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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非法用工員工致殘 判按賠償基數8倍償付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2日 07: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錢江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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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作坊非法用工,員工受傷致殘法院:按賠償基數8倍償付

  法官説,企業沒有註冊登記,要多賠21萬元

    家庭作坊式小企業,在慈溪遍地開花。一些這樣的小企業,因沒有依法註冊登記,一旦雇傭的員工發生意外,企業主要加倍支付賠償。

  昨天,慈溪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慈溪一家庭作坊,員工受傷致殘。法院判決,老闆按賠償基數8倍支付。而如果這家小作坊經過依法註冊登記,可少賠21萬元。

  員工左手被絞傷截肢

  去年1月15日淩晨3點, 一聲慘叫,驚醒了睡夢中的李久根夫婦(化名)。他們想起還在樓下工作的員工阿炳(化名),立刻起身,披上衣服。

  樓下,阿炳的左手被機器絞傷,正痛苦地呻吟著。李久根夫婦急忙送阿炳去醫院。

  李久根家有一台塑料拉絲機,平日從事廢舊塑料收購、拉絲、造粒、銷售,但他們沒有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2009年2月,李久根夫婦雇請江西籍阿炳夫婦等4人從事生産。按照阿炳夫婦生産的塑料造粒重量,以每噸160元計算兩人的工資。平均下來,阿炳每月工資為2500元左右。

  最終,阿炳左前臂被截肢。截肢帶來的痛苦與高昂的醫療費,讓阿炳不堪承受。這是在工作中出的事,老闆要負一定的責任,阿炳申請勞動仲裁。

  可因為李久根夫婦的作坊沒有註冊登記,勞動仲裁委員會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屬非法用工關係

  大半年後,阿炳向慈溪法院起訴,要求李久根夫婦賠償醫療費、賠償金等共計60余萬元。

  審理過程中,法院委託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阿炳傷殘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左前臂缺失,構成五級傷殘。

  今年5月,法院開庭。法院審理認為,阿炳受雇于李久根夫婦,雙方形成雇傭關係。而李久根未經依法登記和領取營業執照,雇傭阿炳夫婦等4人從事塑料造粒工作,雙方形成了非法用工關係。

  多賠21萬元

  法院認定,李久根夫婦作為用工主體,應依照 《工傷保險條例》及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規定,賠償阿炳醫療費、生活費等各項費用及一次性賠償金。其中,一次性賠償金基數根據去年慈溪職工的年平均工資3.3萬餘元計算,而按照非法用工關係傷亡賠償辦法,阿炳5級傷殘的一次性賠償金為賠償基數的8倍,即26.9萬餘元。

  法官説,如果李久根夫婦依法經工商註冊登記,則阿炳的傷屬於工傷。根據法律規定,5級傷殘的賠償金為本人18個月的工資,即5萬餘元。26.9萬元和5萬元,兩者相差近21萬餘元。

  最終法院判決,李久根夫婦賠償阿炳護理費、一次性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36萬餘元。

  “慈溪是一個加工業發達的地區。一些業主為了躲避納稅及逃避各類工商、安全等部門的檢查,往往不經註冊登記就設立小加工點。這些業主非法招用工人,一不簽合同,二不參加工傷保險,到頭來發生事故時,賠付的錢更多。” 法官説。

  非法用工傷殘賠償標準

  根據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五條:一級傷殘賠償金為賠償基數16倍;二級傷殘賠償金為賠償基數14倍;三級傷殘賠償金為賠償基數12倍;四級傷殘賠償金為賠償基數10倍;五級傷殘賠償金為賠償基數8倍;六級傷殘賠償金為賠償基數6倍;七級傷殘的賠償金為賠償基數4倍;八級傷殘的賠償金為賠償基數3倍;九級傷殘的賠償金為賠償基數2倍;十級傷殘的賠償金為賠償基數1倍。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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