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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美國是破壞航行自由大罪魁 無權説三道四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12日 06: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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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全球海洋領土爭端頻發,以美國為代表的局外國家不斷拿“航行自由”説事,挑起事端,謀求不正當利益。歷史上,這些國家依託其超強海軍力量,幾無“不自由”之困,反而因為屢屢生事而成為破壞“自由”的罪魁。

  事實上,航行自由並非偽命題。一些國家之所以會“説三道四”,霸權思維作祟是主要原因,同時還有國際法規漏洞和觀念分歧方面的原因。為此,國際社會應儘快行動起來,建立交流話語的平臺,以求彌補國際分歧,完善相關法律。

  航行自由並非“偽命題”

  所謂航行自由,是指所有國家的各種船舶,均有權在公海的任何區域自由航行,其他國家不得加以干涉和阻礙。作為正常海洋社會活動的保障,不止美國要“航行自由”,任何國家都希望航行自由。歷史上,影響航行自由的因素很多,除了自然地理等“天災”外,更多的是“人禍”。

  海盜行為嚴重危害公海航行和安全,國際法視其為一種國際犯罪行為。歷史學家認為,自有船隻航行以來,就有海盜存在。在人類無法對海洋進行有效管理的時代,海盜曾被看做一個國家的“民族工業”,它既是窮人謀生的手段,又是國家發展的動力。

  海盜並不是一個歷史現象,其對航行自由的危害至今存在。除北冰洋外,世界各大洋均有海盜在活動。地處非洲之角的索馬裏自1991年以來戰亂不斷,沿海地區海盜活動猖獗,被國際海事局列為世界上最危險的海域之一。為躲避其傷害,各國船隊或繞遠道,或辟新路,海運安全系數大大降低的同時也增加了航運成本。聯合國毒品和犯罪事務辦公室發佈的“世界海事日”報告表明,僅2011年,非洲之角地區海盜收穫的贖金就達1.7億美元。今1~9月,海盜今年得到的贖金已近3000萬美元。

  除海盜之外,作為國家行為,海上殖民運動曾是航行自由的最大障礙,並直接催生了“航行自由”理念。自15世紀始,西班牙、葡萄牙憑藉先進的航海技術和強大的海軍力量,掀起了瘋狂的藍色“圈地”運動,使得暢通無阻的海洋成為殖民國家的“領地”。

  針對西班牙、葡萄牙等國的分割海洋之舉,1609年,被譽為“國際法之父”的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發出了“海上自由”的呼籲,由此掀開了人類對海洋進行國際共治,實現自由航行、安全利用的序幕。

  破壞航行自由,美國是最大罪魁

  作為海洋大國,美國既是全球“航行自由”的最大受益者,也是“航行自由”的主要破壞者。

  二戰結束後,全球殖民體系土崩瓦解,威脅航行自由的殖民因素不復存在,破壞航海自由的海盜活動也在強力打壓下有所收斂。但美國作為新興的海上霸權國,卻繼承了破壞海洋自由航行秩序、謀求海洋霸權的衣缽。

  歷史上,美國海軍就是靠搶掠公海商船起家的。為了保持其掠奪的自由,美國海軍曾把國際社會有關“航海自由”的倡議作為限制其行動自由的最大敵人。

  美國獨立戰爭期間,俄國與丹麥、瑞典等歐洲中立國家為使自己的商船免遭交戰各方的攻擊,組建了以“航海自由,貿易自由”為宗旨的“武裝中立同盟”。他們天真地認為,美國一定會欣然入會。但大陸會議經過仔細權衡,以不合美國利益為由斷然拒絕了邀請。

  即使建國後,美國也未曾拋棄破壞航海自由的政策。在其200多年的近百次征戰中,美海軍屢屢採取海域(道)封鎖、海上攔截、威脅商船等行動,嚴重干擾了國際航海自由。

  封鎖被美軍視為海外用兵的“必殺技”。統計表明,美軍90%的海外軍事行動都曾使用海、空力量對國際航道等進行封鎖。據美國列剋星敦研究所網站2011年11月2日文章披露,為應對解放軍所謂的“反介入與區域阻遏方面的威脅”, 美智庫竟鼓吹實行戰略水雷戰,將解放軍的戰鬥部隊困在港口中,並封鎖公海交通線,防止解放軍海軍突破第一島鏈。

