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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航飛行員執意辭職遭東家鉅額索賠 賠償223萬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9日 04: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漢網-武漢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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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詹琦)飛行員孫某提出辭職,遭“老東家”中國東方航空武漢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東航公司)鉅額索賠。昨天,記者從黃陂區人民法院了解到,該案一審已判決,雙方解除勞動關係,並由東航公司為被告孫某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孫某則支付航空公司違約金、培訓費和房改補貼共2237305元。

  36歲的孫某,2003年1月1日與原告東航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孫某在東航公司從事空中飛行員工作;必須服務至法定退休年齡,公司安排其進行多次培訓,並成長為一名合格機長。

  2008年4月22日,孫某以個人原因向公司遞交了辭職報告但遭公司拒絕。

  2008年5月23日,孫某向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解除其與東航公司的勞動合同關係。6月23日,該仲裁委作出仲裁,但東航公司對此裁決不服訴至硚口區法院。在該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意見:繼續履行合同。

  今年4月13日,孫某再次向公司提交辭職書遭拒。無奈之下,他離開公司,並於5月16日向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8月8日,東航公司收到仲裁委的裁決書後不服,訴至黃陂區人民法院,如果孫某堅持走人,應賠償違約金、各項培訓費、經濟損失等,並退還住房及未滿服務期的房改補貼,共4050249.75元。

  法院審理認為,孫某的辭職,符合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定情形(提前30天,書面提出),東航公司應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東航公司要求孫某返還住房款,因合同未明確約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産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不屬勞動爭議,因此,原告主張被告返還住房款的訴求不予審理。而雙方對房改補貼款、違約金、培訓費在合同中進行了約定,被告孫某應遵照合約履行,但培訓費應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有關文件規定確定為210萬元,遂一審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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