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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一房多賣被訴 受審時不誠信被罰3萬元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6日 04: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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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逃避庭審,但難逃罰單。首席攝影記者 吳寧/攝

  在法庭上不如實陳述事實,提交不真實的證據,將面臨怎樣的處罰?昨天,東城法院對北京融金智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金智強”公司)做出罰款3萬元的決定,但該公司代理人並未到場領取罰款決定書。對此,法院表示,如果公司拒不交納罰款,法院將採取強制措施。

  現場:被告玩“躲貓貓”

  融金智強公司是一場購房合同糾紛案件的被告,也是一家有房地産業務的開發商。昨天上午,原告當事人按時來到法庭,但融金智強公司的代理人一直沒有出現,法官隨後開庭。“今天依法傳喚了被告一方,但是沒有人過來,現宣讀對其罰款決定書。”

  記者了解到,此前法院通知融金智強公司前來參加庭審時,就一直難以聯絡到公司人員。在公告期滿前,公司才匆匆與法院聯絡,並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而在本次開庭前,法院通知該公司代理人時,代理人表示已經被公司解除了委託代理關係,無法前來,也未能聯絡到公司的人員。

  法官表示,盡可能將罰款決定書送達該公司,罰款也必須在規定期限內交納。如果公司不服本決定,可向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即使公司想賴賬,法院也將適時採取強制手段。

  原因:庭審時不誠信

  融金智強公司受罰的原因,緣于在法院審理案件時,查明融金智強公司不如實陳述案件事實,未提交真實證據,隱瞞訴爭房屋已經再次出售他人,並與案外人在其他法院主持下已經達成調解協議,將訴爭房屋預售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的事實。法官表示,誠信訴訟是訴訟參與人的一項基本義務,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如實陳述事實,提交真實證據,既是當事人必須遵守的訴訟義務,也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的保證。

  融金智強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義務,妨害了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融金智強公司罰款人民幣3萬元,11月18日之前交納。“民事訴訟中不誠信受罰的很少,這也是東城法院很多年來的第一例。”法官説。

  案件:被告一房多賣

  原告李女士稱,她沒想到融金智強公司如此之不誠信,而她恰恰購買了該公司的房産。雙方于2009年4月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她依約交納了房屋全部價款,並於2009年6月入住。入住兩年來,她交納了物業費、維修基金、供暖費等費用,但融金智強公司沒有依約為原告辦理房屋産權證。今年6月,李女士向其催問産權辦理時,卻被告知想要終止合同,李女士無奈起訴。

  在庭審時,公司一方隱瞞了該房屋實際上已賣給了另一名案外人的情況,只是表示不想履約,但也不提退錢賠償事宜。

  法官隨後到房産管理部門調查,發現這套房屋被融金智強公司至少賣了三次,次次都發生法律糾紛,目前房屋預售登記在王先生名下,但是王先生卻一直無法入住。李女士表示,王先生其實與該公司有關聯,經她查詢工商登記,王先生是融金智強公司的監事,公司開發的很多房屋最終都落入王先生手中,公司的一房多賣行為非常可疑。

熱詞:

  • 訴訟義務
  • 開發商
  • 融金
  • 受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