  除了戰爭需要阻遏民用艦船正常通行外,美軍頻繁的艦船活動還經常對民船造成直接破壞。近年來,美軍潛艇、水面艦艇與民船相撞的事故多次發生。

  2001年2月10日,美國核動力攻擊潛艇“格林維爾”號在距夏威夷火奴魯魯港15公里外海面上與日本漁船“愛媛丸”相撞,導致9人失蹤。2007年1月8日夜,一艘美軍核潛艇在阿拉伯海與日本商船相撞,這次事故雖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其影響航行自由卻是不爭的事實。

  謀求自己自由,美國不守國際規範

  由於地理位置特殊,美國自視為“大陸島國”,對航行自由有強烈的需求。早在1918年,時任美國總統威爾遜就向國際社會宣佈,無論平時、戰時,美國在領海以外海洋上航行要有絕對自由。

  眾所週知,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都是有條件的。經過長期的實踐,國際社會目前已經形成了系統的“航行自由”國際規範。

  二戰結束後,聯合國3次召開海洋法會議,最終於1982年通過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其有關“航行自由”的規定,已得到世界150多個國家的認可。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航行自由”有空間範圍約束,只能限于領海之外,領海以內必須接受主權國家的有效管理;“航行自由”有形式規定,必須是無害航行,不能從事威脅他國安全、干擾破壞合法商業活動的行為。

  美國一方面叫嚷“維護航行自由是美國的基本利益”,另一方面又拒不加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游離于國際規範之外。

  美國擔心的是,“無害航行”可能會限制軍事行動自由,阻礙美軍採取單邊行動。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軍艦船在非領海部分才有航行自由,在一國領海內只有無害通過權,這無疑為美軍的軍事行動套上了緊箍,美軍自然不爽。

  有資料顯示,美軍發揮其水下偵察優勢,多次悄無聲息地派潛艇到他國海岸,實施抵近偵察。若遵循上述條款,美軍今後的類似行動將不得不進行“無害化”處理,在他國領海內航行時,必須浮出水面並挂國旗。

  另外,美軍還擔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可能縮小自己的行動空間。美國至今仍堅持3海裏的領海規定,認為自己的軍艦可以在他國領海外的專屬經濟區、毗連區任意航行,航母上的飛機能夠自由起飛和降落,任務部隊能夠進行情報偵察、軍事演習和進行海上威懾行動。

  正是基於這一認識,美智庫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會于2012年8月發表文章錯誤地宣稱,中國海軍“限制”了南海大部分範圍的航海自由,美國的情報蒐集工作也因此受到限制。

  彌補認識分歧需強化國際溝通

  事實説明,由於與國際法存在明顯的衝突,美國有關“航行自由”觀點並未得到廣泛的支持和認可。美國國內決策層也日益認識到,若不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辦事,美國有關航行自由的説法也缺乏底氣。

  針對有關《公約》會阻礙行動自由的言論,美國太平洋司令部司令塞繆爾洛克利爾説,“該公約並未限制我們在海域執行軍事行動的合法權利”。美國國防部長帕內塔也認為,公約也許能夠“確保我們的航行自由和領空權,(該公約)是基本的國際條約”。

  除了美國的霸權思維問題外,法規缺陷也為美國利用航海自由問題介入國際爭端提供了可能。

  法律的效力在於界定的明確。現行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雖然秉承了航行自由的理念,但對具體條款界定卻十分模糊。如,既未明確航行自由的法律定義,也未規定航行自由可包括哪些具體活動或行動。

  法規上的漏洞體現的是各國認識的分歧,它不但在文化差異較大的東西方國家之間存在,在文化趨同的西方國家之間也未徹底消除。隨著北冰洋冰蓋不斷消融,加拿大沿岸的“西北航道”在美加之間引發了一場巨大爭論。加拿大把該航道看做“國內航線”,對其擁有“執法權”,能夠對各國船隻進行必要的管理。美國駐加拿大大使威爾金斯則認為,西北航道是“中立水域”,美國軍艦在此擁有自由通行權。

  為了宣示政策,美國軍艦多次故意不向加拿大申請就通過西北水道。加拿大一做出強烈反應,美國就給其扣上干涉航行自由的帽子。

  因此,要實現真正的航行自由,關鍵在於當事國理解和尊重他國合法的領海權益和正當要求。對此,各國政界和國際法學界應當行動起來,通過交換認識和理論交流,促進共識達成,為制定完善的航行自由法律創造條件。

  (作者單位:軍事科學院,濟南軍區某部)

熱詞:

  • 1918年
  • 水雷戰
  • 美國軍艦
  • 美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