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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市民見義勇為導致傷亡 賠光獎金和捐款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31日 05: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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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嵩繪

  【核心閱讀】

  雖然被認定為見義勇為,但32歲的廣東湛江吳川市個體戶淩華坤現在陷入了兩難,一方面他因為見義勇為獲得了表彰,另一方面卻因在見義勇為過程中過失傷人要承擔不菲的賠償。他把所有的獎金和捐款都拿來賠償還不夠,自己又倒貼了4萬多元。更讓他擔心的是,由於一名搶奪疑犯在追趕碰撞中死亡,司法機關還未最終對他見義勇為中的過失行為定性。

  等待這位見義勇為者的將會是怎樣的結局?

  見義勇為導致傷亡

  駕車追趕致一疑犯死亡,路人、家人受傷

  “當時沒想那麼多,見到有人搶金項鏈就追了上去。”淩華坤回憶當天的情景時説。

  今年5月18日傍晚,淩華坤開車帶著妻子兒子去看牙醫。行駛到湛江吳川市廣沿路供電所附近時,他看到兩個人駕駛一輛摩托車,去搶一名也駕駛摩托車的男子脖子上的金項鏈,那男子反應過來後緊緊抓住疑犯的手大喊“搶劫啦”。平素好打抱不平的淩華坤毫不猶豫地駕車加速向疑犯衝去,疑犯見勢不妙,放棄作案慌忙逃竄。淩華坤繼續駕車追趕,並按喇叭逼迫對方停車,但對方不予理會繼續逃竄,結果他與疑犯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摩托車倒地,一疑犯重傷不起,后座的疑犯爬起來往居民區方向逃跑,而淩華坤的車則失控衝上路邊的綠化帶,撞倒路邊樹木,並撞到停在路邊的一輛小麵包車,之後又傷及一位60多歲的老人。

  車子衝行一段距離停下來後,淩華坤才發現坐在副駕駛座上的兒子面部和後腦受傷,眼角還流著血,後排的妻子胸部受傷。數天后,被撞成重傷的疑犯因搶救無效死亡。妻子對他的這種“見義勇為”很是不滿,據説淩華坤當場就挨了妻子兩耳光。對此他表示理解,也覺得自己當時是有點衝動。如果他先報警,或者一邊尾隨疑犯一邊打電話報警,就不會有如此不堪的結局,但當時情況緊急,實在由不得他多想。

  後續賠償啼笑皆非

  賠光獎金和捐款,又自掏腰包賠償4萬元

  淩華坤根本沒想到,他的見義勇為會給自己造成沉重的經濟壓力。

  自家的小車維修花了3萬多元,妻子孩子醫藥費5000多元,賠償受傷老人3.6萬元,賠償麵包車主7000元……一一算下來,淩華坤為自己的“見義勇為”付出了9萬多元。淩華坤的行為最終被認定是見義勇為,廣東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獎勵他1萬元,湛江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獎勵他3000元,吳川公安幹警為他捐款共募得大約兩萬元……加上其他一些捐款,淩華坤見義勇為得到的所有獎金和捐款加起來大約有5萬元。獲得的獎金和捐助不夠賠償支出,而更讓他擔心的是,由於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死亡,司法機關可能會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當時處理該案件的解放派出所所長李榮新表示,案件本身很複雜,兩個疑犯有一人已經死亡,家屬提出了賠償要求,此事是否牽涉到刑事責任,還是見義勇為可以有無限防衛權,這值得商榷;當時死者是怎麼死的,兩車在什麼情況下相撞,都急需界定。

  在事故中受傷的路人何伯今年68歲,傷了右胳膊,他表示如果不是考慮到淩華坤是見義勇為,會要求更多的賠償。

  而事件中最關鍵也最讓人啼笑皆非的是見義勇為方和疑犯家屬方的協議,淩華坤與疑犯家屬簽署諒解書,他請求公安機關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由保險公司介入調查並給予對方賠償,對方則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這種荒唐的“協議”並沒有得到保險公司的認可。平安保險公司湛江分公司認為,該見義勇為事件比較複雜,由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還沒有出來,不能認定誰是事故責任方,理賠自然就無從談起。但更多保險業界人士表示,如果認定是見義勇為的話,保險公司的理賠可能性較小,因為見義勇為這一行為包含著主觀有意的成分,非保險公司理賠範圍。

  如果保險公司不賠,這個賠償責任還得淩華坤自己承擔。

  如何定責左右為難

  律師建議立法確定“好心人免責”規則

  對於這起少見的見義勇為事件,吳川市政法委副書記陳浦明曾經對媒體表示,不管怎麼樣,淩華坤的行為是好的,應該表揚,但整個事件怎麼定性,還有待研究。

  廣東易春秋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王旭陽表示,這個案子很能説明“見義勇為”在現行法律體系中的尷尬。依據法律規定,搶奪有罪但罪不至死,見義勇為不管動機有多好,都不可剝奪疑犯的生命權。在本案中淩華坤存在“過度勇為”的嫌疑。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公安機關應該逮捕淩華坤,追究其刑事責任。但這樣老百姓肯定不答應,這也是讓司法界左右為難的事情。

  日前廣東社會各界開展了“譴責見死不救行為,倡導見義勇為精神”大討論,相關職能部門面向全社會徵求救濟機制、獎懲機制方面的意見與建議。討論的結果將以廣東省社工委名義給廣東省委寫報告,並將結果轉化為可行性建議,付諸實施。

  對此,廣東省人大代表、律師朱列玉表示,應通過立法的形式確定“好心人免責”的規則,為救助人規避可能遭受的法律風險。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的朱永平律師表示,考慮到見義勇為過程中可能造成對第三人的人身傷害以及財産損失,這些賠償有必要由見義勇為基金支付,不能由見義勇為者本人承擔,這樣才能為其解決後顧之憂。

熱詞:

  • 淩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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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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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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