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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汽車"悄然現身 交巡警部門:無證上路屬違法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20: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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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鹽城3月15日電(于從文 谷華)針對街頭不斷出現的“電動汽車”,15日,江蘇鹽城交巡警部門負責人表示,此類車輛無證上路,屬於違法行為。

    電動汽車是近年來悄然興起的一種新型汽車,該類汽車外表與普通小轎車無異,但是卻以電瓶為驅動力,與普通汽車最大的區別是,電動汽車不能在車管部門註冊上牌。

    據了解,商家多以“老年代步車”、“旅遊觀光車”等名義銷售電動汽車,並誤導市民“這類車無需上牌,通行不受限制”。據鹽城交巡警部門調查,目前該市駕駛電動汽車的以老年人、女同志居多,且大多從事載客服務,因其未取得駕駛證,車輛未上牌,無保險,事故理賠能力弱、抗風險能力差,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嚴重隱患。

    鹽城交巡警部門負責人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三)項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的規定,目前行駛的電動汽車無論從驅動方式、設計時速、整車質量等方面,均應屬於機動車範疇。為嚴格執行“生産準入”和“行駛準入”制度,國家發改委定期發佈關於車輛生産企業和産品的《公告》,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註冊登記的依據。各級車管部門對在公告範圍內品牌、型號的機動車予以登記,否則不予登記。因此,對於不在《公告》目錄的電動汽車,車管部門依法對其不予登記。據此,不在《公告》目錄、無法辦理牌證的電動汽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即日起,鹽城市交巡警支隊將開展電動汽車專項整治。對違法上道路行駛的電動汽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予以扣留,並可處200元罰款。對無證駕駛此類車輛的違法當事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處1000元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交巡警部門提醒,商家在銷售電動汽車時應實事求是宣傳車輛性質及行駛範圍,不應隨意誇大和誤導;消費者在購買車輛時,不要輕信銷售商家的欺詐宣傳,一定要細心甄別,購買可以登記上牌的正規車輛,且須持有符合要求的駕駛證才能上路行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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