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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齡童遭電擊失雙臂 父母索賠無果將其棄置省政府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5日 09: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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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陜西省西安市臨潼區新豐街道梁趙村的王歡剛過完5歲生日,這天中午他獨自從幼兒園回家,路過村中100KVA露天變壓器旁時,因為貪玩爬上了距地面僅36厘米高的變壓器基座,瞬時,強大的電流將他擊倒在地。王歡雙手被電流燒燬,只剩下殘臂。醫院診斷為顏面部、雙上肢、腹部電擊傷25%、淺II度3%合併吸入性損傷。

  王歡的父母僅靠務農維持生計,為了籌措醫療費四處借錢。在好心人的提醒下,他們找到西安市供電局臨潼供電分局交涉。開始,供電分局同意支付醫療費用,但後來發現治療費用比預期的要多得多,便開始推卸責任,拒絕支付醫療費用。錢到不了位,醫院停止了對王歡的治療。

  多次交涉無果,王歡的父母就到供電分局鬧事,有一次,他們竟將汽油潑灑到供電分局一個工作人員身上準備點火,幸虧被及時制止。王歡的家人又將奄奄一息的王歡丟棄在省政府門前,造成了非常不好的社會影響。

  臨潼區司法局了解這一情況後,立即指示區法律援助中心介入,援助中心主任李樂承辦了這起案件。

  在臨潼區法律援助中心,李樂熱情接待了王歡家人。針對王歡家人強烈的對立情緒,指出監護人監管不力也是造成王歡受到傷害的原因之一,監護人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維權要選擇正確渠道,不應採取過激行為。李樂協助王歡的家人將案件起訴到臨潼區法院,向法院提出先予執行治療費用的申請。很快,臨潼區法院作出先行給付的裁定,劃轉了供電局賬戶資金四萬多元給王歡用於支付醫療費。

  肇事的變壓器安裝于1985年,産權關係模糊,供電局一直以不是該變壓器的産權所有人為由逃避責任。李樂多次走訪案發地,收集到大量的證人證言,還找到了村民與供電分局的供電合同等證據。

  被告臨潼供電分局也向法庭出具了兩份證據,一份蓋有村委會公章的“委託代理協議”,證明該村委託供電局代管村裏的變壓器;一份是供電局發給村裏的“催欠通知書”,也證明託管關係的存在。

  李樂對這兩份證據的真偽産生了懷疑。為保險起見,他先諮詢了公安部門的鑒定專家,又到梁趙村找到了管理公章的村委會文書提取了證言,並懇請西安市假肢廠為王歡配假肢出具了一份詳細的費用證明。

  案件在驪山法庭公開審理,李樂向法庭提出,供電局設置在梁趙村中的露天變壓器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致使王歡被電擊傷失去雙臂,達一級傷殘。作為該變壓器的所有人,供電分局應對其供電設施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同時,李樂對被告提出的“委託代管協議”和“催款通知書”等兩份證據的真實性提出質疑,提請法庭進行司法鑒定。被告懾于法律的威嚴,主動收回了兩份證據。

  最後,法院判決臨潼供電分局賠償王歡醫療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518000元。

  案件執行完結後,王歡家人專程到供電分局,向被潑汽油的工作人員賠禮道歉,並賠償了3000元損失。

  律師提醒

  行為過激於事無補

  王歡玩耍時被電擊傷失去雙臂,家屬在與供電局要求賠償未果的情況下,做出的向供電局工作人員身上潑汽油、將孩子放在省政府門口等行為,不僅於事無補,反而會激化矛盾。只有選擇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才能真正解決問題。事實證明,經過法律援助律師的努力,王歡才能得到51萬多元的高額賠償金。可喜的是,王歡的家屬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主動進行了改正,法律援助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能在此案中得到了有效地發揮。(記者 臺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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