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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嫌犯承認殺人 無屍體未被起訴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6日 11: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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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婷婷“失蹤”前照片。

  玩了一天,晚上送女兒到前夫家,14歲的她蹦蹦跳跳跑上樓梯……高秋紅清晰記得2001年5月5日晚最後一次見女兒的情景。第二天,女兒失蹤。

  女兒當時跟生父和繼母生活。高秋紅一直以為女兒失蹤。2009年4月,女兒繼母承認殺人,稱她和一男子殺死了女兒並埋屍。

  警方在“埋屍”地點未能找到屍骨。去年底,檢方做出不起訴決定。近日,高秋紅已自訴到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中院尚未立案。

  14歲少女失蹤

  從嚴格意義上講,失蹤了10年的劉婷婷甚至不能被稱為被害人,她可能離家出走、可能被拐賣,也可能就像兩名嫌疑人説的那樣被殺害並拋屍。

  其母高秋紅説,2001年,14歲的劉婷婷已經個頭高挑,她喜歡跳舞,剛剛中學畢業,夢想著當空姐。

  高秋紅説,她當時和前夫劉某離婚多年,女兒當時跟著劉某和繼母李某生活,她偶爾過去探望。

  當年5月5日,高秋紅帶女兒玩了一天。當晚,她送女兒到前夫家,女兒蹦蹦跳跳跑上樓梯。她和女兒約好,第二天到女兒準備報考學校查看。第二天的約定時間,高秋紅沒有見到女兒。“因為是離異家庭,我想可能是前夫把孩子藏起來。”高秋紅説。

  從那天起,高秋紅再沒見到女兒。她的前夫劉某生前留下證言,稱女兒和繼母不和,繼母抱怨劉婷婷報考空姐花錢太多。事發當晚他很晚回家,李某告訴他女兒跟朋友出去了,徹夜未歸。

  此後,女兒長時間失蹤,劉某將李某打傷,被認定故意傷害罪判拘役三個月。隨後,二人離婚。

  兒子盜竊後“檢舉”母親

  找不到女兒,高秋紅報了警。警方一直將此案立為人口走失的治安案件,而未當做刑事案件展開偵查。此後,高秋紅四處張貼尋人啟事,但都沒有進展。

  直到2009年4月16日,警方通知她女兒被害並被埋屍,殺死女兒的,就是女兒的繼母李某。

  案發是因為李某的兒子范某涉嫌盜竊被拘留,為了立功檢舉了母親殺人。

  范某對警方稱,事發前兩天他就聽到母親和一男子崇某商量要弄走姐姐。2001年5月5日晚,劉婷婷回到家後,他正在看電視,母親特意把聲音開得很大,然後和崇某走進了劉婷婷的房間。

  范某説,他聽到過姐姐呼救,但因為害怕就一直盯著電視,也不敢回頭。當晚他和母親睡覺時,母親還特意將一把剪刀放在身邊的板子上。又過了幾天,其母叮囑他“這事就你和我及你崇叔知道,你對誰也不許説”。但是,“這事”指的什麼,其母李某一直沒解釋。

  兩嫌疑人承認殺人

  接到舉報,警方立即傳喚李某和崇某,二人承認殺死劉婷婷並埋屍。

  李某稱,她和崇某是買菜時認識的。她和崇商量一起殺死劉婷婷,並承諾給1萬元錢。事發當晚,她特意把電視聲音調大,二人一起進了劉婷婷的臥室,她先把劉推倒在床上,然後用雙手掐其脖子,崇某隨後也來幫忙,直到劉婷婷不再動彈。

  崇某也承認上述內容,稱當晚他們先把屍體放在了壁櫥裏,次日晚上又一起用三輪車將屍體拉到房山區拱辰街道辦事處後店村北大地的一處小樹林裏,一起掩埋。

  案件承辦人、市檢一分院檢察員李宏介紹,警方立即開始調查,但時隔8年,劉家發生巨大變化,尋找證據的重點放在了埋屍地點。

  但李某所説的小樹林距離鐵道只有10余米,十年的荒地,如今周圍已經建起了房子。考慮到埋屍地點可能經過多次施工,辦案人員把當年在此種樹、施工的人找來逐一詢問,仍無發現。

  辦案人員又繼續深挖土壤,先後挖了三次,由於挖得太深,周圍的墻都倒了,“整整挖出了一麻袋的骨頭,也沒有發現一塊人類骨”。

  無屍體檢方不起訴

  由於未能找到屍骨或者屍體部分,辦案線索中斷。按照高秋紅的理解,李某和崇某都承認殺人了,女兒肯定死了,但她能討回公道。

  2010年10月,她收到了一分檢的不起訴決定書,因為“未在拋屍地點找到被害人劉婷婷遺骸,不能確定被害人死亡原因。李某、崇某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之後,北京市檢察院也支持了這一決定。目前,曾被短暫羈押的李某和崇某已回歸正常生活。

  高秋紅表示不理解,嫌疑人都自認有罪的情況下,檢方認為無罪。

  她説不斷給最高檢、市政法委等領導反映情況。她説,一次她去反映情況歸來,路過天安門廣場時,看到故宮,當時就痛哭起來,因為有次女兒央求她去故宮玩,但因為手頭緊就沒答應,如今她只能“揣著女兒的照片,到故宮門前坐坐了”。

  高秋紅説,他人的同情改變了她同歸於盡、一死了之的情緒。今年8月,高秋紅向一中院刑事自訴李某和崇某,要求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專家稱自訴不樂觀

  對此案,研究刑訴法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認為,在沒有充分物證的情況下,主要靠被告人供述與單個證言的印證定案確實需要極大的勇氣,但是即使作出不起訴決定,雖然針對兩名被告人的案件已經終結,但被害人遇害的案件並未終結,程雷認為,警方仍然要進行偵查,將來證據出現轉機,仍然可以追究兩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記者未能聯絡上崇某,而李某不願就此接受採訪,她反復強調“現在説這些還有意義嗎”,也不願正面回答是否殺人等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自訴案件分為三類,一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是檢察院沒有公訴的輕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權利的行為應當被追究刑責,而公安、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多位刑法、刑訴法專家,都不對高秋紅的自訴結果抱樂觀態度。程雷認為,假如法院立案後,作出無罪或者證據不足的判決,還可以上訴、申訴。

  市檢一分院已經幫助高秋紅申請了2.5萬元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基金,檢方還在為她申請另一筆救助。

責任編輯:祝新宇

熱詞:

  • 被拐賣
  • 要件事實
  • 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