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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家醫院對危重病人先公證後手術引關注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9日 17: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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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州市中心醫院在我市率先推出的一項制度——醫療公證制度,受到中央、省級媒體及省衛生廳等部門關注。

  醫療公證制度究竟是一項什麼樣的制度?是醫院推脫責任還是緩解醫患雙方矛盾之舉?

  醫患公證:“小人”與“君子”的協議?

  治療方案確定前先公證

  9月23日,張樹(化名)的家人從南太湖公證處工作人員手中接過幾張紙,這上面記錄的是張樹將要接受的手術內容及風險事項以及相應聲明。

  聽取了市中心醫院醫生對張樹此次手術可能存在的風險詳細的描述後,張家人簽下了自己的名字,並按上手印。

  今年49歲的張樹由於受到外傷,頸椎骨折脫位,顱骨損傷,已經治療了5個月,但依然神志不清。

  手術是最好的治療方法。然而,張樹需要接受的“頸椎前路減壓內固定術”和“頸椎後路減壓內固定術”可不是簡單的手術。眼前張樹昏迷不醒,身體虛弱,限于醫院條件,如果對他進行手術,有可能會引起心腦血管意外,心肺功能、腎功能衰竭,甚至導致死亡。

  經管醫生建議過讓張樹轉院,去醫療條件更好的省級醫院救治,或許手術把握更大。但張家人出於種種考慮,並沒有接受這一建議。

  一邊是危重病人需要手術治療,一邊是手術時難免會出現各種各樣的風險,醫患雙方都在猶豫,病情卻等不起,怎麼辦?

  為了儘量避免今後出現糾紛,在確定下一步治療方案前,醫院方面提出請第三方對整個知情告知過程進行公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9月23日上午,在南太湖公證處工作人員的主持下,張樹的經管醫生、麻醉醫生、醫務管理部門負責人向張家人詳細解釋了手術的必要性、目前存在的風險及可能産生的不良後果、醫院將採取的有針對性的措施等內容。

  最後,醫院還表示會請上海專家為張樹實施手術,並在術前術後盡全力對他進行救治。一個小時後,張家人充分了解手術事項和可能産生的後果後,簽署聲明。

  就在張家人簽下聲明的同一天,家住吳興區道場鄉的沈媽媽也在公證書上簽下了名。

  沈媽媽的女兒沈莉(化名),今年13歲,患有先天性心房間隔缺損,心臟二尖瓣和三尖瓣中度關閉不全,還伴有輕度肺動脈高壓。飽受心臟病折磨的沈莉急需手術治療,但與張樹一樣,她的手術風險很大。

  醫生與沈媽媽商量後,決定請浙一醫院專家來湖為沈莉進行手術,並對手術細節和存在的風險對沈媽媽一一詳細説明,最後在公證人員的主持下,沈媽媽簽下聲明書。“我們承諾,如術後有糾紛,採取合法途徑解決,絕對不採取任何非法或不正當手段,擾亂醫院正常秩序。”這是張家人和沈媽媽所簽署聲明的最後幾句話。

  公證制推出之原由

  這樣的醫療行為公證制度,並非我市新生事物,而是起源於2007年的一個特殊病例。

  2007年8月,家住湖城的徐先生在省城醫院做了腎移植手術,回到市中心醫院檢查時,被查出患有結腸腫瘤,必須儘快手術。

  但徐先生的詳細體檢報告表明,當時他的血小板數量每毫升只有1.5萬個,遠遠低於正常人每毫升10萬到30萬個的水平。血小板主要起凝血和止血作用,數量過少,是最常見的手術禁忌。因為手術時病人很有可能因出血不止而死亡。

  徐先生的家人要求手術,醫生也認為應該進行手術,但是,一旦病人出現意外怎麼辦?

