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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齡童橫穿高速路被撞身亡 女司機疏于觀察賠償12萬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09日 03: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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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歲男孩和小夥伴穿過破損的防護網,橫穿高速公路,不幸被飛馳而來的轎車撞死。事後,男孩的家人將肇事者和保險公司告上法院索賠。近日,南京棲霞區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肇事車駕駛員被判賠12萬餘元,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被判賠11萬元。

  6歲男孩橫穿高速路被撞身亡

  七八年前,河南人蔣某從老家開封來寧打工,租住在棲霞區馮家村。蔣某在新港開發區一單位上班,妻子吳某則在租住地旁開了個小賣部。平時,吳某除了在店裏做做小生意之外,主要的事情就是照看兩個兒子。今年6月11日,吳某因為忙著店裏的事,沒太注意兒子小濤,下午,6歲的小濤帶著4歲的弟弟,和鄰居家的兩個小女孩出去玩,四個孩子從寧洛高速一處防護網的破損處,橫穿柳塘立交處匝道,進入寧洛高速主道時,一個女孩先跑過去,小濤走在女孩後面,被駕車經過的方小姐撞到了。

  方小姐在交警隊回憶説,當時天氣不好,能見度只有1公里左右,她開車由南向北行駛到柳塘立交橋附近時,左側車道上有輛白色轎車打著燈,從後面準備超車,她的車子右側是一輛油罐車,當時已經從她車子旁邊超了過去,所以,她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左邊那輛要超車的白色轎車上。就在此時,兩個孩子就一前一後出現在馮小姐車前面。先出現的就是上文中提到的那個先跑過去的女孩,馮小姐當時採取了半踩剎車的措施,讓開了那個女孩,但方小姐沒想到女孩身後還緊跟著6歲的小濤,等她看到小濤的時候,車離小濤只有兩米遠了,她趕緊拼命踩剎車,但因為距離太近,小濤還是被撞飛了六七米遠。事發後,小濤被迅速送往醫院搶救,但還是因為傷勢過重死亡。交警部門勘查後認定,小濤跑上禁止人行走的高速公路,負事故主要責任;方小姐疏于觀察,負次要責任。

  肇事車主減輕7成責任仍賠12萬多

  隨後,蔣某吳某夫婦將方小姐及其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一起告上棲霞區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總計533713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11萬元,剩餘款按30%責任,由方小姐賠付12萬餘元。法庭上,方小姐的律師代表方小姐對蔣某夫婦的索賠要求基本沒有異議。保險公司方面則提出了異議:小濤橫穿高速公路,應該負全責。

  棲霞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機動車方60%至70%的賠償責任,蔣某夫婦主張方小姐按30%承擔賠償責任,符合規定,予以支持,故認定方小姐就蔣某夫婦的實際損失按次要責任即30%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其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遂作出開頭判決。對於高速公路上防護網的破損,記者了解到,可能是被附近村民扒開的。但因為蔣某夫婦沒有一併起訴管理方,所以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並不能直接追究管理方的責任。

  律師認為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很難免責

  江蘇焯燃律師事務所尹長松律師認為,雖然蔣某夫婦沒有將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列為被告,但蔣某夫婦完全可以再起訴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未盡安全管理職責。

  但是,在此案中,當地村民屢屢破壞防護網,是不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免責的理由呢?畢竟高速公路管理部門不能24小時派人在防護網邊上看守啊。對此,尹長松律師認為,交通安全設施屢屢遭到破壞,説明當地居民對高速公路安全防護的意識跟不上,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完全可以和當地村民自治組織,即村委會進行聯絡,通過村委會的力量,在村民中進行廣泛的宣傳和告知,提高村民的責任意識,同時,可以聯絡當地公安部門,對破壞交通設施的行為,參照有關治安處罰法律法規,進行適當的處罰。所以,高速公路管理部門一旦被告上法庭,除非管理部門能夠證明,他們已經窮盡了一切可能採取的預防措施,否則,很難免除其應當承擔的管理責任(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棲法 羅雙江

責任編輯:陳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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