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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宮面臨軍事介入合法性難題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0日 06: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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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總統奧巴馬(左二)和國會眾議長博納(左一)等人18日在華盛頓附近的安德魯斯空軍基地進行了一場高爾夫比賽。奧巴馬聯手博納對陣副總統拜登(右一)和俄亥俄州州長卡西奇(右二)組合。顯然,奧巴馬和博納意不在“球”,而是希望為包括利比亞問題在內的一系列棘手問題尋求破解之道。

  人民圖片

  如果美國政府不能在6月19日前獲得國會有關利比亞軍事行動的授權,就將違反美國《戰爭權力法》。美國眾議院議長博納日前的這番表態,讓白宮與國會之間的緊張關係表面化。此前,以民主黨眾議員丹尼斯庫西尼奇和共和黨眾議員沃爾特瓊斯為首的10名美國聯邦眾議員15日向聯邦法院遞交訴狀,狀告美國政府對利比亞開展的軍事行動未徵得國會同意,違反了美國相關法律。由於1973年《戰爭權力法》沒有對“戰爭行動”做出嚴格界定,因此兩黨關於“戰爭行動”總是有著不同的解讀。

  每天花費1000萬美元只起“支援作用”

  奧巴馬政府今年3月19日在未獲國會批准的情況下介入利比亞戰事。5月20日美軍介入利比亞戰事整整60天。隨著戰事持續發展,有關美國政府介入利比亞戰事是否合法的質疑時有所聞,甚至愈演愈烈。美國國會眾議院本月3日通過決議,譴責政府在未獲國會授權情況下對利比亞採取軍事行動,同時要求政府就美軍在利比亞軍事行動的範圍、成本和持續時間等向國會提供更多信息。

  本月15日,白宮向國會提交一份長達32頁的報告,首次回應美國參與利比亞軍事行動是否合法的質疑。這項報告稱,美國在利比亞沒有介入持續戰鬥,只是介入了“有限的”軍事行動;美國沒有派出地面部隊,也因此不存在美軍傷亡問題;今年4月將指揮權轉交北約後,美軍只是提供加油、偵察、空中打擊、派出無人機進行遠程控制打擊等支援性行動。

  曾任耶魯大學法學院院長、現為美國國務院法律顧問的哈羅德稱,奧巴馬政府並非拒絕尋求國會批准,而是認為美國在利比亞有限的軍事行動並不構成《戰爭權力法》中所界定的“戰爭行動”。簡言之,奧巴馬總統並未違反1973年《戰爭權力法》中對總統權力的限制。

  博納反駁説,美國出動無人飛機等對利比亞實施空中打擊,每天花費1000萬美元,這怎麼能説美國沒有處於“戰爭行動”之中?匹茲堡大學法律教授羅貝爾説,白宮關於美軍只起“支援作用”的説法站不住腳,美國確實介入了一場戰爭行動。庫西尼奇在遞交訴狀後表示,白宮有沒有在發動利比亞軍事行動前徵得國會同意並非一個純學術問題,而是涉及到是否應停止這場戰爭的現實問題。

  可能為今後發動一場未經國會批准的戰爭創下先例

  1973年《戰爭權力法》沒有對“戰爭行動”做出嚴格界定,也沒有預料到在現代戰爭中,美國可以不派一兵一卒的地面部隊,便可通過無人機等先進武器裝備摧毀對手。於是,近40年來美國歷屆總統屢屢蔑視此法,以種種理由發動多場戰爭。

  此間有媒體指出,這一界定上的缺失恰恰使得奧巴馬政府鑽了《戰爭權力法》的空子,但其辯駁幾近“詭辯”,玩弄文字遊戲並不能使奧巴馬“解套”。曾在布什政府司法部法律諮詢辦公室任職的戈德史密斯認為,隨著軍事裝備遠程控制技術的高度發展,奧巴馬的説辭很可能為今後美國總統發動一場未經國會批准的戰爭創下先例。

  對1973年《戰爭權力法》的異樣解讀有著更為多樣的意味。國會一部分民主黨人將美國政府告上法庭,表明奧巴馬本黨同事與其在利比亞戰事上的異見公開化。國會共和黨人的推波助瀾則顯現黨派之爭。白宮發言人卡尼曾指責國會中有人在此問題上“換個位置便換個腦袋”,其矛頭直指博納。1995年,博納在國會中曾投票支持廢除1973年《戰爭權力法》。1999年,博納在談及科索沃戰爭時,公開聲稱1973年《戰爭權力法》有違憲之嫌。有分析指出,博納之所以翻手為雲,覆手為雨,不外乎共和黨人幾乎在每件事情上都決意為奧巴馬設置障礙。

  利比亞戰事久拖不決令美國社會厭倦

  圍繞《戰爭權力法》的激辯也從一個側面顯現出美國社會對利比亞戰爭久拖不決的厭倦。這一場不被奧巴馬政府認為是“戰爭行動”的戰爭已使美國背負沉重包袱。截至今年6月3日,美國對利比亞的軍事行動與“人道主義援助”已花費7.159億美元。到2011年9月30日,即北約第二次授權的90天軍事行動結束之時,美國總開支將達到11億美元。

  奧巴馬政府在此問題上之所以玩弄文字遊戲,還在於其難以處置的兩難境地:如果奧巴馬在國會重壓下妥協,最終被迫放棄在利比亞的軍事行動,那麼,沒有美國支持的北約對利比亞的軍事打擊將陷入瓦解,美國及其盟友之間的關係將大受影響,進而會對美國與其他北約盟友在阿富汗戰爭中的合作産生“多米諾”效應。

  (本報華盛頓6月19日電)

  鏈結

  美國1973年《戰爭權力法》意在限制美國總統未經國會批准發動戰爭。根據這一法律,只有當美國領土、財産或軍隊遭到攻擊而出現全國緊急狀態時,總統才能派軍隊到海外實施軍事行動。該法案規定,在美軍進入“戰爭行動”或即將進入有明確指向的“戰爭行動”局勢之時,總統均需向國會做出報告,其戰爭行動必須得到國會批准。該法要求總統必須在48小時內向國會通報向海外派軍參加軍事行動情況。在國會沒有批准相關軍事行動或宣戰的情形下,美軍在海外行動時間不得超過60天,另有30天撤離期。

責任編輯: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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