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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避限購房産權登記兒子名下 專家提醒風險多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3日 16: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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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山區的張先生買了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並把産權登記在兒子名下。他認為這樣做,一可以規避限購政策,讓自己多買一套房,二可以避免將來開徵遺産稅時,要多交納一筆稅款。但是,房山法院對子女被動當上房主的案例進行調研後得出結論,把房子登記在子女名下,會引發諸多法律風險。

  離婚時法院不予分割

  張先生與李女士于2005年結婚,2009年二人花費50余萬元在房山區購買房屋一套,並將該房屋登記在當時才3歲的兒子小雨名下。2011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到法院離婚,但在處理共同財産時産生分歧,其中,二人均將2009年所購房屋列為夫妻共同財産要求法院予以分割。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他們自願將房屋登記在兒子名下,應屬於民法中所規定的贈與行為,根據物權公示原則,應將該房産認定為小雨的財産,張先生與李女士不得對該房産進行分割。在小雨年滿18周歲之前,該房屋暫由獲得小雨撫養權的一方代為管理。

  父母不得隨意處置房

  王先生是一家規模較大的公司的老闆,2010年兒子小明5歲生日的時候,他一次性付款200余萬元購買了一套房子,並直接登記在小明的名下。2011年,為進一步擴大公司的經營規模,王先生多方籌資,並向銀行申請貸款,為此他提出用登記在兒子名下的這套房子作為貸款的抵押擔保物,結果遭到銀行拒絕。

  法官指出,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得到保護,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産及其他合法權益。因此,在生活中,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産從法律上説是屬於未成年人的財産,如果要對其進行處置,首先應當徵得全體監護人的一致同意,其次要經過嚴格的公證程序,證明該處置行為確實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如求學、治病等重大事項所需,否則相關處置行為應為無效。

  孩子成人有權自處房

  2005年,趙先生與妻子將所購買的房屋登記在15歲的兒子趙強名下。2010年,未能考上大學又急於創業的趙強,私自持該房屋的産權證辦理了抵押貸款手續,將該房屋抵押給了銀行,後趙強未能按期償還貸款,被銀行起訴到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令趙強按約償還貸款及利息。案件到了執行階段,趙強的父親提出該房屋是他出資購買的,自己與妻子才是房屋的實際所有人,兒子趙強未經二人同意即將該房屋抵押給銀行,該抵押合同應為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強為民法上認可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名下的財産擁有完全的自行處分權,銀行作為善意一方當事人,按照約定向趙強發放了貸款,其與趙強簽訂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最終法院駁回了趙強父母的起訴。法官指出,登記在孩子名下的房産,在孩子成年後,如果在未經父母或長輩同意的情況下,其私自將該房屋抵押、出售,這些行為都可能會給老人的居住、養老等造成重大影響。

  逃避債務轉讓房無效

  王女士在與北京某商貿公司進行業務往來的過程中,累計拖欠該公司貨款100余萬元。在訴訟期間,為逃債,王女士將名下的二套房産全部過戶到了年僅12歲的兒子名下。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女士將房屋轉讓給兒子的行為,是一種惡意逃避債務,拒不執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裁判文書的行為,應屬無效;而且如拒不改正,將會因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罪而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經法官批評教育,王女士最終自覺償還了商貿公司的欠款。

  房山法院法官指出,將房屋登記在未成年的孩子名下,讓“小鬼當家”,看似避免了一些經濟上可能會發生的損失,但也可能會造成很多意想不到的法律風險,應引起各位家長和長輩的足夠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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