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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專家:靠法律追討流失文物困難多效果差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4日 07: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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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1日起,圓明園虎首、牛首、猴首、豬首四大獸首在江蘇無錫展出,僅21日和22日兩天參觀人數就已破萬。火熱的場面再次喚起國人對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關注。

  但筆者日前採訪的多位學者卻明確表示,我國目前靠法律手段追索流失文物的效果微乎其微,必須尋找更加現實的路徑。

  法律手段追索困難多效果差

  受訪專家均表示,無論是國際法,還是國內法,都很難成為我國目前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有效方式,可供利用的追索手段也都異常缺乏。

  目前,追索流失文物時可利用的國際法主要有:1954年《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産的公約》,1970年《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産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95年《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這三項國際公約,以及我國與秘魯、意大利、美國、澳大利亞等簽訂的雙邊條約。

  “雙邊條約比較有針對性,實施效果會好一些。但三項國際公約,主要面臨約束力、溯及力、執行力三大‘難題’,實際效果難免大打折扣。”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理事、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教授霍政欣表示。

  霍政欣説,國際公約只對締約國有效,而歐美國家常游離在公約之外,因此我國成功追索的例子非常有限。“以2009年獸首拍賣案為例,當時國內有不少專家、律師主張以《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中‘被盜文物的持有者應該歸還被盜物’原則為依據,要求鼠首和兔首的持有人皮埃爾貝爾熱返還這兩件文物,但該主張在國際法上卻很難成立。因為法國雖然1995年簽署了該公約,法國議會卻一直沒有批准,所以公約對法國實際上沒有約束力。”

  對圓明園獸首等清末因戰亂而大批流失的文物而言,“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更為它們的回家之路增添了艱難。“我國大量珍貴文物是在清末至建國前期流失海外的。但三項國際公約都誕生在20世紀中後期以後,對這部分文物‘沒有追溯力’。”霍政欣表示,“所以在獸首拍賣案中,退一步説,即使法國議會批准了《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獸首的追索也不能以公約為依據。”

  “此外,現有的國際公約大多存在某些關鍵性條款含糊不清、宣言性條款過多、具體執行措施不足等問題。加上國際法素有‘軟法’之稱,其執行主要依靠各締約國的自主,這就進一步弱化了它在追索文物中的實際效力。”霍政欣坦承。

  依靠國內法追索流失海外的文物,形勢同樣不樂觀。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副教授羅國強告訴筆者,依靠國內法追索流失文物或者需到文物所在國進行跨國民事訴訟,或者需強行啟動國內涉外民事訴訟。“但是,在外國起訴通常會受制于別國法律,還會面臨訴權歸屬、善意取得、時效等外國民法問題,往往很難勝訴。在國內強行起訴,即便勝訴了也很難得到外國法院的承認與執行。”他説。

  受訪專家還表示,商業回購不是追回流失文物的可取之道,尤其國有機構不應參與商業拍賣。霍政欣表示,我國機構或個人參與流失文物的拍賣,會産生消極後果。

  “比如,拍賣價的飆升會助長文物盜掘與走私之風,進一步加重文物的流失。”霍政欣提示,“再比如,中國當事方——尤其是國有機構參與拍賣,會産生中國政府已對非法流失文物現狀的合法性予以認可的印象,這非常不利於今後通過法律途徑追索文物。”

  追索方式要“更新”

  羅國強和霍政欣均表示,“更新”現有的國際公約、雙邊協議和民事訴訟機制,是一條更加現實的“要回”流失文物的出路。

  羅國強認為,要更好地利用公約,我國還需要大力推動它們的修訂並擴大適用範圍。“這些國際條約本身就有不少的缺憾,並且已經幾十年沒修訂了,新的、更為普遍的國際公約至今沒能出現。這在令人遺憾的同時,也為未來出現一個系統而可行的國際條約,埋下了伏筆。”

  若是依據雙邊條約來追索海外流失文物,霍政欣認為,不僅要爭取與有關國家就某一批文物締結特別協定,談判時也不妨更靈活、務實一些:“比如,韓國與法國經過長期外交談判,于2009年11月G20首爾峰會期間由兩國總統就返還1866年流失至法國的朝鮮時代王宮圖書館外奎章閣的75冊圖書達成了一致,並簽署了政府間協議。依據這個協議,這批圖書以永久租借的方式交由韓國保管,如此,法國在名義上仍保有所有權,而韓國則在實際上達到成功追索的目的,可謂雙贏互惠,皆大歡喜。

  “國際民事訴訟機制也可以妥善運用。”霍政欣表示,“在外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雖然勝訴的幾率比較小,但在英美普通法國家,勝訴的‘判例’將會對今後在該國追索文物提供直接的支持。”因此,審慎地選擇有把握勝訴的國家提起民事訴訟,不失為一條可行的新方向。“普通法國家的法律規定對追索文物較為有利,其中,美國尤其典型。可以作為重點‘突破口’。”

  “上述可利用的國際法解決方法的落實,很大程度上還是依賴於中國與相關國家的充分協商和互相諒解。在這方面,外交部門應該多下一些功夫,而不應僅僅著眼于發佈單方聲明,或者制裁外國拍賣行。”羅國強説。

  堵住文物流失源頭更迫切

  近年來,雖然我國從澳大利亞、丹麥等成功追索了數批非法出境的珍貴文物,“但不容否認的是,在保護與阻止文物非法流失方面,現有法律機制的實施效果不盡如人意。”霍政欣表示,我國目前雖然已形成了以《憲法》、《物權法》、《文物保護法》、《刑法》、《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辦法》為主的法律框架,但是並不能有效地遏制、打擊文物犯罪。“相反,在文物價格飆漲的背景下,文物犯罪以及文物流失近年來甚至愈演愈烈。”他説。

  中國文物學會副會長李曉東也表示,如果不堵住文物流向海外的源頭,僅談追索意義不大,“文物的國內安全問題更應主動解決。”他説,“實際上,我國文物近年來一直面臨著國內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困境,政府也採取了一些措施,但為什麼盜竊、盜墓依然猖獗?原因在哪兒?這是更值得我們文物主管部門思考的問題。”

  對此疑問,霍政欣認為,原因主要出在我國當前缺乏一個有效而有力的文物保護、管理、追索體系上。

  “我國涉及文物的各政府部門長期‘條塊分割’: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文物保護,但是沒有執法權;公安部門負責文物刑事案件的偵破,但是不負責文物遺址的日常保護與維護;海關負責文物出入境管理,但不掌握文物失竊或遭盜掘的具體信息;外交部門負責對外交往與溝通,但與國內文物行政管理、公安機關與海關沒有建立起一套信息共享與協調製度。”他説,“這不僅讓文物不斷遭盜、破壞、非法出境而沒有得到有效遏制,還成為不少外國博物館或收藏者拒絕歸還我國文物的‘理由’,也讓我們的追索工作難以展開。”

  霍政欣建議:“可以考慮為流失文物建一個檔案數據庫,讓文物部門、公安、海關和外交部門能做到信息共享與聯動,使文物在境內就能得到更好的保護,即使非法出境後,政府也能迅速、主動地啟動對外追索。”

  他同時建議,我國應將流失文物的檔案信息及時向國際刑警組織和非政府間國際機構通報。“比如,在紐約與倫敦同時辦公的‘遺失藝術品登記處’和設在紐約的‘藝術品追索國際基金會’等機構,都已經建成了規模龐大、信息豐富的‘被盜文物與藝術品全球數據庫’,包含近一百萬條相關信息,還得到了佳士得、蘇富比等世界主要文物拍賣公司的支持。這對遏制被盜文物的非法交易,能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