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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擅自增加鉛粉生産線致168名村民血鉛超標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30日 08: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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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一家蓄電池有限公司因違規操作,導致周圍環境遭受嚴重污染,附近168名村民血液中鉛含量不同程度超標,個別人身上的血鉛含量甚至超過了安全線3倍。

  今年3月24日,此事經本報報道後,這家公司所在的台州市路橋區委各部門立即採取措施,將附近村民送檢和治療,關閉電池公司,並對事件的責任人進行控制和調查(本報曾作連續報道)。時隔半年後,昨日,“血鉛事件”的主要責任人——蓄電池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董事長應建國,被路橋區人民法院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

  污染處理設備被遺棄在角落

  經過幾個月的治療和調養,曾“血鉛超標”的峰江街道上陶村村民的血鉛含量逐漸下降到正常範圍。

  村民小麗告訴記者,這個蓄電池公司當初是路橋環保分局批准和驗收後,在2005年9月份開始生産的。“當時也有村民擔心電池廠造得這麼近,污染會不會嚴重。後來想想環保部門都驗收通過了,只要廠裏規範操作,應該不會有大的問題。”

  但電池公司的老總應建國並沒有村民想的那麼“老實”,為了能多賺取利潤,他私自增加了鉛粉生産線製造鉛粉。

  “自己生産鉛粉能比直接買省很多錢,但他這家電池廠卻完全不具備自己生産鉛粉環保條件。”參與事故調查的工作人員透露,當時他在應建國的公司裏看到,有一些污染處理設備被棄在角落,根本沒有投入使用的跡象。“我是親眼看到污水廢氣沒有經過任何處理就從工廠後頭排出去了。”

  記者昨日也從法院證實,此次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正是因為應建國的“決策”和“管理”,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不顧環境污染的嚴重後果,違規操作造成的。

  法院解釋量刑理由:嫌疑人屬過失犯罪

  昨天,應建國被路橋區人民法院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處個人罰金5萬元,而他的電池公司還要拿出罰金10萬元。

  聽到應建國被判刑,不少受害村民覺得他是罪有應得,不過也有村民疑問:“這麼多人的健康受到影響,這樣的處罰是否不夠重?”

  對此,路橋區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介紹説,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工作人員透露:“經過權威部門認定,消除該公司對土壤造成的鉛污染的相關費用需人民幣41.36萬元,而且人員主要是健康受損,沒有出現致傷致亡。所以構不上‘後果特別嚴重’。”

  法院還認為應建國屬過失犯罪,主觀惡性較小,且係初犯,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並當庭認罪,及被告單位衞生防護距離不達標存在一定的客觀因素等情節,符合從輕判決的標準。

責任編輯:見紅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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