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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銀行的ATM機取錢,如果發現ATM機上有他人遺忘的銀行卡時,千萬不要貪心,一旦從取走他人卡上的錢,就已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可能會面臨被判刑。”鄭州市二七區法院相關法官説日前該法院剛宣判了一起此類案件。
據悉,去年12月25日下午,鄭州男子小楊到本市二七區一銀行自助服務區準備取錢,發現ATM機上有一張銀行卡被遺忘在裏面。排在小楊身後的另外一名男子(另案處理)於是就立即攛掇着小楊説:“取5000塊錢試試。”小楊便試着按了一下取款鍵,過了一會,果然取款機上吐出5000元現金。隨後,小楊和身後這名男子又分別從這張銀行卡上取走了1.5萬元錢。
回到家小楊越想越害怕,於是經過激烈的思想鬥爭後,第二天就到公安機關主動投案,並退回了取走的1萬元。而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又將另一名取走的10000元也賠給了受害人。
今年6月1日,鄭州市二七區檢察院以犯信用卡詐騙罪對小楊提起公訴。
鄭州市二七法院審理認為,犯罪嫌疑人小楊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依照我國《刑法》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但因為小楊犯罪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遂於日前以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小楊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