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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下井更需要“制度下井”配合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18日 10: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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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平禹瓦斯突出事故目前已造成26人遇難,事故搶險指揮部17日對外公佈,此次事故發生前有帶班領導在井下,平禹煤電副總工程師劉文彬事發頭天晚上23時入井,事發當日11時30分才升井。

  假若沒有礦領導下井,平禹礦難必將被蒙上一層更濃厚的人禍色彩。但平禹四礦的領導下井了,雖然他沒有最後一個出井,雖然他沒有與礦工一道遇難或被困,但是他在井下呆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還提前察覺到了異常,積極組織“撤人、升井”。有領導在井下坐鎮,礦難還是發生了,這也應該引起我們進一步的反思。

  我們對礦領導下井制度要有一個客觀公正的認識。礦領導下井制度的積極意義毋庸置疑,此制度如能得到嚴格的貫徹實施,必將對提升礦山安全管理水平,減少礦難,保障礦工生命安全起到積極作用。僅就平禹礦難而言,假如礦難發生前井下沒有礦領導,對危險的預判或許會進一步的延遲,甚至危險異常會被漠視,而組織礦工撤退的決策效率和執行效率也可能會受到影響,礦難的嚴重程度可能將進一步升級。

  然而,領導下井制度的良性效果並不會立竿見影地顯現出來,這一制度對於礦山安全建設的影響是潛移默化的,我們不能指望礦山安全因礦領導下井就“一口吃個胖子”,我們應該耐心地等待、客觀地評判礦領導下井制度的效果,不能因為發生了幾起有領導下井的事故就對礦領導下井制度説三道四。

  還應該明確一個認識,礦領導下井制度並非萬能,礦領導下井也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礦領導下井制度有積極意義但也存在著局限性。礦山安全建設的“寶”不能全部押在礦領導下井這個單一制度上,而是應該尋求一種更加全面、科學的長效機制,縱觀世界各礦山安全管理成效,凡是礦山事故低發生率、低死亡率的國家,都在井下嚴格執行了一整套安全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了“制度下井”,制度的合力撐起了礦山的安全。

  其實,我國也制定了較為健全的礦山安全管理制度,但令人遺憾的是,這些制度並沒有在所有礦山受到足夠重視,並沒有被所有礦山嚴格苛刻地執行,制度是制定了,但只發了文,上了墻,並未全面嚴格“下井”,而“制度下井”比礦領導下井要更有效,更有力。面對接二連三發生的礦難,我們不僅要大力推行礦領導下井制度,還要一併嚴格推行礦工安全培訓、井下避難所建設、安全作業操作等其他制度,推動“制度綜合下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