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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車路口與客車相撞 家屬及護士3人被甩出車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30日 03: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河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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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母親喝了農藥,生命垂危。急救車拉上母親疾馳送醫院的瞬間,小宋的心裏總算有些安慰。而不料,路上卻又遭遇突如其來的車禍。前日,鄭州市長江路和連雲路交叉口發生的驚險一幕,導致急救車上兩個護士和小宋的其中一個親屬甩出車外,不同程度受傷。這讓小宋無比揪心。

  鄭州交警的一項統計結果顯示,在涉及救護車、消防車等特種車輛的交通事故中,有七成是有避讓義務的社會車輛沒有及時避讓造成的。交通法規定,社會車輛能避讓特種車輛而不避讓的將受處罰。

  急救車司機呼籲:“對於我們來説,救治病人分秒必爭。晚一秒病人可能就有危險。呼籲社會車輛見到呼嘯的急救車時,懂得避讓,給生命留出綠色通道。”

  A

  急救車十字路口被撞 三人甩出車外

  前日下午2時許,鄭州市長江路和連雲路交叉口靠近西側的位置,地上散落著成片的玻璃碎片和車上的零部件。靠近北側的位置,一條南北向的剎車印仍十分清晰。下午1時許,這裡發生了一起車禍,一輛載有一農藥中毒病人的急救車和一輛中巴客車相撞,急救車上的一名病人家屬和兩名護士被甩出車外。

  現場,急救車後車窗玻璃破碎掉落、右車尾部被撞變形,中巴車右前方車頭被撞嚴重。

  急救車所屬的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一負責人説:“我們的急救車剛從路口東邊一小區拉了一位喝了半斤敵敵畏的緊急病人,當時病人已處於昏迷狀態,情況危急。事發後,被甩出車外的兩名護士目前檢查是腰椎受傷,所拉病人被緊急送往省武警總隊醫院。”

  前日下午3時許,在省武警總隊醫院急診科二樓,喝了農藥的中年女子已洗完胃躺在病床上接受醫生救治,她雖有呼吸,但精神依然恍惚,雙眼緊閉,臉色蠟黃,説話艱難。

  “不知道她到底喝了多少敵敵畏,目前看隨時都有危險。這種情況,肯定是越早送醫院搶救越好。”為該女子檢查的該院一名醫生説。

  該女子的兒子小宋説,當時,他和姐姐坐在急救車前邊,姐夫和母親在車後邊,車禍發生後,急救車被撞調了頭,險些翻倒,姐夫和車上兩名護士被甩出車外,母親當時被卡在車裏。

  在醫院,記者看到,小宋姐夫的兩臂、左腿均已被包紮,有不少血跡,前胸大面積擦傷。

  B

  “救治病人分秒必爭,呼籲社會車輛注意禮讓”

  “我母親在急救車上時本就情況危險,結果車禍又耽誤了救治時間。當時急救車過路口時,閃著警燈拉著警報呼嘯疾馳,而那輛中巴當時離急救車還有一段距離,結果,那輛中巴不但沒讓反而往前衝。”小宋説。

  急救車司機王木鐸説,當時,急救車由東向西正常行駛馬上就要通過路口了,由北向南的信號燈從紅變綠的瞬間,那輛由北向南行駛的中巴車速度很快地就衝了上來,“不管怎樣,對於我們來説,救治病人一秒鐘也不敢耽擱。我呼籲,社會車輛再見到拉著警報閃警燈的急救車,請注意避讓,給生命留出綠色通道”。

  “平時我們教導急救車司機,若非緊急情況,一般不要闖紅燈。這次,所拉病人確實情況危急。這次事故,至少耽擱了20分鐘的搶救時間,病人萬一因此有個三長兩短,後果將不堪設想。”現場一醫院負責人説。

  前日,在現場,當記者試圖採訪中巴客車司機時,司機關閉車門,開車離開。

  昨日下午5時許,記者從病人兒子處獲悉,母親當時喝了百餘毫升農藥,十分危急。萬幸的是,母親已經換過血,目前的狀況基本可以。

  “特種車輛與社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處理起來與一般的社會車輛之間的事故相比也有點‘特',整體來説,警方會‘偏向'特種車輛。”一位警官説。

  此次事故,鄭州市交警三大隊正在處理當中。

  對此,也曾遭遇過類似情況的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急診科的出診醫生王佔鋒呼籲:“救護車的職責就是在最短的時間內迅速將病人送到醫院進行搶救。諸如心臟病、心肌梗塞、重大車禍重傷員救治等都需要爭分奪秒。時間就是生命,司機朋友或非機動車的行人,當聽到救護車急促的警報響起,請儘量避讓。或許就是你的一次主動避讓,就挽救了一個生命。”

  C

  特種車輛執行緊急任務時

  社會車輛能避讓而不避讓的將受處罰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通行優先權。

  《道路交通安全法條文釋義》指出:在道路通行原則上,特種車輛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它們可以不受分道行駛的規定制約,不論是逆行還是順行,凡所經的人行道、車行道,都臨時屬於它們的本道,行人和其他車輛都必須無條件地為它們讓行,也可以不受最高時速及交通信號燈的約束。行人和其他車輛必須保障特種車輛的優先通行權,凡是可能妨礙其通行的都應當立即避讓。

  鄭州交警的一項統計結果顯示,在涉及救護車、消防車等特種車輛的交通事故中,有七成是有避讓義務的社會車輛沒有及時避讓造成的。

  昨日,鄭州一受訪交警介紹,根據交通法規定,社會車輛和行人是要對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進行避讓的,除非遇到交通擁堵嚴重無法避讓的情況。避讓緊急任務中的特種車輛,除受法律約束外,也靠個人道德素質。對那些能避讓卻不避讓的行為,交警可對其作出罰款200元以下的處罰。社會車輛或行人若故意延誤救護車造成病人耽擱治療或者死亡的或對警車、消防車拒絕讓行造成嚴重後果的,除接受交警處罰外,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熱詞:

  • 急救車
  • 相撞
  • 家屬
  • 護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