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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躲高速路廢輪胎撞護欄 高速管理方判賠70%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2日 03: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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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司機郭某為躲避高速路上的一個廢舊輪胎而撞上公路護欄,導致車輛損傷,車內的乘客也受了傷。事發後,他所在的北方出租汽車公司將高速公路管理者首發公司告上法院,索賠近3萬元。記者昨天獲悉,順義法院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判決首發公司賠償70%損失,即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16758元。因郭某存在闖紅燈行為,需自擔三成責任。

  的哥撞護欄傷及乘客

  原告起訴稱,去年10月15日淩晨1時許,司機郭某駕駛出租汽車行駛至順義區京平高速某出口處,為躲閃障礙物,與公路右側護欄相撞,造成車損及車內人員受傷。原告認為,高速公路管理者未盡到保障公路通暢的義務,致高速公路中間有障礙物,後導致車輛為躲避路障而撞上護欄,首發公司對此應當承擔責任。原告公司要求被告承擔車輛修理費23940元以及原告已支付的高速公路路産損失5029元。

  首發公司表示,公司已對路面進行清掃保潔,對收費公路進行夜間巡視查看燈光、標誌等,已按照規定嚴格履行了養護作業規範和養護巡視規範。但公路養護“及時”不等於“隨時”,高速公路時刻都有車輛通行,路面障礙物的出現屬於不可控制的意外事件,不應當由公司承擔“疏于養護”的責任,原告的經濟損失應當由原告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首發可找扔輪胎者追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首發公司對事故路段進行養護,已履行了規定的日常養護和路政、路産巡視義務。但其未能及時清理他人散落的廢舊輪胎,造成他人損害,屬於不作為的侵權行為。且首發公司作為事故路段的經營管理者,也承擔保障高速公路行駛人員的人身、財産權利不受他人侵害的義務,造成他人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首發公司在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廢舊輪胎的所有人(遺落人)進行追償。

  另外,根據交通支隊的責任認定,原告司機存在在出口處闖紅燈的違章行為,應當承擔一定的事故責任,故對原告主張的路産損失不予支持。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此前,曾有司機夜間在京承高速上碰到編織袋和油漆桶,躲閃不及撞上路邊防護板,造成受損的案例。當時,首發公司敗訴,司機獲賠5萬餘元。

  晨報記者 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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