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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養老院墜樓身亡 老年公寓被判承擔40%責任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3日 00: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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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上海8月12日消息(記者陳平 通訊員徐永其) 八旬老人在老年公寓養老期間從公寓四樓墜下身亡,為此,家屬與院方就賠償事宜對簿公堂。近日,金山區法院一審判決老年公寓承擔40%的責任,賠償死者家屬9萬餘元。

  2011年2月9日,患有老年癡呆症的八旬鄔姓老人入住黃浦區某老年公寓。當天,鄔老伯的四位子女與老年公寓簽訂了一份老年公寓老人入住協議書,約定將受害人鄔老伯託付給老年公寓照料,護理級別為專護,每月由鄔老伯的子女支付1600元的費用。老年公寓在鄔老伯入住時進行了入院調訪,鄔老伯在“修飾、穿衣、排泄、移動行走、情感行為、視覺能力、聽力”等方面均為中度異常,“認知能力”為輕度異常。入院體檢時鄔老伯患有支氣管炎。

  同年2月19日淩晨4點左右,鄔老伯多次在裝有攝像頭的四樓走廊內來回走動,後進入一空房間,半個小時後被發現摔倒在二樓的彩鋼板上。老年公寓工作人員把鄔老伯抬回房間後對其進行了簡單的檢查,二個小時後由救護車送至醫院,後搶救無效死亡。2011年2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物證鑒定所出具了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書,結論為:死者鄔老伯的死因為高墜致血氣胸而死亡。後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原告遂涉訟。

  金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民的生命權應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大小及被告的過錯程度,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擔40%的賠償責任。遂判決老年公寓賠償鄔老伯四子女損失92,233.60元。之後,老年公寓提起上訴。2011年7月5日,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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