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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與前妻被女婿殺害 六旬老人爭外孫女監護權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24日 07: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聲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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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3日,重陽節。死者王藝(化名)的父親,64歲的王愛國老人卻無暇過節,他從鄭州趕到長沙,想向親家陳明(化名)夫婦要到外孫女曼曼(化名)的監護權。

  這個節日,陳明夫婦也不好過,因為擔心孫女被“搶走”,兩位老人帶著曼曼離開家,住到了別處。

  協商無果後,23日,王愛國一紙訴狀將親家告上了法庭。

  [事件回放]

  今年3月8日,河南省鄭州市發生一起殺人碎屍案,2人死亡,經警方查實,湖南籍男子陳東有重大嫌疑。據媒體報道,年輕的女死者王藝(化名)為鄭州一家媒體的工作人員,王藝的母親也一同遇害。犯罪嫌疑人陳東是女死者王藝的丈夫,係鄭州另一家媒體工作人員。

  據報道,這起丈夫殺害妻子的悲劇起因是陳東欠下賭債欲賣房還債,遭到妻子王藝阻止,陳東衝動之下將妻子與岳母殺害。殺人後,陳東將死者碎屍,並藏于地下室中。

  王藝與陳東的女兒曼曼(化名)未滿周歲,案發前,陳東將曼曼送回了湖南老家,交給父母撫養。

  鄭州老人來長沙想要外孫女監護權

  23日淩晨3點,王愛國抵達長沙。

  女兒王藝遇害後,這已經是王愛國第三次到長沙,三次都是為了外孫女的監護權。因為與妻子離婚,王愛國沒有和女兒住在一起,王藝和母親被殺後多日,王愛國才得知案件的真相。而這時,外孫女曼曼已經被陳東送到了長沙,由爺爺奶奶撫養。

  女兒的死,讓王愛國悲痛欲絕。“三代人,就只剩下外孫女能與自己相依為命,我不能再失去我的外孫女了。”王愛國決定,要到長沙接回外孫女。因為不知道陳明夫婦的態度,王愛國將來長沙接回外孫女的時間定在了5月下旬,因為5月21日是曼曼的生日,他認為,給外孫女慶生,陳明夫婦肯定不好拒絕。

  在長沙的日子,王愛國受到了陳明夫婦的熱情接待。王愛國告訴記者,在自己表達希望能接回外孫女的想法後,陳明夫婦“表示了同意”。於是,自己回到鄭州,打算將家裏事情處理完後再到長沙接回外孫女。但一個月後,陳明夫婦變了卦。“他們説孩子太小,還要等幾年再説。”

  女兒生前單位開具監護權“指定書”

  第一次接回外孫女“失敗”,王愛國覺得是自己準備不足,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後,他到女兒生前所在單位開具了一份“指定書”,由王藝生前所在單位指定其為曼曼的監護人。

  9月14日,王愛國帶著“指定書”,第二次趕到長沙與陳明夫婦協商。

  王愛國説,這次溝通後,陳明夫婦同意自己把孩子帶走。

  但9月17日,王愛國帶著曼曼準備坐火車離開長沙時,陳家眾多親戚突然趕到了火車站,將曼曼帶走。

  爭監護權,外公將爺爺奶奶告上法庭

  協商無果,王愛國決定走法律途徑。23日,王愛國到岳麓區人民法院,起訴陳明夫婦侵犯其監護權。王愛國説,之所以想要外孫女的撫養權,一方面是因為自己祖孫三代只剩下曼曼一個親人,另一方面是擔心陳明夫婦無力照顧好曼曼。“他們倆身體都不好,我身體健康,每個月還有三四千塊的退休工資,如果孩子讓我撫養,我還可以請保姆來照顧她。”王愛國表示,“畢竟親戚一場,只要陳家同意庭外和解,我會立即撤訴的。”

  23日下午,記者陪同王愛國前往陳明夫婦居住的小區,但陳明夫婦已沒有住在此處。記者隨後撥通了陳明的電話,陳明告訴記者,曼曼還在肚子裏的時候,妻子就趕到河南去照顧,對孫女感情很深。外公王愛國“不了解小孩情況,毫無感情基礎”。

  “説句實話,我們都六七十歲的人了,誰願意帶孩子?誰不想輕鬆一點?”陳明説,王愛國離了婚,獨自一人,讓他帶曼曼自己不放心。“不能因為他只有一個人了,就讓孩子去陪他,把孩子當成療傷藥。”對於王愛國拿出的“指定書”,陳明表示自己並不同意。

  在電話裏,陳明告訴記者,自始至終,他都沒有同意讓王愛國抱走曼曼,“上一次是王愛國偷偷抱走的,親戚們看不下去了,就自發組織將小孩抱了回來。”

  “孩子由我們帶著,他可以隨時來看。”陳明表示,自己跟王愛國之間並沒有什麼矛盾,説來説去還是親戚關係,所以也不希望最終走上法庭,但是如果非要打官司的話,他尊重法律判決,判給誰就是誰。

  [律師説法]

  祖父母、外祖父母為同順位監護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説,對監護人的認定,要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會優先考慮適合未成年人的生活習慣,以及監護人的經濟能力、健康狀態等。此案中,因為曼曼的母親死亡,父親面臨牢獄之災,顯然已經不適合擔任監護人,也喪失了指定監護人的權利。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監護權都有意願但又有爭議的情況下,可以由法律來進行裁決。李健説,對於同一層次有監護能力的人未成年人父、母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有建議權,但沒有法律效力,如果對以上基層組織指定的監護人有爭議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裁決。瀟湘晨報 丁陽亮 孔燕萍 郭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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