  市中心醫院副院長顧掌生查閱相關資料後發現,國內已經有極少數醫院採用了先公證後做手術的辦法。於是,醫院組織了相關專家進行討論,制訂了慎密的治療措施,並決定在手術前先進行醫療公證——對整個病情告知的過程進行第三方公證,萬一齣現醫療爭議,也能有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證書。

  醫院與病人家屬一商量,就得到了家屬的認可。他們請來公證員,經過一個多小時的談話之後,徐先生一家與醫院簽署了一份公證書。

  公證書上,除了一一列舉各種手術風險和醫院將會採取的防範措施之外,還有一張徐先生一家簽署的聲明書,聲明書上內容與張樹家人和沈媽媽的一樣。

  之後,手術很快進行,也很順利,沒有出現任何糾紛。“醫院推出醫療行為公證制度,是應對醫患關繫緊張下的探索之舉。”顧掌生説。近年來,醫患糾紛逐漸增多。面對風險率極高的手術病例,一面是需要手術治療的危重病人,一面是讓醫護人員聞之心寒的手術失敗後的醫療糾紛。怎麼辦?

  2007年,時任市中心醫院醫務科長的顧掌生想過種種方法:“按照醫院規定,在每個手術或治療方案實施之前,醫生都必須與病人家屬進行溝通,告知病人可能的風險,得到認可並簽署知情告知書後方可實施治療方案。但實際上,一旦發生糾紛,一些家屬並不承認知曉告知書上內容,進而向醫院索賠,甚至動手泄憤。而這一告知過程卻又無人能證明。這樣的例子很多,為了防患于未然,我們還曾想過用錄音儲存等方式,但由於種種原因無法實施。”“這樣的順利是從未想到過的。”顧掌生説,這種有效降低因醫患雙方對告知過程、言語表達理解的分歧而引發醫療爭議的公證制度在近年來越來越得到肯定。

  接下來4年,市中心醫院與重點患者進行公證的數量逐年增加。 2007年, 2例; 2008年, 15例; 2009年, 34例; 2010年, 64例;2011年目前已有72例。

  是“生死狀”還是君子協議

  醫療行為公證制度剛一推出,爭議就隨之而來:醫院是不是在推卸責任?醫院和病患之間簽訂的是否是“生死狀”?有了告知書,為何還要多此一舉?“這樣的爭議確實很多,但是我們推出公證制度目的是要在第三方參與的情況下,讓醫務人員客觀地、全面地對家屬進行告知,公證之後,出現醫療事故,醫院並非完全不負責任。”顧掌生表示:“我們只是在引導家屬一旦有糾紛應採取合法途徑解決,降低惡性事件的發生。”

  據介紹,在公證的過程中,參加人員包括了公證機構工作人員、經管醫生、醫院醫務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患者或患者家屬,手術治療的患者尚需麻醉醫生共同參與。每次公證都需在公證人員的主持下,經管醫生、麻醉醫生等在實施醫療活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對家屬進行告知、由雙方簽署相應的知情告知書、由家屬簽署承諾書。時間一般為一至兩個小時。

  待家屬詳細了解了情況後,公證員會提5個問題:關於治療中的風險醫生有沒有跟您講過?您有沒有聽懂,有沒有理解院方的話?接受此次治療是否慎重考慮後作出的決定,並自願承擔可能的意外醫療風險?聲明書所涉內容是否真實,您是否自願簽署?親屬們對此次治療的意見是否一致?

  當然,醫院並非對所有的病人採取公證形式,醫院對醫療公證的對象也做了嚴格控制,大致分為6類:患者因為年齡大,基礎疾病重或病情複雜等原因可能導致手術風險極大或效果差;限于市中心醫院實際條件,建議轉上級醫院而患方堅持在市中心醫院手術治療;因前期出現了並發癥,已經形成醫療糾紛但需要手術治療;曾與市中心醫院發生過糾紛的病患或家屬,本次住院需要手術治療;內(兒)科保守治療效果差或可能出現病情惡化;對醫方提出的診療方案不配合等。

  “這些病人無一例外都是面臨極高的手術風險。對於風險大的治療方案,醫生肯定會想盡辦法去避免這些風險,但萬一不幸發生了,我們也希望病人和病人家屬能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市中心醫院醫務科有關負責人表示,“如果是急診病人,也不會採取這一方式,對醫院來講,救死扶傷是醫務人員的天職。”

