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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樂清一村支書佔良田建豪宅 立案一年未查處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9日 08: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河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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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田裏的豪宅

豪宅近景

  樂清一村支書佔用良田建豪宅

  記者調查發現,違建豪宅立案一年多仍未被查處

  日前,有網友在溫州703論壇發帖稱:樂清市馬岙村書記佔用7畝良田建私人豪宅,帖子中還貼出了多張照片,只見一片良田邊上,矗立著一幢雄偉的在建樓房,帖子中網友還質疑稱,該建築是用鐵路建設指標來抵充審批建的。村書記侵佔良田建造豪宅是否屬實?記者昨日前往帖中提及的樂清市淡溪鎮馬岙村,進行了調查。

  豪宅很雄偉,正在進行裝修,主人正是村支書

  網帖中提及的馬岙村屬於樂清市淡溪鎮轄區,車子還未進馬岙村,記者老遠便能看見遠處的馬路邊高聳著的一幢大樓。

  待車子開近後,一幢6層高的豪宅赫然印入眼簾:約兩層樓高的大門進去便是大廳,而每層都由旋轉扶梯連接,堪比星級酒店。與此處豪宅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周邊低矮的民房,緊挨著豪宅的農田,上面堆滿了桔梗。

  豪宅已初具規模,進入裝修階段,記者試圖到各個樓層一探究竟,卻被兇猛的大狗攔住去路,一個自稱是工程負責人的人拒絕了記者探訪的要求。

  記者隨後走訪了村裏的村民,他們告訴記者,豪宅兩三年前就開始建了,的確是私人住宅,也的確佔用了良田,豪宅的主人是在外面做生意的,很有錢。村民們還證實,這處豪宅的主人正是馬岙村的黨支部書記,叫徐杏地。

  記者了解到,徐杏地已經連任兩屆村支書,目前在紹興做生意,是紹興地區的樂清商會會長。

  違章建築早認定,侵佔良田是事實

  豪宅確實為村支書所建,那帖子中所稱侵佔農田一事又是否屬實?帶著這個問題,記者接著走訪了負責該村用地規劃和建房審批等手續的虹橋鎮相關部門。

  [規劃部門] 認定該豪宅為違章建築

  記者從樂清市虹橋鎮規劃所了解到,馬岙村的豪宅土地已收編為村莊規劃用地。

  據該所工作人員介紹,目前農村規劃用地可分為農村住宅用地、綠化用地和工業用地,如果沒有進行具體規劃就私自建設,屬於違章建築。而馬岙村的這座豪宅佔地並未進行具體的規劃,所以他們認定該豪宅為違章建築。

  [國土部門] 已經“以侵佔良田”為由立案調查

  隨後,記者來到了樂清市虹橋鎮國土資源管理所(以下簡稱虹橋所)。該所工作人員吳岳茂告訴記者,馬岙村的豪宅一事,國土部門已經立案。按照吳岳茂的説法,在兩年前該豪宅在破土動工的時候,虹橋所就曾派員去施工現場檢查,發現豪宅涉嫌違規後,虹橋所已經進行了通知和制止,並將情況上報到上級單位。

  “豪宅是否侵佔了良田?”面對記者的疑問,吳岳茂表示自己不是經辦人不是很清楚,但他也給出了一個回答:“在農村建房侵佔良田是很平常的事情,他們蓋房子不可能拿著工具測量的,就算機關單位也很可能會超標。”

  為了得到更為肯定的答覆,記者找到了虹橋所副所長陳理安。陳理安副所長告訴記者:“關於馬岙村村支書佔用良田建私人豪宅一事,虹橋所已于2010年4月以‘侵佔良田’為由進行立案調查了。同時,虹橋所也將情況上報到樂清市國土資源局,涉及的面積並未有網帖中提及的‘七畝’之多。”

  “一般發現非法佔用良田的建築,我們是要堅決予以打擊,並且拆除的,農村有很多良田被佔用後,相關部門都依法拆除並將良田進行復耕。”陳副所長就馬岙村這件事解釋道:“我們一發現那幢豪宅非法佔用良田之後,立即向淡溪鎮政府彙報了這件事情的具體情況,並希望能夠合力共同制止。”

  事實已被認定,查處為何如此難?

  既然事實已被認定,而且有關部門在開建之初就已經介入,為何大樓仍屹立不倒,裝修工作也在進行中?

  對此,陳理安給出了他的解釋。當時國土部門發現豪宅開建後就積極立案查處,調查後發現已經在動工了,“面積這麼大,這種行為是肯定要處罰的,它違反了《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是公司,就由政府通過法律程序進行拆除或者沒收等。我們一直在積極組織力量積極查處,目前這件案子的總體報告剛出來,到了告知的程序,但與當事人一直無法取得聯絡。”

  同時,他認為這裡面還有一個特殊的情況。原來,該豪宅是以“華強聯合控股集團”的名義登記的,該集團公司註冊地址在紹興市,法人代表為徐杏地,正是馬岙村村支書。陳理安告訴記者:“這幢豪宅佔地總面積近4000平方米。建築主體約953平方左右,其中有500多平方米是高速鐵路拆賠的指標,屬於異地安置。”用陳副所長的説法,“因為高速鐵路建設是國家重點工程建設,獲得拆賠的主人可以邊建設邊辦手續。”

  陳理安還説,該豪宅的建築主體是建築用地,除了拆賠的部分土地指標還有原有房屋的土地。涉及侵佔良田的部分只是臺門(即大門前的空地)裏的1000多平方米。

  邊建邊辦手續的説法,根本站不住腳

  這記者就有所不解了,根據記者此前從樂清市虹橋鎮規劃所了解到的情況,馬岙村的豪宅土地已收編為村莊規劃用地,但沒有進行具體的規劃,那這建築主體為建築用地的説法又從何而來。同時,這種所謂的異地安置是否合法合規?帶著這樣的問題,記者走訪了律師。

  浙江時代商務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陳一來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馬岙村的豪宅,如果是用於個人居住,則是宅基地,即農村的建房土地,只能歸農民享有(原則上歸本村村民享有)。而該豪宅用公司的名義登記,則是公司用地。公司用地的前提,第一,必須是國有土地;第二,如果是佔用集體土地,則應該是當地的企業報由村集體討論通過後再上報相關部門審批。而該豪宅在國土資源部門登記的是“華強聯合控股集團”。位於紹興的企業,不應該在馬岙村建房。

  而關於國土部門“國家重點工程一般是邊建邊辦手續”的説法,陳一來表示“根本站不住腳!”“任何拆賠,都必須按照相關的規定,先拆遷到位了才能建設。”陳一來告訴記者。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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