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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會、和諧社會與黨的執政基礎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4日 10: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共産黨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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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鞏固與擴大黨的執政基礎

  中國的公民社會的成長髮育與社會轉型時期的各種矛盾複雜地交織在一起。公民社會的健康發育,與黨和國家的各項政策、法規、同解決各種社會矛盾緊密相連而不可分割。因此,把公民社會的發展融入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過程,使之處於與執政黨和政府良性互動狀態,在互動中合作發展,有利於鞏固和發展黨的執政基礎,是研究公民社會目的所在,也是中國共産黨避免走前蘇聯、東歐國家因公民社會的崛起而垮臺的可行之路。

  在公民社會的基礎上維繫黨的政治權威,需要深入思考幾個問題:

  首先牽涉到的是黨的執政理念。只有確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理念,只有當人民群眾認可了黨的服務行為時,才能最大限度得到人民群眾的支持,才能在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公民社會中贏得人心,形成各方良性互動的基礎。

  其次牽涉到如何理解黨對社會的領導。黨對社會的領導實際上是一種政治影響力的滲透問題。領導與被領導關係的形成,有多種途徑,最主要的有兩種:─是依靠權力、地位、職位等形成領導與被領導關係;二是依靠服務的政績、威望、個人魅力等等,贏得被領導者的認同,使被領導者自願服從領導者的指示、號召。第一種途徑或方式,在行政機構、等級制組織中是常見的。第二種途徑或方式,在社會領域、在處理黨與群眾的關繫上是常見的。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法定的行政權力邊界外,即使執政黨也不能夠突破法律的限制使用行政權力,那麼,黨的領導更多地通過第二種途徑來實現。因此,在今天的時代,黨既是社會的領導者,但同時又是服務者,才能真正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前蘇聯東歐國家公民社會的崛起消解共産黨的執政基礎,黨離開了權力就土崩瓦解的實例,提示我們:黨必須紮根于社會之中,以人民群眾的服務者形象出現,才能獲得社會最大多數人的支持。形成黨與社會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的過程,同時也是形成黨的政治權威的過程。

  復次,改進黨在社會領域中的活動方式。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民社會賴以存在的條件。這就要求改變傳統的國家與社會一體化、管理方式類同的局面。一是根據市場經濟的需求和民主政治的發展,科學界定政府行政管理與社會自治的邊界。二者功能互補,但互補的基礎取決於兩點:共同的大目標;特定功能的區分。一般説來,政治領域與社會領域、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有時並不能截然劃分清楚,但至少要有一個大致的區分,才不會出現“該用行政權力時不作為、不該用時亂作為”的現象。二是以合法的方式實現政治動員,調動廣泛的社會資源。黨的奮鬥目標,單靠黨內的力量是不能實現的,有賴於黨對於各種社會資源的動員,但動員的方式不能超越法律規定。三是以民主的方式實現社會整合。多元社會的整合不同於計劃經濟時代,對各方利益的整合需要遵循社會大多數人認可的規則。這裡強調的是整合的目的、規則、手段方式都要符合最大多數人的認可,符合社會發展規律,防止損害少數人的合法權利。

  最後,正確處理黨的指導思想一元化與社會思潮多樣化的關係。黨的指導思想是一元的,但公民社會的思想是多元的。執政黨對公民社會的主流價值有引導的責任與義務,但引導方式應是民主的、合法的。在社會思想問題上,歸根結底,是人的社會存在決定人的社會意識而不是反之,因此,只有把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真正建設好,黨對社會主流價值的引導才能夠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