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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見人落水後離開 發現是兒子溺死怪罪居委會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31日 16: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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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現代快報報道,兒子溺水命懸一線,他以為那是別人家的孩子,選擇了離開;當得知溺水的是自己兒子時,悔恨已晚。事後,這名父親將兒子的死怪罪于社區居委會,並且起訴要求對方賠償,最終被法院駁回。

  昨天,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2011年無錫法院十大典型案例”,這起“姚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因社會影響大、百姓關注度高而位居“榜首”。

  2010年6月27日晚上6時左右,姚某6歲的兒子獨自在社區的河道小碼頭玩耍時落水。姚某得知有小孩落水,沒有立即下水救援。他回家沒有找到兒子,方才返回出事河道,發現溺水的正是自己兒子,遂將兒子從水中救起,但為時已晚,小孩已經溺水身亡。

  事後,姚某夫婦以社區居委會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提起訴訟,並要求索賠兒子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搶救費等合計47萬多元。

  法院審理認為,當地村委並不是出事的河道法定管理人,對孩子的溺水死亡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河道管理人對河道周圍的設施設置、管理沒有欠缺,已經盡到一般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責任。上訴人姚某及其妻子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法院依法駁回姚某夫妻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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