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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人祖宅挖出數萬銅元收歸博物館 後人追討勝訴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4日 03: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報業網-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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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人員于2009年在汪氏六兄妹祖宅下發現的大量古錢幣。朱鼎兆 攝

  2010年4月19日,淮安市民汪氏六兄妹為了祖宅拆遷時從地下挖出的數萬枚銅元的所有權,與淮安市博物館打起了官司。今年9月19日,這起我省首例私人通過法律程序向博物館追討地下文物所有權的案件終於有了初步結果。經過一年多的謹慎審理,淮安市清河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淮安市博物館于判決生效後三日內返還原告汪氏六兄妹古錢幣兩箱。然而,此案並未就此塵埃落定,目前該市博物館已向淮安市中級法院提起了上訴。

  這起案件到底是怎麼回事?一審法院為什麼會作出上述判決?地下文物歸國家所有的原則,到底可不可以有特例?記者圍繞一系列問題進行了採訪。  通訊員 王榮 本報記者 朱鼎兆

  案件回放

  祖宅拆遷挖出大量古錢幣

  六兄妹狀告市博物館想討回古幣

  汪秉誠、汪秉正、汪秉仁、汪衛東、汪衛國、汪秉惠等兄妹六人的祖輩住在淮安市區原東長街306號的房屋中。2007年4月,該地塊被列入拆遷範圍後,汪氏兄妹曾向拆遷項目部及當地居委會反映,其宅基下有祖父埋藏的古錢幣若干。在拆遷期間,汪氏兄妹與拆遷部門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009年9月27日晚,拆遷辦工作人員與汪秉仁的妻子在其他地點商談有關拆遷事項時,祖宅被相關單位拆除。2009年10月13日,拆遷人員發現了汪家祖宅地下埋藏的古錢幣,現場有市民拾撿和哄搶,剩餘古錢幣被市博物館派人挖掘、清理、收藏(本報2009年10月16日曾作報道)。被挖掘出來的古錢幣為機制銅元,為清代晚期至民國期間錢幣。經江蘇省文物局委託淮安市文物局進行鑒定,這些錢幣屬一般可移動文物,具有一定的歷史和文化價值。

  此事經媒體報道後,汪氏六兄妹向淮安市博物館索要這批古錢幣,遭到拒絕。2010年4月,汪氏六兄妹將市博物館告上法庭。

  庭審交鋒

  挖出的錢幣歸國家還是歸個人

  法院一審判決博物館應將錢幣返還

  ●原告:銅錢是抗戰時期祖父舉家避難時埋藏的,還有相關證人

  ●被告:無法證實古錢幣是誰埋的,地下遺存文物應屬於國家

  一審開庭時,原告汪氏兄妹表示,抗戰期間,日軍侵略淮陰城時,他們的祖父帶領全家避居鄉村,並吩咐僱員將家中數量可觀、不便攜帶的銅錢埋藏于宅中。當原告祖父重返淮陰城時,僱員已下落不明,銅錢埋藏在哪也就成了一個謎。他們還提供了相關證人以及拆遷單位、居委會的書面證明。

  被告淮安市博物館的代理律師則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實古錢幣就是汪家所埋。這批文物的發現和出土過程説明,銅錢早已不被任何人佔有和控制,屬於地下遺存的文物,應當屬於國家所有。無論當初是否係原告祖父所埋,原告都已失去所有權。

  庭審現場,原被告各執一詞,雙方都拒絕調解。有趣的是,雙方都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作為重要依據。原告律師稱,綜合現有證據,原告是古錢幣的所有人,祖傳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而被告律師稱,無法證明銅錢為原告合法所有,地下文物歸國家所有。

  今年9月19日,淮安市清河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淮安市博物館于判決生效後三日內返還原告汪秉誠、汪秉正、汪秉仁、汪衛東、汪衛國、汪秉惠古錢幣兩箱。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市博物館負擔。其間,此案專門上報江蘇省高級法院進行研究。

  各方聲音

  法官

  “不能片面理解‘一切文物都歸國家"

  是我省首例私人向博物館追討地下文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但是在這起案件中,地下出土的文物古錢幣卻最終被判給了汪氏兄妹,這是為什麼呢?

