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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才子殺害前女友並分屍 現女友助其毀滅證據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2日 10: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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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生殺害前女友並分屍 現女友助其毀滅證據

  四川音樂學院大二男生張浩將前女友朱某殺害在衛生間並殘忍地將其分屍、拋屍。其現女友雍某,次日早上幫助張浩清理殺人現場、毀滅證據。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法院此前以故意殺人罪將張浩判處死刑,雍某被法院以幫助毀滅證據罪宣告緩刑。張浩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四川省高級法院。省高院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記者從四川省檢察院獲悉,最高院日前核準張浩死刑判決,成都市中級法院對張浩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結束了這位音樂驕子短暫的一生。

  彈琴的手舉起了刀

  張浩出生在四川宜賓一個幹部家庭。2007年,張浩考上四川音樂學院作曲係。為了節約家庭開支,張浩第二學年開始走出校門兼職或做家教。為方便課餘時間在外兼職,張浩在成都市一環路上租了一間房。2009年2月初,張浩在網上認識了比自己大6歲的綿陽人朱某。二人漸生好感,逐漸確立了戀愛關係。後又和校友雍某陷入熱戀,遂向朱某提出了分手。

  2009年3月24日晚11時,朱某邀約張浩和其他幾個朋友到九眼橋一家酒吧喝酒。喝完酒已經是次日淩晨2點多了,張浩和朱某進張浩出租房發生了性關係。淩晨3時許,因朱某提出恢復戀人關係,雙方發生爭執。張浩非常反感、厭煩,隨後,他持尖刀向朱某連刺十余刀,並用啞鈴擊打朱某的頭、面部,致朱某重度顱腦損傷並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淩晨5時,殺害了朱某之後,張浩用菜刀等工具,將朱某的屍體肢解。隨後,張浩兩赴荷花池市場,買了兩個30號的旅行箱,將朱某分屍裝入。下午4時許,他開著朱某的車,分別將旅行箱拋在三聖鄉、雙流的郊外路邊。

  3月25日晚上,張浩將殺人分屍的事情告知了其女友雍某。次日上午,雍某前往張浩的租住房將房內的部分血跡擦拭乾凈並幫他把菜刀、啞鈴等作案工具帶走丟棄于學校女生宿舍內的垃圾桶。隨後,張浩又打算變賣朱某價值7萬多元的雪佛蘭紅色轎車,他最終確定了一位買家,準備以6000元的價格將車賣掉。

  2009年3月26日,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分局刑警大隊接到舉報,稱在成都市一環路南一所小區公寓內發生殺人碎屍案。刑警大隊立即立案,由分局局長親自率隊偵查,很快鎖定犯罪嫌疑人張浩並布控成功,抓獲張浩及其幫兇雍某。3月27日晚,張浩開著朱某的車行至九眼橋遇紅燈被追上來的警察當場抓獲。隨後雍某也歸案。

  2009年6月,張浩被批准逮捕。偵查結束後,該案由錦江分局移送成都市檢察院審查起訴,隨後,成都市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盜竊罪向成都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記不住過程了

  經過庭審,法庭採信經成都安康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浩對2009年3月25日當天的犯罪行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張浩無患精神病的證據。

  2009年9月30日,成都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張浩有期徒刑十年,罰金5000元。數罪並罰,一審判決決定對張浩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5000元,賠償朱某家屬損失2.3萬餘元。

  而雍某明知張浩殺人犯罪,依然幫其毀滅證據,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一審判決後,張浩提出上訴。張浩承認分屍、拋屍,但稱對朱某被殺害的原因和過程沒有一點印象,請求重新進行精神鑒定。張浩在看守所曾向辯護律師羅和輝提出:“我殺人前後的事都記得,也知道人是我殺的,就是記不住過程了。”羅和輝查閱相關資料,認為其情況類似于一種“病理性半醒狀態”精神病症狀。出現這種症狀的人,大多數會出現兇殺、性犯罪等行為。

  二審法庭上,張浩和律師都認為,去年的一次賽摩比賽是導致張浩患上“病理性半醒狀態”精神病的原因。據張浩回憶説,自己去年2月17日晚組織了一次賽摩,比賽造成摩友兩人死亡一人重傷的事故。為此張浩受到朋友和社會的責難,依靠藥品丙泊酚安眠,每天才能入睡兩三個小時。

  有罪供述是否屬實

  但業內人士認為:出現短暫失憶,與殺人動機和目的沒有任何關係,殺人不是短暫失憶的必然結果。對於案發時的精神狀態,單憑張浩一面之詞,有些牽強。因此張浩在案發時是否處於“病理性半醒狀態”,若真處在短暫失憶的狀態下是否就可以免除刑事責任,要法官根據事實和法律來作出判斷。

  由於張浩對自己殺死朱某的經過“選擇性失憶”,這讓“張浩向偵查機關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否屬實,偵查人員有無刑訊逼供”成為爭議焦點。

  律師羅和輝在庭上指出:“一審判決認定張浩故意殺害朱某的事實不清,殺人動機不明。”“張浩和朱某剛剛自願發生過性關係,怎麼可能為朱某要求兩人恢復戀愛關係突然起了殺人動機?張某多次供述與朱某有激烈搏鬥,那麼在長1.8米,寬1米這樣狹小的衛生間裏,1.65米的張浩面對1.73米、並從體院畢業的朱某,朱某身受30多處刀傷和砸傷,可張浩赤裸的身體上卻沒有留下一處創傷?”

  不過,對此檢方予以了反駁。檢方認為“一審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請求法院維持原判”。對於張浩代理律師的辯護,公訴方提出:對方的辯護意見有太多的“可能”和“推測”,沒有證據來支撐,不予質證。同時提出一審期間,對張浩的精神司法鑒定足夠權威和專業,張浩精神正常,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公訴方稱:根據張浩在公安機關的有罪供述、公安機關提供的審訊錄像,還有張浩同學的證言等,都環環相扣,且這些都與案發現場警方勘測結果相符,從而排除了公安誘供的可能。

  由於案情重大複雜,二審法庭經過一上午的庭審,並沒有當庭宣判。去年11月,省高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並報請最高院核準。

  張浩成為死刑犯的核心,不是“病理性半醒狀態”,而是對待愛情的態度不嚴肅:一是不該輕易與人同居,二是不該在遇到“糾纏”時採用暴力。

  為什麼頻發張浩這類大學生暴力犯罪現象?這不僅僅是學生個人的事,也不僅僅是父母家庭的事,更是學校的事,是整個社會的事。但願我們的天之驕子們不要再發生像張浩這樣的悲劇。

熱詞:

  • 張浩
  • 幫助毀滅證據罪
  • 丙泊酚
  • 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