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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賣問題産品判賠10倍 保健品批准文號為冒用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30日 01: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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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裴曉蘭)陳先生在物美超市通州九棵樹店購買的保健品,被認定批准文號屬於冒用,陳先生根據《食品安全法》起訴北京物美集團和物美通州九棵樹店要求10倍賠償。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判決支持了陳先生的訴求。

  陳先生訴稱,2010年9月和10月,他先後三次在北京物美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通州九棵樹店購買了11盒精旺參茸倍力膠囊,總價3245元。服用後出現副作用。他遂登錄國家藥監局網站對該膠囊的批准文號進行查詢,結果為沒有該批准文號。隨後他向北京市藥監局通州分局舉報,對方答覆為該膠囊批號對應的産品並非陳先生所購産品,而屬於另一款膠囊。陳先生隨即起訴要求物美九棵樹店及物美集團返還貨款3245元,並賠償10倍價款32450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物美集團及九棵樹店共同向陳先生支付10倍賠償金。因陳先生無法提供其購買的全部保健品,故對其要求退還貨款的訴求,法院不支持。兩被告對此均不服,向二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開庭時,主要有兩個焦點。一是陳先生是否在物美九棵樹店購買的涉案膠囊?兩被告對此否認,陳先生則向法院提交了銷售小票及加蓋有九棵樹店印章的發票。其中銷售小票註明了所購膠囊名稱,但發票卻註明為“食品”,兩份票據顯示的購貨時間和金額均相同。

  另一個焦點是,陳先生主張10倍賠償是否有法律依據。超市對此認為,消費者要求10倍賠償的前提是其遭受了人身損害或其他損失,陳先生提出服用膠囊後産生不良反應,但並未提交證據證明,法院不應當支持。

  市二中院認為,北京市藥監局通州分局對陳先生的舉報已經做出回應,該膠囊的批准文號係冒用,故該膠囊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對保健食品有關安全的規定。陳先生提交的銷售小票和發票顯示的購貨時間和金額均相同,鋻於兩被告未能提供加蓋有九棵樹店印章的發票項下的具體詳細食品名稱,法院認定陳先生從九棵樹店購買了涉案膠囊。

  法院認為,《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一審法院判決並無不妥,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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