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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監局:嚴禁醫療機構使用未批准或個人攜帶入境藥品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19日 11: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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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嚴禁醫療機構購進使用未經批准或個人自用攜帶入境的藥品

  新華網北京10月18日電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18日發出通知,要求醫療機構必須購進和使用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批准的藥品,嚴禁購進使用未經批准的藥品,不得購進使用個人自用攜帶入境的藥品。

  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日前發生了因使用個人私自攜帶入境未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准的藥品後引起患者眼部不適的事件。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保障公眾用藥安全,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按照《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就加強藥品醫療器械進口和使用的有關工作進行明確規定。

  根據通知,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産、經營資格的企業購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批准的藥品,嚴禁從無《藥品生産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處購進藥品。對購入使用未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批准的藥品的,一律按假藥論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應當從取得《醫療器械生産企業許可證》的生産企業或者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經營企業購進合格的醫療器械,並驗明産品合格證明。不得使用未經註冊、無合格證明、過期、失效或者淘汰的醫療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