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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叫賣儲蓄卡300元/張 多用於騙錢洗錢送禮等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4日 00: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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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上狂購銀行卡專供人騙錢

  警方調查電話詐騙案牽出非法收購團夥,三主犯分別獲刑1年半至2年

  □本版撰文

  信息時報記者 魏徽徽 胡妍

  為賺快錢,一團夥在網上發佈消息收購銀行卡,招募眾人狂開上百張銀行卡,而後轉賣給網店店主,供他們刷網店人氣。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市內首宗收購銀行卡刷網店信用的案件,三被告人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別獲判有期徒刑。

  網上招人狂開銀行卡

  2010年1月16日至19日,一位蘇小姐報案稱被人用電話詐騙了50多萬元,被騙款項匯至戶名為羅曉君、王風玲等人的銀行賬戶。公安經過偵查,發現陳力鋒有重大嫌疑。3月9日,公安人員在開卡學生的配合下,抓獲了陳力鋒。

  原來,2009年12月,年僅20歲的東莞男孩陳力鋒大學專科還沒畢業,一次偶然,他在網上看到了一名叫鄧逸之的男子發佈的辦理銀行卡賺錢的信息,便聯絡了鄧逸之。鄧逸之提出要他開卡,承諾每張普通銀行卡給好處費20元,開通網上銀行的給40元,還説“銀行卡是用於刷網店信用的”。

  直到2010年1月,陳力鋒以自己身份證辦理了40多張銀行卡,並將這些卡賣給鄧逸之。後來,他便效倣鄧逸之賺錢的套路,上網發佈開卡信息。很快,羅曉君、王風玲等人(均另案處理)找到了陳力鋒,還有一些在校學生參與其中。陳力鋒帶他們到維多利廣場附近的銀行辦理銀行卡,開卡費用由他支付,然後他再將銀行卡賣給“上家”鄧逸之。

  陳力鋒交代,他收購銀行卡的價格是:開通網上銀行有U盾的銀行卡每張20元,普通銀行卡10元。轉賣給鄧逸之後,先後共獲利約1800元。陳力鋒被捕當天協助公安人員,于同日抓獲了“上家”鄧逸之;公安人員又在鄧逸之的協助下,抓獲了趙玉文。

  下家發展下家帶出灰色鏈

  經法院審理查明,鄧逸之生於1985年6月,廣東省懷集縣人,小學文化。同案人趙玉文生於1980年10月,黑龍江大慶市人,中專文化。2009年底,趙玉文向他人出售銀行卡從中牟利,在互聯網上發佈收購銀行卡信息。鄧逸之看到信息後聯絡趙玉文,約定由鄧逸之收購他人銀行卡並轉售給趙玉文,鄧逸之從中賺取利潤。

  隨後,鄧逸之效倣趙玉文,聯絡上了陳力鋒後自己做“上家”;接著陳力鋒也效倣鄧逸之,帶他人到銀行辦理銀行卡並予收購。

  自2009年至2010年3月間,陳力鋒將以其名義辦理的銀行卡42張,以及向羅曉君、郭淑媚、鄭超君、王風玲、孔繁澤、劉育輝等人(均另案處理)收購的銀行卡90張,共計132張銀行卡轉賣給鄧逸之。趙玉文則從鄧逸之處收購40多張銀行卡後再轉售他人牟利。

  參與開卡的羅曉君證言稱,2010年1月6日,她與男朋友劉育輝等人在“1010”網、兼職網上看見招人辦理銀行卡的信息,後依約來到維多利廣場集中,看見10多人在場,其中一名男子在登記他們的資料,叫他們到銀行辦理銀行卡。

  庭審過程中,趙玉文、鄧逸之、陳力鋒三人對公訴人指控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均沒有意見,當庭的供述與偵查階段的供述也是基本一致。趙玉文稱,客戶告訴他,這些銀行卡都是用在網店刷人氣,刷網店信用。

