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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殺人嫌犯4次死緩4次重審 法院拉鋸9年無果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7日 09: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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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電傑今年40歲,在過去的10年裏,將近9年的時間他是在看守所裏度過的。

  這9年中,胡電傑一共收到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4個死刑判決,直到今年1月濮陽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撤訴,這場上訴與發回重審之間的輪迴才畫上了休止符。

  離開看守所,他被監視居住已有9個多月,大大超出了法定期限。這個河南人一直説自己"確確實實是冤枉的",可公安、檢察院、法院這些法律上"説了算"的地方,至今沒有一個明確表態認同他的説法。

  對胡電傑來説,向法律求證無罪的這條路走得異常艱難。

  一個晚上的兩種表述

  2002年3月4日,胡電傑的命運就在這一天改寫。

  那天是正月二十一,天冷夜長,胡電傑去同村的胡現選家打麻將,直到電視劇《黑洞》結束,第一圈還沒打完。這桌麻將散場時,已是夜裏11時10分了。

  農閒時,農民大都在走親訪友,胡電傑回家後見到了等在家裏的胡國佔,兩個人説了會兒話。當晚11時50分,胡電傑上床睡了。

  在胡電傑的描述中,這是一句話就能概括的一晚:在朋友家打完麻將回家睡覺。如果不是第二天村裏發現有人被殺,他可能用不著清清楚楚地回憶出那個晚上自己幹了什麼。

  死者是南樂縣張果屯鄉趙胡行村胡電勝的妻子郭瑞英和一雙兒女,論起來,胡電勝還是胡電傑的堂弟。胡電傑前去幫忙,在現場守了7天7夜,直至死者入棺才回家。

  3月20日,胡電傑被叫到了南樂縣公安局,自此,被鎖定為此案的犯罪嫌疑人。

  警方的偵查結果顯示,2002年3月4日,胡電傑的"夜生活"並不是打麻將那麼簡單。

  "2001年秋,30歲的南樂縣張果屯鄉趙胡行村村民胡電傑與同村婦女郭瑞英發生不正當關係後,郭曾多次要求胡去其家,胡怕長期交往被人發現,為擺脫糾纏,遂起了殺郭的念頭。

  "2002年3月4日晚,胡電傑攜帶刀子先到本村一村民家中打麻將,夜裏11時許,胡翻墻進入郭瑞英家中,將房門用肩膀撞開,與郭進行了簡短對話後,抽出刀子刺割郭頸部,將其殺死,又將郭的女兒、兒子二人扼頸殺死。

  "胡電傑怕3人死後眼裏留下自己的影像,又用尖刀將3具屍體的眼球全部扎破,後又用鑰匙打開堂屋門鎖,將院內電話線、電燈線挑斷,翻墻跳出後,用鎖鎖住外門。

  "為掩蓋罪行,胡電傑將其上衣袖口處帶有血跡的地方剪破焚燒,將刀子的塑料把燒掉,將刀頭扔到村東麥田一機井內。"

  兇器在哪

  胡電傑還記得,那年的3月25日下午5時多,他被拉到南樂縣縣城遊街示眾。

  "事發後,因此案影響巨大,南樂縣公安機關迅速介入,經多方取證,最終鎖定胡電傑為殺人兇手。"南樂縣公安局一名副局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遊街示眾是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我真沒有殺人"是胡電傑在看守所裏對民警和檢察官説得最多的話,"我是被打得沒法,根據他們的提示編的",可是,他的這番説辭沒有任何效果,那份供詞帶來的後果遠遠超出了他的預想。

  據報道,因在短時間內成功破案,南樂縣委對破案有功人員披紅戴花,並予以一定獎勵。

  2002年7月,濮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胡電傑犯故意殺人罪,向濮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濮陽市人民檢察院提交的9項證據中,有這樣一項,"提取胡電傑供述作案用同類刀子一把,經偵查實驗,此刀可形成被害人眼部傷"。

  至於被害人頸部的十余處創傷,是什麼樣的兇器造成的,卻未有清晰的表述。

  根據屍檢報告,被害人是因頸部的大量創傷造成左側頸總動脈離斷,從而導致大出血死亡。

  "最關鍵的殺人兇器至今未起獲,證據嚴重不足。"胡電傑的表兄、此案辯護人之一魏國省説。

  然而,辯護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意見並未被採納。2003年10月15日,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胡電傑死刑,不立即執行,同時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兩家法院間"固執"的拉鋸戰

  胡電傑提出上訴,隨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與辯護人同樣的理由"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2004年5月,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下達一審判決,稱"鋻於本案確無固定不變的直接證據",可對被告人胡電傑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同時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004年12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申"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判決,裁定發回重審。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時,警方提交補充偵查筆錄,根據胡電傑所供稱"作案後先把刀子放在院門南側的水道眼裏",經勘查發現,水道眼內放有一磚,將磚抽出,磚上有放過東西的痕跡。

  據此,2006年10月24日,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三次作出判決,胡電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人經濟損失19萬餘元。

  對此,胡電傑仍稱自己被冤枉,再次提出上訴。2007年10月16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三次作出終審裁定,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故撤銷判決,發回重審。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現出了同樣的"固執",2008年9月,該院不公開審理了本案,至此,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已經增至14項,判決結果依然相同,胡電傑再此被判死緩。

  2009年8月10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第四次作出裁定,結論與上次無異。

  "有罪沒罪給句痛快話"

  為這場拉鋸戰按下"暫停鍵"的是檢察院。

  第五次審理時,濮陽市人民檢察院以"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決定撤回起訴。2011年1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終審裁定,准許撤訴。

  如果不是這個"意外枝節",胡電傑是否會被第五次判處死緩,結果不得而知。此時,距離胡電傑被抓已近9年。

  不過,撤訴不等於無罪,胡電傑離開看守所,是因此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經南樂縣公安局決定,對胡電傑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2011年7月19日,是胡電傑被監視居住到期的日子。

  "我去找南樂縣公安局要求解除監視居住,但公安局要求改辦取保候審。"魏國省説,"有罪沒罪給句痛快話",要是被取保候審1年後再被監視居住,那可真就"沒完沒了"了。

  11月4日,中國青年報記者致電南樂縣公安局副局長馮亞寧。他表示,變更強制措施是濮陽市人民檢察院、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聯合意見","縣裏是按照市裏意見辦"。

  不過,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馬長虹否認了馮亞寧的説法,他表示,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是縣裏採取的,具體應該問縣裏。記者試圖進一步了解情況,馬長虹以有"電話裏不説案件"的規定拒絕。

  根據刑事訴訟法設定的無罪推定原則,如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就應當判決被告人無罪。然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又是法定的案件發回重審的情形之一。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一位多年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告訴記者,司法實踐中,"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往往成為審判機關反復發回重審的套話,事實哪不清,證據有什麼不足,一紙裁定卻是語焉不詳。案件往往因此陷入上下級法院之間反復發回重審、反復一審的怪圈中,審而不決,案件超審限,嫌疑人長期被羈押,合法權利救濟無從談起。

  "都9年了,查什麼也該查清楚了,就差這一年半的偵查時間?"魏國省堅信胡電傑無罪,但沒有公安機關解除監視居住的決定書,胡電傑就無法提出國家賠償。

熱詞:

  • 胡電傑
  • 死緩
  • 殺人兇手
  • 證據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