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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國打工“被離婚” 房子及兒子全判給妻子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0日 11: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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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網張家界4月20日訊  2011年9月,在坦桑尼亞打了一年工的鍾先生回到張家界,打算帶著老婆一起出國賺錢,不料,等他回到位於武陵源區的住所,卻發現屋子空空如也,連房屋主人也換了。經打聽,鍾先生這才知道,自己和妻子被桑植縣法院判離婚了,房子和兒子的撫養權均歸妻子所有。

  鐘很不解,此前他從沒收到法院的傳票,開庭當日也沒代理人到場,父親對此也一頭霧水。經審查,張家界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桑植縣法院判決至少存在管轄錯誤、程序違法等5項問題,遂向張家界中院提出抗訴。張家界中院指令桑植縣法院再審此案,並中止原判決執行。昨天此案重審開庭。

  回國後發現自己“被離婚”

  桑植縣人民法院紀檢組長表示,該院還從來沒有遇到過婚姻民事案件遭檢察院抗訴的案例,他們將對作出原判決的審判長進行調查。

  40歲的鍾先生是桑植縣麥地坪白族鄉青峰溪村人,2000年與王女士結婚,一直生活在武陵源區天子山鎮天子山居委會。2010年9月1日,鍾先生前往非洲的坦桑尼亞務工,按公司規定,員工一年有一次探親假。2011年9月,鍾先生回到張家界,直奔兒子在武陵源區就讀的小學,但兒子的老師告訴鍾先生,小孩作業不做,家教沒人管。鍾先生納悶:妻子不是一直在家嗎?

  當晚,鍾先生回到家發現,電磁爐、電視機等家電都不見了,他做水電的一些工具也不見蹤影。鐘找到妻子王女士,被要求去找法院,因為法院已經判他們離婚了。

  鍾先生很納悶,自己從沒接到法院開庭傳票,也沒同意離婚。一番週折,鍾先生得知,是桑植縣法院判他們離婚,且將房屋和兒子的撫養權全判給妻子,由王女士支付其財産折價1.5萬元。

  這份標號為“(2010)桑法民一初字第287號”的民事判決書中稱,由於被告鍾先生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動放棄當庭答辯、舉證、質證的權利,法院判決准予王女士與鍾先生離婚,婚生子由王女士撫養,被告以300元/月的標準按年支付小孩撫養費,同時將共同財産天子山居委會向天灣組磚木結構平房4間及附屬設施歸王女士所有,王女士支付被告鍾先生財産折價1.5萬元。

  鐘對此判決不服,遂向檢察機關提請申訴。2012年1月9日,張家界市人民檢察院作出民事抗訴書,認為原判決至少存在5項違法之處。

  法院公告刊在《人民日報》海外版

  2012年1月13日,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桑植縣法院再審此案,並中止原判決執行。昨天,此案重審開庭,桑植縣檢察院檢察官王立新受張家界檢察院委託,出庭宣讀抗訴書。王立新表示,接到舉報後,檢察機關認為此案程序違法明顯,馬上組織調查。

  王立新認為,桑植縣法院審理此案時,工作應再紮實一點,同時程序上提供的證據不足。王立新介紹,法院的公告刊登在2010年5月17日的《人民日報》海外版,但公告後,法院應跟被告親屬了解一下。

  [雙方説法]

  當時審判方 對於檢察院指控,辦理此案的審判長陳鳳回應,當時王女士起訴時,跟他説武陵源區法院不受理此案,法院考慮到鍾先生戶籍在桑植,才受理;陳鳳同時表示,他們並未認定鍾先生下落不明,通過公告通知,是因為他們去找過鍾先生一次,但沒找到,至於為何要刊登在《人民日報》海外版,陳鳳説這是法院辦公室提供的聯絡方式;關於財産判決,陳鳳説考慮到鍾先生往返桑植不容易,為房屋做價值評估要花幾千塊錢,他們就憑藉王女士提供的照片,根據社會經驗做了一個價值3萬元的評估。陳鳳總結:“判罰客觀公正,沒有夾雜外界干擾和情分因素,如有問題,只能説業務水平和能力欠缺,考慮問題不是很週全。”

  檢察官 檢察官王立新説,檢察機關對民事案件抗訴的不多,這是2012年他們經手的第一例。而桑植縣法院紀檢組長吳玉忠介紹,這是他們第一次辦理離婚民事糾紛案遭檢察機關抗訴。吳玉忠表示,縣人大也已關注此案,並給法院下了執法監督的函,重審結束後,法院紀檢組將對陳鳳進行調查。

  檢察院抗訴:原判決5項違法

  問題1

  桑植縣法院違反法律規定,管轄權錯誤。經審查,武陵源區應為兩人經常居住地,且原被告的財産均在武陵源區,故本案應由武陵源區管轄。

  問題2

  判決書違反法定程序。原告訴狀中稱:“鐘現在浙江務工,2009年7月回家,向本人提出離婚”,而訴狀寫于2010年3月25日,不應認定鐘下落不明。

  問題3

  該判決書“王女士支付鐘財産折價1.5萬元”缺乏證據證明。判決依據王女士供述“現在修要三四萬元”來認定房屋價值,而依據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

  問題4

  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該判決書依據王女士個人陳述“現在修要三四萬元”來認定房屋價值,而2011年9月,張家界房産評估公司出具估價報告,判決所涉房屋價值為306314元。

  問題5

  桑植縣法院2010年5月14日收到訴狀,而有證言證實,桑植縣法院2010年4月20日就著手蒐集鍾先生下落不明證據,未收到訴狀即展開調查,違反辦案程序。

  丈夫在外,想離婚怎麼辦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介紹,丈夫在外打工,如能聯絡上,在小孩撫養權和財産分配上能達成一致的,協議離婚;如無法協議離婚,則通過訴訟離婚。如丈夫下落不明,根據《民法通則》,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失蹤人財産由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産中支付。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的,可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其婚姻關係、財産關係均發生相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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