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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會組織重大投資需報告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1日 04: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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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11月20日電 (記者余榮華)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活動、組團出國出境、設立經濟實體,參加重大投資項目等重大事項均需及時報告。北京市日前出臺規定規範市、區(縣)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活動。

  根據規定,社會組織在業務活動中發生下列重大事件的,應當即時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了解和掌握重要社情動態;發生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事故;導致本組織工作不能正常開展的糾紛、衝突等。

  社會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報告,並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社團組織開展下列重要活動的,應當提前10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吸收境外人士擔任本組織職務;接受境外組織、個人捐贈及資助;設立經濟實體,參加重大投資項目的;公募基金會、公益性慈善協會面向公眾開展募捐活動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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