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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最猛交罰新規”尚需接受執法檢驗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5日 10: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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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稱為“深圳史上最猛的交罰新規”的《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于8月1日正式生效。實施首日有39名司機受罰,一大批紀錄隨之誕生。譬如,一輛泥頭車因超載被一次處以3.5萬元罰款。三名司機則因使用貼紙變造號牌,各被罰款5萬元,記12分,拘留15天。(8月2日《南方都市報》)

  相較國內其他地方,深圳的這些交通執罰個案確實很“猛”。若與山水相連的香港比,深圳的執罰之“猛”卻還有一定差距——在內地好些被視為交通違章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放到香港就是刑事犯罪。執罰是輕了還是重了,必須綜合當地社會發展和經濟狀況來綜合分析。西部一山區貧困縣,也許在法律範圍內處以最低的5元罰款已算適當,但要強求深圳也照此執行,行政處罰的懲罰功能必將隨之大打折扣。

  深圳以“經濟特區”聞名中外。今天的“經濟特區”在經濟政策上已很少有特殊性可言,但“經濟特區”的特別立法權卻因有法律支持,而繼續發揮著它的特殊作用。《立法法》第81條如是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曾有律師質疑深圳這一“最猛交罰新規”突破了作為上位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於非經濟特區來説,確保法制統一的確是一條不容逾越的紅線。但對於深圳等經濟特區而言,“變通”本就意味著可以對上位法的一些具體規定有所突破。

  所以,觀察“最猛交罰新規”的重點,並不在它是否突破了上位法的規定,而要看它是否真正體現了深圳的多數民意。這種因應地方具體情況的特殊立法,在地區差異日漸懸殊的中國,將會有更好的發展前景。

  當然,深圳的地方性立法對於這個典型的流動城市來説,是一個巨大的考驗。現今已不再是那個“刑不可知,威不可測”的時代了。法律必須公開,否則將對每一個人都構成威脅。“最猛交罰新規”在深圳確實公開了,當地媒體也曾圍繞這一新規的制定,進行過數次大規模的立法辯論和輿論動員。深圳市民理應不存在“不知情”的問題。但外地來深人員卻可能因為不關注深圳的地方立法,而不知“重罰”的規定。1日受罰的司機中,就有來自外地的旅客,他們以“不知者不罪”作為抗辯,也有其道理。深圳立法機關及執法部門在保障外地來深人員的知情權上,也應有所作為。

  與其他質疑者不同的是,我對“深圳史上最猛交罰新規”的最大擔憂並非來自於立法,而是來自於執法。如我們所知,包括重罰在內的執罰都是手段,確保市民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意識,確保道路安全、通暢、有序,才是目的。違法行為自然該罰,但要責罰相一致,責罰相適應。更重要的是,要避免選擇性執法和運動式執法帶來事實上的不公。貝卡利亞曾言,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刑罰的嚴苛,而在於刑罰的不可避免。行政處罰同樣如此。交罰新規是否“史上最猛”其實並不重要,關鍵是,它能不能做到“處罰的不可避免”。

  (作者為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