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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海上遇難妻子殉情 雙方父母為遺産對簿公堂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8日 03: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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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是我的!

  丈夫海難妻子殉情 雙方父母為遺産對簿公堂

  殉情,自古以來就是世界各地淒美愛情故事的重要題材之一,而且仍不時上演。近期,南京六合法院就調解了一起與殉情有關的遺産繼承糾紛。事情和去年11月發生在日本沖繩海域的“南遠鑽石號”沉船悲劇有關。男主角是沉船失蹤的二副劉鑫良,女主角是他的妻子楊雪曼。在對劉鑫良的生還失去希望後,楊雪曼選擇了跳樓自盡。雙方父母則因為公司對劉鑫良一筆賠償金的分配問題,走上法庭。案件最終以調解結案。

  二副遺孀留下遺書:我們生死相隨

  去年11月9日,隸屬於南京遠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的巴拿馬籍貨輪“南遠鑽石號”在沖繩海域沉沒。25名船員除3人獲救、2人遇難外,其餘20人均下落不明,其中就包括二副劉鑫良。由於事發海域海況惡劣,海水溫度低,根據常識,這些下落不明的船員,其生還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沉船事故後的一個多月,劉鑫良的妻子楊雪曼縱身從住所的樓上跳下。記者在法院看到了25歲的楊雪曼去世前留下的兩份遺書,其中一份是寫給公公婆婆的,另一份是寫給自己的父母的。遺書的字裏行間,都體現出楊雪曼和劉鑫良相互間用情至深,讀來催人淚下。在留給公婆的遺書中,楊雪曼寫道,“我是他這輩子最愛的女人,他也是我最愛的人,我們生死相隨,不離不棄,我去找他了”。

  女方父母:上法庭是要為女兒討個説法

  就在楊雪曼離世前8天,2010年12月1日,楊雪曼及劉鑫良父母劉明全、王雅蘭三人曾與南京遠洋公司在下關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協議,其中約定:雙方確認劉鑫良在2010年11月9日“南遠鑽石號”海難中失蹤。遠洋運輸公司賠償三人合計570737元。若劉鑫良生還,上述費用如數退還。12月2日,上述款項匯至劉明全銀行賬戶,12月3日,劉明全、王雅蘭給付楊雪曼10萬元。8天后的12月9日夜,楊雪曼從與公婆同住的六合某小區14樓跳樓自盡。在之後的訴訟中,這成為楊父母詬病劉父母沒有好好照顧自己女兒的重要理由。

  在遺書中,楊雪曼對她和劉鑫良的遺産進行了分配,10多萬元存款留給父母,房子給公公婆婆。此外,楊雪曼還表達了不希望雙方老人為財産上法庭的願望。但儘管如此,在她去世後十多天,她的父母還是將劉鑫良的父母告到法院。楊雪曼的父母表示,他們此舉不是為了錢,只是為了給女兒討個説法。雖然女兒已將財産進行了分配,但那10多萬元是女兒原有的財産,不是從補償款中分割而來的。他們要求,劉鑫良的父母再給付應屬於女兒的19萬多元。

  專家觀點:可分割與不可分割相對立

  調解不成功,法院只得開庭審理此案。3月10日下午,第一次庭審,總結出幾個案件爭議焦點:1、楊雪曼的遺産劉鑫良是否應當繼承;2、二被告辯稱除10萬元外另行單獨給付楊雪曼199900元,能否認定;3、遺書中關於財産處理部分的效力認定問題。

  庭審後,六合法院邀請南京大學法學教授就法律適用問題發表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劉鑫良並沒有確認死亡,既非自然死亡,也無宣告死亡,故無繼承權,所以這筆錢不能拿出來分割。另一種觀點認為,這筆錢可以分割,因為家屬與遠洋公司簽訂的調解協議已經生效,雙方也已經履行,楊雪曼等人已經取得了57萬元的所有權。應尊重雙方與遠洋運輸公司簽訂的調解協議,按協議履行。

  如果分割:死亡認定也是個糾結的問題

  即使按照可分割的觀點,也存在一個讓人糾結的大問題,這就是劉鑫良的身份。《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按此規定,劉鑫良遇到的海難屬於意外事故,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兩年,他就可以被認定為死亡。但按照我國法律,失蹤後宣告死亡是需要申請的,而提出申請的人應當是利害關係人,即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先後順序不能錯。由於劉鑫良失蹤後,楊雪曼沒去申請宣告劉鑫良死亡便殉情去世,雙方也沒有子女,有資格申請宣告劉死亡的,只有劉的父母。但劉的父母始終不能接受現實,不願去申請兒子死亡。因此,劉鑫良始終是“失蹤”的身份。

  以上的現實,成為原被告分割遺産時的最大障礙。因為劉鑫良的死亡狀態無法認定,所以不能説他喪失了對妻子所佔份額的繼承權。但是,各方當事人已經在調解協議中假定了劉鑫良的死亡事實,南京遠洋公司也正是基於此才對楊雪曼等人進行賠償,從這個意義上説,劉鑫良參與繼承的可能性已被排除,否則,因他的死亡導致的補償款,最終又回到他手裏,這是自相矛盾的。就在案件糾結於此時,情況出現了轉機。第二次庭審結束之際,雙方都同意調解了,但要求相差很大。之後的一週內,六合法院組織經驗豐富的法官,反復對原被告分別進行調解,最終於11月25日上午達成調解協議,一次性解決了補償款57余萬的分配以及房屋等其他財産的劃分問題,但為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法院對調解結果不予公佈。

熱詞:

  • 殉情
  • 雙方老人
  • 遺産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