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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繼凱:從捐精猝死案看“官民”自我保護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1日 20: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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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中科技大學在讀醫學博士鄭剛,響應學校號召捐精。2011年2月12日,鄭剛走進隸屬華中科技大學的湖北省人類精子庫捐精,“在取精室意外發生猝死”。事發後,校方“出於人道主義”支付各種費用8.8萬元,並減免鄭剛妻子吳某在讀研期間的學費和生活費2萬元。 昨日,對這一處理結果不滿的鄭剛父親鄭金龍狀告華中科技大學,向該校索賠各種費用共計400多萬元。(人民網6月20日)

  鄭剛在響應學校號召第5次捐精時,“在取精室意外發生猝死”。面對學校處理結果,其父強烈不滿,在一年多的時間收集了120多份證據,狀告華中科技大學,為兒子討個説法。在法庭上,由於鄭金龍不能及時找齊證據,使本案擇日再重新審理。面對鄭父的400萬元訴訟請求,被告方代理律師只有簡短的兩句話,一是鄭剛係自願捐精,與校方毫無關係;二是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自願捐精,與校方毫無關係”,華中科技大學的説法有何法律依據?按學校的這種説法,學生在校如果跳樓,也是學生“自願”不必負任何責任?學生在校參加活動,死在運動場上也是學生“自願”參加,與我何干?哪麼,請問校方,憑什麼你可以不負法律責任?難道你有他們的“遺書”證明“意外死亡”純屬他們的主觀所為?或者,你與學生事前簽署了法律協議?

  如果沒有,你憑什麼説鄭剛在響應學校的捐精號召活動中意外死亡與校方毫無關係?而且,在其父提出異議時,在多次要求屍檢時而拒絕呢?更為讓人懷疑和不能接受的是,既然鄭剛的猝死與校方毫無關係,為何校方“逼”鄭父簽字火化。並且,在鄭剛死後才與鄭剛父母及鄭妻吳某簽協議書:“鄭剛係自願捐精,在取精室意外發生猝死”,校方“出於人道主義”支付……

  據鄭金龍及鄭剛的醫院同事證明,鄭剛身體健壯,無“意外”死亡病史。然而,意外還是發生了。如果,學校在《湖北省人類精子庫》宣傳冊上,在印製捐精是“社會公益事業”,“歡迎廣大同學前來湖北省人類精子庫捐精”,以及在特別強調適時的排精,不僅對身體沒有傷害,而且有利身體健康等宣傳鼓動語後,能夠清醒的告誡同學一些捐精的注意事項。哪怕因此而少了捐助者,也要不怕麻煩在捐精前與捐助者簽訂包括注意事項、賠償金額等合法協議,並要求捐精者嚴格履行,既是對捐精者的人身安全負責,也避免了真出“意外”事後的麻煩。

  可是,從這起醫學博士捐精猝死案中,我們恰恰看到這種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缺失。希望“官民”引以為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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