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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管道燃氣公司一職工一年截留燃氣費16萬獲刑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6日 21: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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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溫州10月26日電(記者 李飛雲 通訊員 鹿軒)溫州市管道燃氣公司一名營業員通過改統計數據,私下蓋印章截留燃氣費,在一年內挪用單位資金16萬元。

  溫州鹿城法院日前一審判決周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2007年12月,溫州市區人周某進入溫州市管道燃氣有限公司(屬國有控股公司)工作,成為一名合同工。作為營業員的她,每天接觸現金,2010年2月19日,收到一筆客戶繳納的燃氣費時,她忽然起了貪念,截留了燃氣費,並篡改了銷售數據。這一次的冒險,她安然過關了,於是她的膽子漸漸地大了起來。

  2010年2月19日至2011年2月間,周某利用職務便利,以截留客戶繳納的燃氣費不及時上繳、篡改銷售統計數據、私蓋印章的方式,分十五筆挪用單位資金共計162286元,歸個人使用,其中九筆共計118900元超過三個月未歸還。

  今年3月,害怕東窗事發的周某將挪用的資金全部歸還給單位,並於3月29日向檢察機關投案。

  鹿城法院審理後認為,周某通過與溫州市燃氣管道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進入該公司工作,並非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的委派到該公司工作,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故其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應定性為挪用資金罪。雖然周某分十五次共挪用了162286元歸個人使用,但最後六筆共計43386元未超過三個月即已歸還,不應計入挪用金額中。法院同時結合周某犯罪後能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發前已退出所有贓款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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