  該案主審法官、淮安清河區法院政治部主任黃波告訴記者,這起案件在省內沒有先例,因此,他們在審理時相當慎重。黃波表示,之所以一審判決博物館敗訴,主要有三點原因。首先,根據現有證據,法官確信,該批古錢幣應當為汪家祖輩所遺留。從位置上判斷,該批古錢幣係從汪家宅基附近挖出,而汪家祖輩即居住在該處,排除了其他人居住在此予以埋藏的可能;其次,汪氏兄妹曾數次向有關單位反映其宅基下埋有古錢幣的事實;最後,現場出土古錢幣後,只有汪家出面主張權利,附近居民或其他人沒有出面主張權利。

  “這起案件,需要結合主觀和客觀多方面的證據,不能片面理解‘一切文物都歸國家’。”黃波説,雖然《文物法》規定中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均屬國家所有,“但有個前提,文物必須是無主文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3條規定,公民、法人對於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屬於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祖傳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可見法律允許私人擁有文物。本案中所涉的古錢幣屬汪家祖父所埋,屬有主文物,汪家後人可以合法佔有。

  那麼,此案的判決是否會對文物保護工作産生負面影響呢?黃波認為,此案判決不會産生負面影響,“如果有人主張文物歸其個人所有,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要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在此案中,原告汪氏兄妹所舉的證據處於優勢,而且可以形成相互印證的證據鏈,使法官確信文物屬於汪家。“不過,這種證據具有高度概然性,要結合實際情況分析”。

  專家

  “判決體現了法律對私有財産的尊重和保護”

  但有律師認為原告口口相傳的證據不充分

  “這起案件的判決很好地體現了法律對私有財産的尊重和保護,公權力不得任意侵犯私人權利。”淮陰師範學院法學院院長、江蘇知緣律師事務所律師季秀平認為,汪氏兄妹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這批銅錢為其祖上所埋,一審判決的説理、裁判依據很清楚,沒有任何問題。作為當時流通貨幣的銅錢允許私人持有,即使成為文物以後,也屬於可以私人持有的文物,並非無主文物或私人不能持有的文物。但值得注意的是,這批古錢幣並不屬於汪氏兄妹繼承的遺産,而是汪家後人的共有財産,這是有區別的。

  江蘇唯衡律師事務所的陳志剛律師則認為,證明祖傳文物不能靠口口相傳,而是要有直接的證據,現在原告的證據還不夠充分。祖傳文物傳到地下找不著了,這在邏輯上沒有説服力。《文物法》第五條規定,地下文物屬國家,出土文物歸國家,這兩條這批銅錢恰恰都是符合的。

  省中高級幹部學法講師團成員、省文物局法規處(執法督察處)處長張農表示,此案的意義不僅在於這批銅錢的歸屬,更重要的是,地下文物歸國家所有的原則,到底可不可以有特例。換言之,地下文物有沒有可能不歸國家所有?從這個角度來看,無論判決結果如何,此案對推動文物保護法制進程很有價值,對全國的同類案例都具有示範意義。

  博物館

  “擔憂今後誰家發現了文物就歸誰”

  已就一審判決向淮安市中級法院上訴

  淮安市博物館負責人婉拒了記者的採訪要求,他表示,市博物館目前已就一審判決向淮安市中級法院提起了上訴,而此前,他們已將此案情況上報了上級部門。

  一位文物工作人員私下向記者表示,這批銅錢的經濟價值並不高,但該案涉及的根本問題是文物的權屬,意義格外重大,因為一直以來,地下出土的文物都是屬於國家的。“博物館可能擔憂,今後,如果誰家地下發現了近代文物就歸誰,那麼,博物館裏的文物都要被私人搬走了。因此,博物館沒有絲毫的妥協餘地,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問題”。

  原告

  “古錢幣雖然判給了我們,但一些主張沒有達到”

  沒有見過封存的古錢幣,數量也難以弄清

  本案原告之一的汪秉誠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這起官司打了近兩年時間,一審判決讓他欣慰。他説,不能籠統地認為“地下的文物都是國家的”,當時他們舉證充分,“連我祖父1921年的戶籍證明我們都拿出來了。因此,判決結果值得肯定”。

  “古錢幣雖然判給了我們,但是仍有一些主張沒有達到。”汪秉誠表示,其中最大的問題是,判決書上註明“本案涉案錢幣已經初步清洗後被博物館全部集中存放入兩隻紙箱內(未裝滿,箱子尺寸約為56厘米50厘米65厘米和58厘米50厘米67厘米)”,法院對上述兩隻紙箱予以現場封存。

  “但是我們全家人都沒有看到過這批錢幣,也沒有看到過封存錢幣的紙箱。而當時現場挖出來很多銅錢,連泥帶錢裝了13口袋,我們都有現場照片,現在卻只説兩箱。”

責任編輯:郭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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