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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蘭州廟灘子17“釘子戶”被公訴涉嫌選擇性執法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2日 04: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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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察家

  不去追究野蠻違法拆遷,卻因一個涼棚一下子追究17個公民的“妨礙公務罪”,是對法律的褻瀆。

  “釘子戶”的新聞並不新鮮,但一下子追究17個“釘子戶”的刑事責任,可能還是全國首例。甘肅蘭州廟灘子的舊城改造中,由於覺得補貼標準太低,很多人當起了“釘子戶”。結果很多房子被拆遷方挖出十來米深的“懸崖”,成為“孤島”,樓梯也被砸斷。按起訴書內容:今年7月,馬忠亮、毛衛國等多人在已拆遷土地上搭建涼棚,阻撓城管人員拆除“違章建築”,並致11名執法人員受傷,已構成“妨礙公務罪”(11月11日《新快報》)。

  本案雖由拆遷引發,但“法律事實”並不是拆遷,而是城管、警察對彩條布搭的涼棚——這個“違章建築”執法。正常“拆違”程序該是怎樣的?由城管部門先發告知書,並告知居民有要求聽證、復議的權利,最後才是強拆(如果區城管有“執法權”的話,否則應委託法院執行)。但律師稱:城管並未提前通知;相反居民稱:7月26日警察、城管隊好幾百人,帶著武器、盾牌衝向民眾,其中還有老人、殘疾人、孕婦;兩個用手機拍照片的少年被帶走,毛衛國(第二被告)被打斷兩根肋骨。

  固然,公民無權私搭涼棚,也不應妨礙公務。但在這次“執法”中,城管有無依法走完前述程序?若有暴力執法之嫌,則“妨礙公務罪”責任就應減輕。本案只是起于一個涼棚,沒有執法人員被鑒定為“輕傷”(否則就應追究故意傷害罪),在執法程序有嚴重瑕疵的情況下,又有治安處罰手段足以懲戒,卻要追究17人的刑責,是否公允?是否體現刑法的謙抑原則?是否有助於化解矛盾?

  另外,17名“釘子戶”是戴著手銬腳鐐受審的。按規定,法庭上被告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只有涉及重大案件時才使用。“妨礙公務罪”只是一個3年以下輕罪,被告都是當地居民,如此戴鐐受審,難免有“殺雞儆猴”的味道。

  今年1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開始施行,禁止行政強拆,但並未遏住暴力強拆。原因在於被追究的可能性小,所以拆遷者不當回事兒。本案中,樓房被挖出“懸崖”,樓梯被砸斷,已然達到“故意毀壞財産罪”的立案標準,為何沒有追究野蠻拆遷者的刑責?

  不去追究野蠻拆遷,卻因一個涼棚一下子追究17個公民的“妨礙公務罪”,難免有選擇性執法之譏。公平是法律的底線,法律本身就是價值,若淪為殺雞儆猴的工具,去完成其他手段不方便完成的任務,就是對法律的褻瀆。

  □徐明軒(法律工作者)

熱詞:

  • 釘子戶
  • 執法
  • 公訴
  • 妨礙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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