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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反腐都有什麼“緊箍咒”?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2日 08: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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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強力反腐造就清廉之國

    新加坡政府在國際上享有廉潔的美名,被公認為是“最少貪污的國家”之一,貪污也成為全社會所不齒的“過街老鼠”。但其今日的卓越並非一蹴而就。

    早在1952年,新加坡就成立了獨立運作的貪污調查局(CPIB)。1960年出臺了專門針對貪污的《防止貪污法令》。1989年,新加坡出臺《貪污(利益充公)法令》,授權法庭凍結和沒收貪污者的産業和資産,對貪污賄賂犯罪所得的贓款等,一律予以沒收。而對貪污導致的損失,由被害單位另行通過民事訴訟進行追討。1999年,此法令被《貪污、販毒和其他嚴重罪行(利益充公)法令》取代,加入了洗黑錢等罪行。

    新加坡的貪污調查局直屬總理公署,局長只對總理負責,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指揮。調查局官員的權力有嚴格的法律保障,其工作程序也有詳盡的法規規定以確保依法行事。調查局在收到合理的指控、可靠信息或存在合理懷疑的前提下,可獨立行使調查權、強行搜查權、無證逮捕權以及對文件物品或財産的查封扣押及限制轉移財産等特殊權力。此外,秘密調查權也使調查局可自行立案調查政府高層,不受其他國家部門的干涉。

    1986年,時任國家發展部長的鄭章遠,因涉嫌受賄受調查局調查。鄭在調查中否認受賄,並試圖與調查局人員討價還價和求助李光耀以圖了結。最終,鄭選擇了自殺,“為自己所犯的錯誤接受最嚴厲的懲罰”。

    2005年,在慈善機構國家腎臟基金前執行理事長杜萊起訴《海峽時報》記者的誹謗案中,庭審牽扯出杜萊高達60萬新元的年薪及其各種管理弊端。醜聞的曝光掀起軒然大波,公眾因感覺被欺騙而憤怒。庭審次日,有3800位基金會的捐贈者取消捐贈。杜萊也最終因兩項觸犯防止貪污法令的控狀被判罪成,于2008年入獄服刑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