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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峰商人無奈承諾放棄國家賠償法院才判其無罪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8日 15: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聲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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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湖南雙峰商人謝益元做夢都沒有想到,他在一次不應從上海市閔行區工商部門的招呼後,對方竟叫來強勢部門將他控制,並輕易拍賣他價值數百萬元的財物。經過八年時間的奔波,法院終於判他無罪。正當謝益元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時,卻被認為是不講“誠信” 而拒絕賠償,因為之前他答應法院“自願放棄要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才獲得無罪判決。

  在外人看來,法院是與他是開了一場“國際玩笑”,謝益元自己認為當初是迫不得已才答應法院提出的條件做交易。而中國政法大學的教授們則認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人以承諾放棄國家賠償的方式求得宣告無罪,至多只對其本人有約束力,而不能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免除國家賠償義務的依據,否則會誘發賠償義務機關的道德風險。

  今年5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此案進行再審。

  (閔行區人民法院前不久被評為“全國模範法院”)

  (謝益元老人就憑這張書面表態才換來無罪判決)

  【犟老頭身陷囹圄】

  現年71歲的謝益元是湖南省雙峰縣人。

  二十多年前,他在上海朋友的引導下,帶著2000塊錢和200公斤精心加工過的鈦白粉闖蕩上海。剛開始,他就在上海市長寧區工商註冊、創辦了上海江滬實業有限公司,並擁有自己註冊商標和外貿進出口的權利。

  他為了節約資金和運貨的方便,就在地處閔行區的上海市農科院附近租賃了生産場地和倉庫。

  經過近十年的拼搏,謝益元不僅在上海穩住根基,而生産出的鈦白粉因質量之好在全國也享有聲譽。1999年,他花1000多萬元買下海倫大廈的3層樓作為“大本營”。

  看到謝益元的公司發展之迅速,閔行區工商部門便派人登門拜訪,要求他將公司註冊地變更到該地區。但謝益元卻對剛來上海就一直關心和支持他的長寧區工商部門很是感激,便多次拒絕閔行區工商人員的要求。

  從那開始,閔行區工商部門派一名叫林燦的執法人員帶隊多次到江滬公司檢查,謝益元不喜歡這個人,對檢查也不配合,甚至在電話裏和林大吵起來,“他説要把我趕出上海灘,我説要把他拉下馬。”

  謝益元這火爆脾氣令工商部門個別人員十分難堪。有一天,工商執法人員終於發現江滬公司存在了“問題”——謝益元生産的鈦白粉商標與日本一家同類企業的商標“看起來有些相似”。這意外的發現,讓工商執法人員“大喜過望”,而謝益元的厄運從此接踵而至。

  1998年4月27日,閔行工商部門大批執法人員包圍了江滬公司的生産加工場地,查封了974噸各種化工原料,其理由是“這裡産品倣冒日本産品”。工商部門這一重大突破,當地電視、報紙是爭相報道。

  還沒有等謝益元透過氣來,他就因涉嫌假冒商標,被公安部門刑事拘留。緊接著,公司銷售款被凍結。很快,謝益元被正式批捕。

  2000年1月16日,閔行區人民法院判決:江滬公司和謝益元假冒商標罪成立,江滬公司被判罰148萬多元,謝益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期兩年。

  【“交易”後被判無罪】

  謝益元身在看守所期間,閔行區法院委託閔行一家拍賣行分別在《解放日報》、《新民晚報》上發出公告:化工原料,立德粉、白炭黑、橡膠專用補強劑、滑石粉等56個品種,約重974噸進行拍賣。在此期間,這批當時價值660多萬的化工原料因上海莘閔拍賣行管理不善,最終導致化工原料嚴重貶值。

  在謝益元被關押296天后獲得自由。之後,他一面苦苦地支撐那個即將面臨倒閉的公司,一面委託代理律師繼續上訴。

  2000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閔行區法院的行政判決,同時撤銷閔行工商分局對江滬公司的行政處罰。按照常理,區法院的判決和工商部門的處罰已經被撤銷,就足以證明公司及謝益元沒有假冒商標,詭異的是閔行法院一直不同意撤銷對謝益元的刑事判決。

  2002年12月,公司和謝益元向閔行區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法院受理之後卻一拖再拖。

  直到2008年4月初,閔行區法院托代理人放話,“只要江滬公司和謝益元答應放棄國家賠償,就判決無罪。”得到這消息後,在江湖上闖蕩多年的謝益元開始盤算“胳膊硬不過大腿”,與其像帶著枷鎖樣過日子何不答應法院,過輕鬆的日子,“那樣豈不更有面子”?

