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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被調查者稱個人信息洩露 專家呼籲立法保護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1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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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深圳市羅湖警方近日抓獲一名販賣個人信息的女子劉某,經查,劉某掌握了深圳市15萬名新生嬰兒的詳細資料。警方在這名女子家中還搜查出深圳市樓盤業主、車主名單等數十萬份個人信息。

  在劉某家的電腦E盤的新建文件夾裏,子文件夾命名令人觸目驚心“6歲至9歲小孩名單5萬條”、“2010年生的小孩12萬條”、“140萬小孩”、“深圳車主35萬”……

  即便在個人信息洩露已成常態的今天,劉某的行為依然令人震驚。個人信息安全為何如此脆弱?《法制日報》視點版聯合搜狐網進行了社會調查。

  個人信息被用作“精準營銷”

  15萬名新生嬰兒詳細資料是個什麼樣的概念?

  據深圳市衛生與人口計生委統計,2010年新生兒的總量接近15.8萬人,這就是説信息販子幾乎把深圳新生兒的資料差不多一網打盡。

  在回答問題“對於販賣嬰兒信息的現象,你的個人感受”時,有23.97%的被調查者表示,“吃驚,個人信息洩露竟發生在最弱勢的嬰兒群體上”;有59.92%的被調查者表示“見怪不怪,在個人信息洩露已經大面積蔓延的今天,嬰兒群體同樣無法倖免”;有16.13%的被調查者表示“擔心,自己的孩子或者身邊的嬰兒信息會不會也已經洩露”。

  一名被調查者説,人們每天收到的廣告短信幾乎比正常短信還多,接到的廣告電話幾乎比正常電話還多。地球人都知道,無論是賣房的、賣藥的、招生的還是賣保險的,在每個廣告短信與電話後面,都有一大疊各類非法信息名錄。

  還有一名被調查者對記者説,從販賣嬰兒信息案可以看出,在資訊時代,任何稀缺性信息都成為可被交易的商品。而有鋻於所謂“精準營銷”的氾濫,種種個人私密信息,更是成為信息黑市上的暢銷物。於是,從性別到收入、從消費意願到個人偏好,都無一例外被蒐羅、被出賣。由此引發的後果,不僅止于狂轟濫炸的推銷短信,更在暗暗威脅人們的日常安全。以深圳市這起案件為例,數百頁的嬰兒資料,想必會讓萬千父母惴惴不安。

  追查洩露嬰兒信息源頭無難度

  如此多的嬰兒信息究竟是通過什麼渠道洩露出去的?

  在回答“對於嬰兒信息被洩露的原因,你認為最可能哪個環節出現了問題”時,有64.71%的被調查者認為是“醫院”,有0.22%的被調查者認為是“家長本人”,還有35.08%的被調查者認為是“相關政府部門”。

  在深圳嬰兒信息販子落網之後,當地各家醫院均否認是從醫院系統流出數據。作為最有權限調取母嬰信息的深圳市醫學信息中心,被推上風口浪尖。

  深圳市醫學信息中心主任公開稱,根據數據所包含的項目特點,可以確認就是來自該中心母嬰數據庫系統,但目前調查的結果可以肯定不是該中心工作人員洩露,信息可能是從各醫院流出。

  該中心主任表示,醫學信息中心確實能夠調取並導出全市所有醫院的母嬰信息數據,這些數據項目由一名工作人員負責,此人對這些數據擁有絕對權限。母嬰信息洩露事件發生後,該中心調取了這名工作人員的數據庫訪問記錄,已初步排除是這名工作人員洩露信息的可能,醫學信息中心已就此事向深圳市公安局報案,並同時通知該中心信息數據庫相關管理人員及軟體開發公司技術人員近期盡可能留在深圳,等待接受警方調查。

  北京一家醫院的工作人員對《法制日報》記者説,深圳全市大大小小的公立醫院很多,通常來説,每家醫院都有權使用信息中心的數據系統。但一般醫務人員只能查看,無法將這些數據導出,除非有計算機黑客破解。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深圳市醫院中的市、區婦幼保健院以及市、區衛生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共約十幾個人擁有母嬰信息數據庫的管理員權限,他們是可以導出這些數據的。

  一名被調查者説,近年來,為什麼非法倒賣公民信息的行為會愈演愈烈?答案其實很簡單,還是重視不夠、打擊力度不夠。

  對此,不少被調查者呼籲,應該對洩露個人信息的行為一查到底。

  在回答問題“從長期來看,如何有效抑制個人信息洩露現象”時,有42.71%的被調查者認為,應“從源頭抓起,堅決查處泄密源頭”;有33.56%的被調查者認為,需要“斬斷個人信息洩露背後的利益鏈條”,還有23.75%的被調查者選擇“嚴厲打擊販賣個人信息者”。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縱使全社會的信息維權意識尚未覺醒,至少也應該保證嬰兒等極端弱勢群體的信息安全。追查成人信息洩露渠道難,因為存在著太多泄密的潛在途徑,但嬰兒的社會關係簡單,登記完善資料的只有醫療單位、戶籍部門等少數幾個機構,由此開始追查泄密源頭,幾乎毫無難度可言。

  個人信息保護立法難産多年

  近年來,個人信息洩露愈演愈烈。在回答問題“你是否懷疑自己的個人信息洩露了”時,有80.4%的被調查者表示“肯定洩露了”,有18.09%的被調查者表示“不確定”,認為“沒有洩露”的只有1.53%的被調查者。

  而更讓人擔心的是,目前在追查個人信息洩露現象方面,還存在法律困境。

  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規定,公民個人信息是指國家機關或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所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

  “該法條僅規定了公民個人信息的來源,卻未對公民個人信息應當具有哪些要素作出規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的一名檢察官分析説。

  此外,從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的表述來看,出售、非法提供、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這3種行為入罪的關鍵點,都在於“違反國家規定”,這是確定行為“非法性”的前提。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周漢華認為,單憑一句籠統抽象的“違反國家規定”,而沒有具體的行政法律法規作為指引,這給如何認定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非法性”造成了很大的困難。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劉仁文認為,如果沒有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做基礎,如何認定違法將會是一個難題。如果把問題都依賴於刑法,很容易造成刑法執法工作的超負荷運轉。

  對於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狀況,記者了解到,早在2003年年初,國務院信息辦就委託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周漢華擔任課題組負責人,研究草擬一份個人數據保護法的專家建議稿。歷時兩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意見稿)在2005年提交給國務院法制辦等相關部門。但這部法律目前尚未問世。

熱詞:

  • 人口計生委
  • 新建文件夾
  • 信息洩露
  • 專家建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