成汀江重大水污染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高達3187.71萬元。

  這起事故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而媒體披露的一些細節也頗耐人尋味:上杭縣政界多位退休領導幹部,被紫金礦業委以閒職後,年薪十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比如紫金礦業監事會主席林水清此前為上杭縣縣委常委、統戰部部長;監事林新喜曾任上杭縣紀委副書記、常委。

  當然,也有來自北京和省裏的前高官。比如擔任公司獨立董事的原地礦部前總工程師、中國地質科學院院長陳毓川;擔任公司獨立董事的原福建省資産評估中心主任、福建省國有資産管理局局長、福建省財政廳副廳長林永經……此外,有些領導幹部還通過各種渠道擁有紫金礦業股份。

  紫金礦業事件並非孤例。據報道,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原區長沈柯章因行賄和挪用公款罪刑滿釋放後創辦了一家公司,該公司在一座水庫堤壩上超規劃建設了兩幢總面積約1000平方米的的別墅。建房時就超出規劃定點範圍,並將水庫堤壩主體鏟低了約1.5米。輿論普遍認為,沈柯章經過多年官場經營,即便不在任,其權力影響仍在,而能夠通過合法的形式,把違章別墅建在水庫堤壩上,權力的期權效應不容小覷。

  從紫金礦業到“壩上別墅”,種種跡象表明,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已經成為一大腐敗黑洞,預示了腐敗發展的一種新趨勢和新動向。

  所謂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是指他們在位時,利用權力的影響,為某些企業、個體老闆牟取非法利益,為規避風險,他們不是當即攫取利益,而是為日後退休、下海經商等謀取更大的利益作鋪墊。

  “在各種項目和工程資金使用的審批權、決策權過程中,一些領導幹部將手中的權力‘放長線釣大魚’,進行長期的權力投資。”邱霈恩指出,有些領導幹部熱衷於拉幫結派,這都是淫滲封建遺毒的期權經典。至於借工程項目、提拔晉級搞“權力期權化”,則更是算盡謀絕的期權熱點。

  從本刊記者調查情況來看,目前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主要有三類:一是“封妻蔭子”式。在任時為企業、他人謀利,離職後讓企業、他人將好處贈予自己的妻子兒女;二是“投桃報李”式。在位時為企業謀利,辭職或退休後到企業“高薪打工”;三是“人身依附”式。離職或退休前在要害部門培植、安插親信,使自己退出權力中心後,仍能享受權力帶來的各種方便和好處。

  “近年來有些領導幹部在腐敗活動中,‘現貨’交易少了,‘期貨’交易多了,不再是當即獲利,而是等多年以後,連本帶利息一併納入囊中。”北京市檢察院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檢察官這樣對本刊記者説。

  隱蔽性極強難以界定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最大特點是不直接涉及金錢,權力“尋租”交易地點更加不確定,時間和空間有較大延伸,形式異常隱蔽。

  “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隱蔽性強,不易被發現。”一直關注“權力期權化”現象的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認為,實際中想要去調查、打擊很難。因為對於“權力期權化”腐敗來説,因為時間跨度較大,儘管可以證明領導幹部為對方謀了好處,但很難證明拿了對方的好處,所以賄賂罪就很難成立。

  “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腐敗的實施過程十分隱秘,雙方當事人基本心照不宣地形成高度的默契,容易達成‘攻守同盟’。”上海財經大學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麻國安博士分析説,“在領導幹部權力期權交易過程中,一般都是公開的‘照章辦事’,並非赤裸裸的現金交易。這些期權化交易,當時拿到桌面上,也看不出個所以然。”

  在現實中,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操作,一般以“扶持企業、促進發展”為藉口,即使在國家利益受損,也容易用“決策失誤”加以遮掩,具有相當的隱蔽性和欺騙性,讓權力尋租被打擊的幾率大大降低。

  此外,這類“權力期權化”具有較大“時空跨度”,因而落實難、取證難,無形中提高了腐敗分子的“安全”系數。“有些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時間跨度幾年,甚至十幾年。”中國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魯照旺教授接受本刊記者採訪時説,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腐敗,由於方式和時間相當靈活,為“權力資源”成功兌現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可能。

  “就腐敗本身來説,有些是在異地、異鄉或異國進行交易。”魯照旺舉例道,有些境外投資者從領導幹部那裏得“利益”之後,便為其在國外銀行存款,或在國外為其購房、購物,有的幫領導幹部子女出國留學創造條件,為其辦理手續及支付費用,提供擔保、生活經費等。

  而事實上,目前我國反腐手段也還局限于“舉報、查賬、雙規”等“老三樣”,比較單一。因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缺乏有形證據,且時間跨度大,往往難以舉證。

  有關法律專家還認為,法律方面的漏洞,也為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大開方便之門。《公務員法》雖有相關規定,但對已無職務的離退休人員是否能認定“職務犯罪”、在退休後所從事的工作是否能認定權力“期權化”,都很難把握,而《紀律處分條例》又沒有相關解釋性操作規定。

  更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刑法中的這方面規定也極其模糊。比如我國刑法對於受賄罪的判定標準,行為人不僅要有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故意,而且要有為他人謀取利益作為非法收受財物交換條件的故意。

  “法律上能夠同時證明期權腐敗行為中兩種故意的難度很大。”北京重光律師事務所陳傑律師接受本刊記者採訪時分析認為,“這種制度和法律上存在的不易操作之處,在客觀上也加劇了‘權力期權化’腐敗的發生。”

  受訪專家認為,作為一種以權力為資本參與社會物質利益再分配的腐敗,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嚴重破壞正義與公平原則,造成社會分配不公。而其不易被法律制裁的“優勢”,則更易引誘領導幹部濫用權力,滋生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