  4月23日,曾經傲氣十足的謝益元終於不顧顏面,請人寫了一份類似承諾的《書面表態》:“閔行區人民法院:如果貴院再審裁決撤消之前的刑事判決、宣告我無罪並退還執行到位的全部罰沒款項的話,我公司及謝益元本人自願放棄要求國家賠償的權利,同時不再主張罰沒款項的利息損失,今後也不會就本案再向貴院提出任何法律或者經濟上的要求。”

  不久,閔行區法院果然“信守諾言”下達判決:撤銷本院(1999)閔刑初字第601號刑事判決;宣告上海江滬實業有限公司無罪、被告人謝益元無罪。判決書顯示的日期是2008年6月19日。

  對於謝益元與法院的交易情況,記者多方聯絡上海法院進行採訪,但未獲應允。

  【書面表態惹的禍】

  無罪判決下達後,謝益元想把閔行工商部門和法院曾經聯合查扣的那974噸化工原料的損失弄個明白:974噸化工原料畢竟不是小數目,就是按照2008年的價格,974噸化工原料至少價值1500萬。誰知這九百多噸的化工原料因上海莘閔拍賣行管理不善,被雨水浸泡後才賣八萬多元。

  閔行法院為了掩蓋這些化工原料的損失,把案子一拖再拖。最後竟然讓他寫承諾國家賠償的情況下,才判決他無罪。沒有學過法律的謝益元似乎懂一點法:“我不寫承諾,你們就不判決我無罪,這不是強迫交易嗎?

  2010年2月24日,謝益元將一份申請書遞交閔行區法院,要求法院賠償其被非法關押296天的國家賠償,共計32925.06元。但2個月後,閔行區法院沒有任何回應。這時,謝益元轉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2010年11月15日,上海第一中院立案受理。第二年的11月15日,該院賠償委員會即給出“拒絕賠付”決定,理由是:“謝益元于2008年4月23日向閔行法院出具《書面表態》,進一步表示再審改判無罪後……願意放棄相關國家賠償的權利……現謝益元再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依據不足,本院難以支持。”

  謝益元認為,且不説非法關押296天的國家賠償。但法院扣押那974噸化工原料被你們賤賣了總要賠償吧,他申請確認閔行區法院拍賣貨物的執行行為違法,並提出國家賠償。對此,法院更是理氣充足,“已超過兩年規定時限,應予駁回”。這時他徹底明白,之前法院為什麼把官司一拖就是八年,原來是想拖過時效為不賠償打基礎。

  滿腹委屈的謝益元説:“我在被宣判無罪之前,我和公司是有罪之人,有什麼憑據説你們拍賣違法呢?”任憑他怎麼上訴,上級部門也以他寫了承諾為由拒之門外。

  【法律專家的意見】

  對於一紙《書面表態》及所謂的時效問題,能不能成為法院拒絕支付國家賠償的理由?中國政法大學應松年、馬懷德、劉莘以及國家行政學院楊小軍等教授談了法律論證意見。

  教授們指出,江滬公司與謝益元的此前出具的“書面表態”或者都不是出於自願,或者不願意遵守之前的自願的承諾。但無論如何,該“書面表態”都不能作為免除閔行法院承擔國家賠償的依據。

  同時,江滬公司于2000年1月26日被判處假冒註冊商標罪,上述被查封的974噸化工原料和設備物品依法屬於涉案物品,應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置。在有罪判決生效期間,江滬公司無權也不可能就上述涉案物品主張權利。在被宣告無罪後,江滬公司才能對上述974噸化工原料和設備物品主張權利。

  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應松年強調:“根據《憲法》第41條及《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請求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基本權利,也是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主動履行的義務。

  在訴訟中,被告單方承諾放棄日後可能享有的國家賠償權利,不是審判機關判斷被告有罪無罪的依據。否則,審判機關做出的判決就涉嫌考慮不相關因素,而動搖其合法性。當被告確實無罪時,其放棄日後的國家賠償請求權是否出於自願難以判斷,審判機關也將涉嫌濫用職權剝奪無罪被告的國家賠償請求權。”

  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剛志解釋,《國家賠償法》屬於公法,不同於《民法》等私法,“公法是國家強制性的,強調權利法定原則,公民個人放棄權利是無效行為,也就是説,謝益元申請國家賠償時,之前的書面表態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據記者獲悉,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是該市目前唯一的“全國模範法院”。(完)

  作者:曾彩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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