  有的醫生稱:“術前公證具有行為、事實、文書等方面的法律依據,合情合理的做法在徵得患者和家屬同意後,可以讓醫生更負責,也讓醫生的技術與潛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積極救治病人。”

  有關專家表示:“術前公證等於把事後的醫療鑒定提前了,讓患者事先知道可能出現的種種情況,可以説是降低醫療糾紛的有效手段,也是一種‘先小人後君子’的君子協議。”

  不容置疑的公正公平協議

  專家認為,醫療行為公證是讓患者充分知情,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意外有充分的思想準備。一旦意外發生,能得到病人及其家屬的理解,可以消除醫護人員的後顧之憂,使得雙方共同承擔責任和風險,一旦發生原來預料到的並經過公證的意外,醫患雙方産生矛盾,由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三者站在公正的立場上進行裁決,易協調分歧。

  醫方可以就此免除一切醫療事故風險責任?其實不然,公證並不能使醫務人員免責,也不能杜絕特定的醫患糾紛。公證只是有助於患方能更加理性地面對可能出現的醫療風險,謹慎選擇治療方案。

  “作為公證人員,扮演的是中立的第三方,證明醫院已經履行過知情告知行為,病人也聽到了醫生的告知。”南太湖公證處有關負責人介紹,從公證書的內容來看,如果醫院有過失、病人不滿意,病人依然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其相關責任。“而且只要雙方都是自願的,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公證就是合法的,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就算經過公證,醫院也不可能推卸掉醫院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我們只是尋找一個合理預防醫療糾紛的途徑。”顧掌生説,在每一個公證實施前,醫院都會找到家屬先説明情況,如果病人和家屬不同意,醫生也會尋找另外的解決途徑。

  “這個要求並不過分,醫院該承擔什麼責任,他們也未推脫。”在清楚和明白醫療行為公證制度始末後,張樹家人和沈媽媽一致認為,如果有糾紛,公證書上寫得很清楚,我們仍可以採取法律途徑解決問題,醫院也不可能推卸得掉責任。

  經過實施醫療行為公證制度,市中心醫院醫療糾紛發生率呈逐年下降趨勢。 3年來,市中心醫院醫療糾紛數量與住院患者人次、與Ⅳ類手術臺次相比均呈現了下降趨勢。而市中心醫院近200例公證病人中,沒有出現一例打官司事件。

  “下一步,我們仍要進一步提升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採取種種措施,逐步建立起三級醫療糾紛防範體系。”顧掌生表示,畢竟作為醫院,提高醫療服務水平和質量才是生存之關鍵,而醫療行為公證制度只是預防醫療糾紛的一種手段。

  相關鏈結

  公證制度是一項預防性法律制度,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適合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有一些醫療行為可能會讓醫生左右為難,病人病情危重,但治療風險極大。醫療公證上個世紀就在國內悄然面世,同時引起多家醫療單位仿傚,並進行探索。

  醫療公證制度在我國

  1999年3月,武漢武鋼二醫院出現了第一個醫療公證病例,這也是我國公諸報端的首例實施手術公證的病例。

  2000年,江蘇省錫山一位先天性嚴重眼疾患者與醫院簽訂一份醫療協議並交由公證處公證。

  2001年4月,河南省也實施了首次術前公證,河南省武警總隊醫院與78歲的患者董老太本人和家屬簽訂了術前協議並進行公證,共同承擔風險。

  此後,北京、上海、山東、安徽等省市逐漸出現術前公證。

  在我市,從2007年8月,市中心醫院首推醫療公證制, 4年下來,制度運行已逐步完善,在近日中央及省級媒體採訪我市衛生工作時受到了廣泛關注,得到了省衛生廳相關負責人的高度肯定。

責任編輯:郭思宇

熱詞:

  • 湖州市中心醫院
  • 醫療行為
  • 公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