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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保護動物就是防治犯罪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9日 09: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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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駐東京記者張超

  説起日本人對動物的保護,最近在日本流傳甚廣的一首詩或許能夠代表一種主流的態度。2008年,以這首作者不詳的英文詩《狗的十戒》為構想的電影《狗狗與我的十個約定》上映,曾經感動了大批日本觀眾。

  詩和影片中有著許多這樣感人的表述:"我的生命只有10年至15年,與你分別是我最痛苦的事情"、"請不要長時間罵我、關我。你可能還有其他的事情可做、有其他的娛樂和朋友。而我只有你"、"請不要打我、欺負我。雖然我的牙齒鋒利足以傷害你,但我不會去咬你"、"在批評我不聽話、頑固、偷懶之前,請先想想我是不是有痛苦。也許食物有問題、也許一直被暴曬,再也許可能是我已經老了,身體衰弱了"……

  日本在動物保護方面,有眾多的立法。這其中除對野生動物、珍惜動物立法保護外,對於非野生動物的愛護和管理也有專門的法律。2002年日本發生的一起虐貓事件,讓一隻名為"KOGENTA"的流浪貓家喻戶曉。它被人殘忍肢解,照片被發至網上。

  事件如今雖然已過去9年,但至今每到2月22日這天——日本的"貓節"和KOGENTA的忌日,仍會有人自發悼念。而關於紀念KOGENTA及譴責兇手的帖子,甚至到今年2月份還有最新的跟帖。事件兇手當年也在輿論的一片聲討中遭到逮捕,最終依據《愛護及管理動物相關法律》被判處了有期徒刑6個月,緩期3年。這個判例也成為此後類似虐待動物案件的量刑標準。

  虐殺動物者可處1年徒刑或百萬罰金

  《愛護及管理動物相關法律》是日本保護、管理非野生動物的法律,制定於1973年。此後,原總理府依據該法對貓犬、展示動物、試驗動物、産業動物等制定了諸多飼養、保護和管理標準。

  該法總則中指出立法目的是在國民間樹立愛護動物的風氣,培養尊重生命、和平友愛的情操;同時通過對動物的合理管理,防止動物對人身和財産的侵害。立法理念是基於"動物也有生命"的認識,杜絕虐待動物,在了解動物習性的基礎上善待動物,建立人與動物共生的社會。

  法律規定受保護的對像是牛、馬、豬、綿羊、山羊、犬、貓、家兔、雞、家鴿、鴨等12個具體對象以及其他有人飼養的哺乳類、鳥類和爬行類動物。爬行類以下的動物,如金魚等魚類、昆蟲等並不在受保護對象之內,但如果違背常理殘害這些動物,也是不能被民眾接受的。

  該法還對虐殺動物的行為制定了罰則,規定殘殺、傷害動物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0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有遺棄或者不給喂食喂水的虐待行為的,處5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

  為了限制遺棄行為,該法規定當主人提出交易貓、狗時,地方政府必須允許其交易。對於拾得流浪貓、狗的人,也適用該規定。不過即便如此,在東京仍然可以看到流浪貓的身影。城市中,在外面喂食流浪貓並不是被提倡的行為,因為這樣會招來越來越多流浪貓,貓的糞便會給周圍的人帶來不便。為此有些人選擇將貓丟棄在風景區內,一方面遺棄行為不易暴露,另一方面原主人可能也希望見到遊客會給它一些食物。

  此外,法律對於寵物業者規定了"保持動物健康和安全"的標準,對於不達標且無視整改要求的,可以處3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對於虛假申報的可以處2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

  現代保護動物理唸經歷三個階段

  原名古屋大學助教伊勢田哲治認為,現代日本對於非野生動物的保護髮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始自20世紀初的動物保護運動,1901年日本頒布禁止虐待牛馬的訓令,翌年日本成立了"防止虐待動物協會"。這個時期的動物虐待問題主要集中在牛馬等牲畜身上。

  第二個階段從戰後到80年代,特點表現為以法人團體為主要運動主體。1948年日本首先成立了日本動物愛護協會,1955年成立日本動物福利協會,1979年和1982年分別又成立了日本寵物協會和日本動物保護管理協會,這4個協會都具有法人資格。主要開展的活動有救助受災地區的動物、為寵物尋找主人、反對鬥雞鬥犬等。

  第三個階段由上世紀80年代至今,主要特點是市民團體活躍,受西方"動物權利"思想影響的痕跡明顯。開展了諸如反對動物實驗的運動、提起動物園虐待問題、反對將動物作為贈品的運動、反對撲殺外來物種動物的運動等。還對原有的動物保護團體進行批判,認為"愛護動物周"成為動物的展示會。依據《愛護及管理動物相關法律》規定,9月20日至26日為愛護動物周,各地應組織適宜的活動,加深國民對愛護動物和正確飼養動物的關心和理解。

  日本愛護動物的歷史還可以追溯到17世紀的江戶時代,德川幕府第5代將軍綱吉發佈了一系列禁殺禁捕禁食令,被統稱為"憐憫生靈令",保護對象包括獸、鳥、蟲、魚幾乎所有的動物,由於綱吉屬狗,對狗的保護格外有加。舉報者有獎,因違反該令被處死的也大有人在。在饑荒年份,也不能捕食動物、交易活魚,弄得怨聲載道,被後人評價為"天下惡法"。第6代將軍上任伊始廢除了"憐憫生靈令"。

  虐待動物與對人暴力存在關聯

  很多分析都曾指出,虐待動物本身反映出的是潛藏在人內心深處的一種暴力傾向,如果這種扭曲心理不能及時得到有效醫治,便很有可能滋生成為暴力犯罪,危及他人和社會的安全。

  事實上,犯罪心理學的研究也證明,殘害無辜,以殺人取樂的罪犯很多都有過虐待動物的經歷。日本一些重大濫殺無辜的案件兇手也不例外。據報道,2004年奈良縣殺害小學一年級女生的兇手經常無故腳踹工作場所的狗;東京、埼玉連環誘拐幼女殺人案的兇手被指稱年少時經常虐待動物;大阪池田小學濫殺兒童案的兇手被指稱小學時曾用火殘害過貓;神戶連環殺害兒童案的兇手年少時也殘害過流浪貓,還丟棄屍體,以觀看人們對屍體的反應為樂。

  2007年,日本首次發表了名為"不良青少年虐待動物的實情——重點看與對人暴力的關聯"的虐待動物行為與犯罪關係的論文。據此論文,有40%的一般中學生有過虐待動物的行為,非暴力犯罪的青少年中該比例為55%,暴力犯罪的青少年中該比例高達80%,比一般中學生虐待動物的比例高出1倍。由此可見,虐待動物與對人暴力所存在的這種關聯,也客觀上要求政府必須通過法律手段對殘害動物的行為予以懲戒,從而根除滋生社會暴力犯罪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