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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年後訴前妻不忠 男方索要精神損失費五萬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5日 20: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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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徐軼汝)36歲的阿劍與小慧經法院調解離婚一年後,阿劍提起訴訟,稱有證據證明小慧在婚內與兩名男子有染,要求前妻支付5萬元精神損失費。日前,這一訴請被普陀區法院依法駁回。

  阿劍和小慧于2000年自由戀愛,2002年6月19日登記結婚。新婚時雙方感情尚可,後為家庭瑣事産生矛盾,並於2007年11月分居。2009年7月、2010年12月,小慧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2011年4月6日,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自願達成離婚協議。

  阿劍訴稱,離婚後他查閱小慧的電子郵箱發現,小慧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至少與兩名異性發生不正當性關係,並與其中一人多次到國內外度假,還于2008年12月懷孕後做了人工流産手術。由於小慧的過錯,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也使阿劍的社會評價明顯下降,故要求小慧依法賠償其精神損失費5萬元。阿劍還提供了一封英文郵件的翻譯文本,其中署名為“Grace”即是小慧。

  小慧則反駁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她沒有外遇;阿劍取得證據的手段不合法,他既然能擅自查閱自己的電子郵箱,也能予以篡改。另外,雙方在2011年4月6日已達成離婚協議。2012年4月26日,阿劍提起了本次訴訟(4月5日提交訴狀),已經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

  法院認為,根據《婚姻法》第46條,有配偶與他人同居、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本案中,原被告是因為家庭生活瑣事産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不屬於該條規定的情形。又根據《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符合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且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精神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而阿劍當時在離婚訴訟中未提出精神賠償,且選擇了調解離婚的方式。

  綜上,原告在離婚後再行提出精神賠償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對其訴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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