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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精神障礙患者將自主決定住院 防止被精神病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0日 10: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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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深圳11月9日電(記者 鄭小紅)《深圳經濟特區心理衛生條例》將於12月1日起實施。該市衛生人口計生委9日表示,希望通過該條例的實施,為保障心理諮詢來訪者、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依據,同時增進市民對心理衛生的關注,提高對精神衛生服務的接納和利用水平。

  據介紹,深圳18周歲以上居民精神疾病患病率高達21.19%,居全國榜首,反映出深圳精神衛生形勢相當嚴峻,而精神衛生服務資源又非常匱乏。

  深圳衛人委介紹,該條例共67條,其中“心理健康促進與精神障礙預防”中,指出實施精神障礙信息分類報告管理、精神障礙流行病學調查、心理健康教育和促進等制度,對社區、學校、用人單位、羈押機構提出要求,強調重大事件的心理危機干預必須納入應急預案。

  在“精神障礙醫療服務”中,突出保護患者的知情權、選擇權、決定權。專門設計了比較週密、略顯繁複的程序作為防止“被精神病”的救濟途徑。

  而在“精神障礙患者自主決定是否住院治療”一條中,條例就規定,不能或者部分不能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障礙患者,經具備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精神科執業醫師診斷認為其需要住院治療的,應當由其監護人提出住院申請。監護人不提出申請或者不同意住院治療的,應當記入病歷。

  同時,公安、民政等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且查尋不到其監護人、近親屬的,按照救助制度的職責分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確診為精神障礙的,應當依照規定給予救助治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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