  法院判決

  妨害信用卡管理

  判刑並處以罰金

  一審天河區法院判決認為,趙玉文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鄧逸之、陳力鋒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鄧逸之、陳力鋒能夠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現,可以減輕處罰。

  鋻於三人認罪態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三人各自情節,分別判處趙玉文2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鄧逸之獲判1年9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而陳力鋒領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近日,廣州中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記者調查

  網上叫賣儲蓄卡

  300元/張

  昨日,記者在網上找到一個號稱“正規的出售銀行卡網站”——銀行卡吧,並通過QQ加了網站工作人員“專業辦理銀行卡”為好友。對方表示,普通(儲蓄)卡300元一張,帶網銀的要600元,因為網銀的開戶難度大,審核力度大。並且辦銀行卡不需要本人提供任何身份信息。

  當記者提及可不可以要4張不同身份信息的卡時,對方非常自信,“在我們這裡都不可以的話,沒地方可以了”,並聲稱他們是專業的團隊,已經運作3年了。對於銀行卡開戶信息資料來源,對方表示是從全國各地蒐集來的身份證的資料,甚至還向記者兜售起身份證,“我們100元買進的,再100元賣你”。

  至於交易方式,對方表示,廣東地區的用戶可以選擇貨到付款,買家可直接拆包到附近ATM試一下,而其它地區的買家則要走網店或付少許定金。而對於買家買銀行卡的用途,對方只稱,“我們只負責開卡,其它一概不管。”

  收購用途

  騙錢、洗錢、送禮、網店刷信用

  記者在百度上輸入“如何刷網店信用”,即搜索出關於“網店互刷群”、“刷網店信譽平臺”、“網店刷信譽網店全托代刷信譽刷信用及升鑽”等眾多網頁,甚至還有人在網上公開討論如何刷網店信用不容易被查出來。

  據了解,一些網店店主為了擴大自己小店的生意,希望一段時間內累計大量的信用度,以此來吸引更多客戶,因此購買他人的銀行卡來刷,即簡單地將現金存入卡內,來回通過交易系統進行匯款,也是最簡單的作弊手段。但這一説法遭到眾多網店店主的質疑:真要“刷信用”動員幾個親戚朋友就能做到,採取這種做法的較少。

  有部分收購的銀行卡被用於實施電話詐騙,因為身份資料都不是犯罪分子所有,讓偵查機關難以鎖定嫌疑人範圍。還有些企業單位為虛開股票賬戶轉移存款用以逃稅,一些買主則是因為業務需要接受匯錢、轉賬、消費、送禮,用他人的卡可以不引起注意。

  有專家認為,開辦、收購、出售、使用他人信用卡已形成一條“灰色産業鏈”,收購借記卡被用於洗錢等非法活動,而洗錢者的身份則得以隱藏,呼籲立法部門完善法律漏洞,不要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律師説法

  故意辦卡出售

  或成共犯

  廣東省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楊愛斌律師指出,對於出售開辦銀行卡的行為,假如是使用本人的身份證開銀行卡,然後賣給別人使用的行為,不一定構成犯罪;但如果銀行卡被用來實施犯罪,就構成牽連犯。而冒用他人身份證開辦銀行卡的行為,本身就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對於收購銀行卡的行為,我國現有法律有禁止性的規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巨大,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均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而冒用銀行卡,則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很明顯,收購銀行卡的主要目的就是提供給他人冒用。而卡主主動出賣自己銀行卡的性質,與不慎遺失或者被竊取個人信息完全不同,一定程度上構成協助犯罪,可歸入共犯。

  楊愛斌提醒,那些貪圖小利出賣自己銀行卡牟利的人,法律雖然沒有規定賣的行為屬於犯罪,但如果明知他人有可能實施犯罪,又分到了好處的,則有可能成為犯罪的共犯。如本案中幫忙開卡的人,則有可能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電話詐騙的共犯。

責任編輯:郭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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