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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松鼠會質疑洋神醫 稱美國一機構或在華欺詐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2日 05: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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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民間科普組織“科學松鼠會”成員、哈爾濱醫生李清晨發表文章《警惕洋騙子對我國惡性腫瘤病人的欺詐》,將“美國抗衰老醫學科學院中國代表處”以及“抗瘤酮”推上風口浪尖。

  那麼,這個組織到底是什麼來頭?所謂的抗癌神藥“究竟是什麼藥物”?一個美國機構的“中國代表處”,又是否有權利在中國進行診療宣傳活動呢?   

  “科學松鼠會”質疑“洋神醫”

  不久前,“科學松鼠會”成員、哈爾濱醫生李清晨在自己的博客中表示:“美國抗衰老醫學科學院(American Academy of Anti-Aging Medicine,簡稱‘A4M’)”是披著科學外衣的“洋騙子”,並找到了其在中國建立的中文網頁“博金斯基醫院”(www.china-burzynski.com),網頁上有諸多不實宣傳,諸如宣稱“發明了幾乎可以攻克人類癌症的基因機制”,而治愈癌症的藥物正是博金斯基博士發明的藥物“抗瘤酮”(Antineoplastons)。  

  隨後,“科學松鼠會”在官方網站上登出一篇《抗瘤酮:並非抗癌神藥》的證偽博客,介紹了抗瘤酮的由來:抗瘤酮是美國“醫學博士”博金斯基創造的概念。他認為,抗瘤酮是一類能夠使異常的腫瘤細胞“恢復正常”的物質。他在人的尿液中獲取了一些含有苯乙酰谷氨酰胺結構的肽類衍生物併發現,這些物質對培養基中生長的腫瘤細胞有一定抑製作用,於是認定這些物質就是“抗瘤酮”,對其進行了大量研究並用它們為癌症病人進行治療。

  但是,這種物質用於抗癌治療是否獲得了許可?在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的網站上,對“抗瘤酮”有較為詳細的介紹:它目前只是進行到了臨床二期試驗,還不能真正上市用於治療癌症病人。

  針對“科學松鼠會”的質疑,1月17日“美國抗衰老醫學科學院中國代表處”微博發文表示:“我官方代表處今日已經向‘科學松鼠會’及‘李清晨’發出律師函”,對其提出的指控訴諸法律途徑。

  記者發現,這個微博的一張歷史圖片顯示,“美國抗衰老醫學科學院中國代表處”微博曾被新浪認證為實名用戶,認證內容為“擁有120個成員國,5.5萬名會員的國際權威的健康醫學組織——抗衰老醫學創始單位及抗衰老醫生及臨床工作者唯一培訓及資格認證單位”等。不過到記者發稿時,這一認證已被取消。 

  “科學松鼠會”網站主編則對記者表示,依然堅持自己的觀點不變。

  “抗瘤酮”美歐藥監機構“無跡”可查

  那麼,“美國抗衰老醫學科學院”以及抗癌“神藥”“抗瘤酮”,到底是怎樣的真實面目呢? 

  記者查詢後發現,“美國抗衰老醫學科學院”雖然在華的官網和“博金斯基醫院”的中國官網不同、標注地址不同,但聯絡電話卻是同一個。記者多次致電和發送Email試圖聯絡,工作人員在記錄下記者聯絡方式後表示,會儘快回復郵件並與記者聯絡。但十余天過去,截至發稿,記者仍未得到該機構的回復和官方回應。

  記者用“Burzynski”為關鍵詞,在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官網上進行搜索時發現,出現在第一條的是FDA2009年發給博金斯基研究所(Burzynski Research Institute)的一封警告信。信中表示,該機構沒有遵守適用的法定要求和FDA法規,包括臨床實驗記錄不全不準確等。

  記者用“抗瘤酮”的英文名“Antineoplastons”在FDA網站上搜索時,卻無任何結果;在歐洲藥品管理局(EMA)的官方網站上,也同樣查詢不到這一藥物;在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網站(SFDA)上,名為“抗瘤酮”的藥物也未在進口藥物之列。  

  “科學松鼠會”網站主編告訴記者,“美國國家衰老研究所(NIA)”才是美國在抗衰老等領域的權威機構;在他們列出的“醫療騙局”名單中,“抗衰老療法”排在第一,並指出:“沒有任何療法被證實能夠延緩或者逆轉衰老過程”。  

  據悉,“美國抗衰老醫學科學院中國代表處”在華主要宣傳兩個方面:抗癌藥物和抗衰老,同時提供會員服務和認證服務。如果要成為其會員,則需要繳納昂貴的會費。更令人驚訝的是,2012年,“美國抗衰老醫學科學院”還將在上海辦2012(上海)世界抗衰老醫學大會暨再生生物健康科技博覽會。

  “科學松鼠會”成員“雲無心”對記者表示,跟中國機構對“中字頭”的名稱有嚴格限制不同,美國的機構要在我國設置一個“中國代表處”等類似名頭並沒有嚴格限制。事實上,所謂“美國抗衰老醫學科學院”在美國只是一個民間機構,是以非營利機構名義註冊。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代表處”是不得開展經營活動收取費用的。

  記者在北京工商局企業註冊查詢的結果顯示,和“美國抗衰老醫學科學院”相關的註冊公司一共有3家,分別為美國國際醫學會議有限公司北京代表處、美國抗衰老醫學學會有限公司北京代表處、沃得世業國際抗衰老醫學技術發展(北京)有限公司,註冊人同為“郭弋”。  

  而據“沃得世業網站”介紹,在經歷過諮詢、評估等環節後,中國的腫瘤病人可以支付治療費用、申請赴美並在美國開展“博金斯基癌症治療”。而根據國際醫藥管理一般性規定,一種僅在臨床試驗階段的藥物,招募臨床試驗的患者(一般稱作志願者)應當符合赫爾辛基宣言、美國及中國的相關規定等,具備免費、志願者知情、有獨立倫理委員會的監督等各種條件。顯然這家網站並沒有披露這些信息。

  監管和舉報合力 讓空子無處可鑽

  一個美國民間機構的“中國代表處”,在中國推廣一個並未批准上市的藥物,並以求醫心切的腫瘤患者作為宣傳對象,這樣的做法合規嗎?  

  上海醫藥工業研究院副院長俞雄告訴記者,任何藥物只有通過三期臨床試驗,才能獲准上市,“抗瘤酮”如果處於二期臨床階段,顯然還不能推銷給病人。進口藥如果要在中國售賣,必須報藥監局批准;如果是開展臨床性試驗,流程也非常複雜,需要食藥監局批准,通過各種檢驗;進入中國醫院之後,還要經過醫院倫理委員會討論,臨床試驗性質的藥更不應該收費。  

  “我沒有聽説過(抗瘤酮)這種藥物。”俞雄説,事實上,我國對藥品廣告的監督有著非常嚴格的規定。如果是在臨床二期階段,披露其二期臨床數據是可以的,但宣傳療效卻是不允許的。

  上海食藥監局稽查處處長王有志説,一個二期臨床的藥物,沒有批准生産,只是在研製階段,是不能進行廣告宣傳的;如果在市場上售賣,可以以假藥論處。  

  專家建議,一方面消費者應該對尚在探索階段的藥物和已批准臨床應用的藥物等之間的區別有所認識,切忌“病急亂投醫”;另一方面,還應建立起更好的舉報制度,發揮社會力量,共同監督,監管部門也應提高監管力度,積極查處違規情況。(新華社記者周琳 仇逸 俞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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