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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被友伴撞倒致手臂骨折 幼兒園被判承擔全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6日 14: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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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通訊員史金傑 于金躍)小女孩青青在幼兒園內玩耍時被另一個小朋友強強撞倒,導致青青的手臂骨折,就賠償問題青青父母與幼兒園和強強的父母協商未果,便將他們告上法庭。密雲法院依法審結了此案,幼兒園被判承擔全部責任。

  青青和強強都剛滿4歲。去年9月的一天,強強在幼兒園內玩耍時將青青撞倒,導致青青手臂骨折。事後,青青到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7000元。但強強的父母以“強強被送到幼兒園後,監護義務就暫時轉移到幼兒園,且強強年齡太小,行為是無意識的,撞倒青青完全是意外”為由,一分錢也不同意賠償。幼兒園要求和強強的父母各擔一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青青和強強年齡才滿4歲,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責任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此處規定了幼兒園的無過錯責任,即幼兒在幼兒園內受到人身損害,就推定幼兒園有過錯,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除非幼兒園能證明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此外,強強撞倒青青的行為,是在幼兒園內發生的,該行為不是因其父母未盡到監護義務造成的,所以強強的父母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密雲法院依法判決,幼兒園賠償青青各項經濟損失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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