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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行長宿國企男副總家因爆炸被毀容 打官司索賠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8日 03: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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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發生爆炸後觸目驚心的場面(資料圖片) 記者 吳子敬 攝

昨日記者回訪,當年爆炸所在樓層的公共過道天花板上還能看見爆炸痕跡

  爆炸前夜女行長借宿男副總租賃房,兩人均被毀容

  爆炸殃及兩家鄰居,其中一家鄰居男主人死亡

  租房的副總及房東既獲得賠償又當賠匠

  渝中區法院在上週一審宣判了5起複雜的連環官司。

  連環官司的由來,是4年多前發生在渝中區朝天門基良大廈一住宅內的天然氣爆炸事件。爆炸造成一家鄰居男主人死亡,另一鄰居受傷,多方人員和財産受損。

  爆炸前夜,一名銀行女行長借宿在一名國企男副總經理租賃房中。爆炸就是女行長次日起床洗漱時引發的。行長和副總雙雙毀容,兩人也在連環官司中互為原被告。

  昨天,法院相關人員表示,因相關當事人不服,5起連環官司極可能上訴。

  重慶晚報首席記者 羅彬 實習生 于希 陶虹旭 攝影報道

  女子清晨洗漱引爆天然氣

  承辦法官介紹,事情發生在2007年4月20日清晨7時,爆炸點為基良大廈B幢19-12號房。

  當時,12號房裏一女子起床後,在衛生間開熱水洗漱。就在打開熱水開關瞬間,廚房發生劇烈爆炸。該女子受傷,12號房客廳在爆炸中墻體垮塌,殃及緊鄰的11號、13號鄰居,並造成13號房男主人死亡。

  爆炸發生後,渝中區安監局、區公安分局、區質檢局等組成聯合調查組,最後認定此次事故為燃氣爆炸,爆炸原因是12號房室內天然氣泄漏,聚集了13立方米,在點火時被引爆。

  調查組稱,爆炸除了造成1人死亡6人輕重傷,以及當事3家房屋、設施嚴重受損外,爆炸氣浪造成的高空墜物還砸壞樓下24輛轎車,爆炸衝擊波還造成18樓、20樓過道門窗和其他公共設施損壞。

  女行長借宿國企副總家

  根據調查,12號房是租賃房,承租人是某國企的男性領導,家不在重慶。引爆天然氣的女子是誰?

  警方和法庭調查得知,這個男性領導王軍(化名)為單位的黨委副書記兼副總經理,2007年3月又改任副總經理兼黨委副書記。單位總部和他的妻兒老小都在武漢市,因工作需要他必須經常在重慶辦公,于2004年10月開始租12號房,月租金1250元。引爆天然氣的女子謝菲(化名)並非王軍的妻子。

  爆炸時,12號房除了謝菲,還有王軍。謝菲向法庭的解釋是,她頭天晚上就借宿在王軍的租賃房。

  知情人士透露,謝菲是某銀行的行長,有自己的家庭。

  女行長把副總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此次爆炸後果很嚴重。

  謝菲被診斷為"天然氣火焰燒傷87%全身多處、輕度休克",司法鑒定為九級傷殘,花去10萬餘元醫療費。王軍被診斷為"特重度燒傷90%",用了18萬餘元醫療費,司法鑒定為五級傷殘。

  聯合調查組認定,天然氣泄漏處是燃氣灶連接軟管,這臺"名廚方太"燃氣灶無熄火保護裝置,被鑒定為不合格産品。在爆炸發生頭天晚上8時40分,燃氣公司對基良大廈所在片區停氣檢修,一小時後恢復供氣,但沒有通知基良大廈住戶及物管。

  謝菲為此將王軍、燃氣公司、開發商等個人和單位共6個被告一併告上法庭,索賠各種費用28萬餘元。

  王軍辯稱,他一直是正常、合理使用燃氣設備。爆炸是謝菲早上起來洗澡點火造成的,他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事故中,王軍也受傷,12號房的房東財産受損,另外兩家鄰居財産受損及人員傷亡。所以,事故總共引發5起連環官司,原告分別為謝菲、王軍、房東、11號以及13號鄰居。5起官司中,分別以每一個受害者作為原告進行起訴。有的當事人在連環官司中互為原被告。比如王軍、謝菲和房東,既當原告又當被告。最後,法院認定5起連環官司中,相關受害者應當獲得的賠償總額為146萬餘元。

  146萬元

  這樣分攤和賠付

  據統計,在賠償總額為146萬餘元的這5起連環官司中,涉案當事人總共有13個。

  承辦法官表示,這是一起"多因一果"侵權賠償案件,相關責任人應按各自過錯大小承擔賠償責任。

  法庭審理後,確定4個責任人。即燃氣公司、燃氣灶銷售商、房東楊女士和承租人王軍。

  燃氣公司

  燃氣灶銷售商12號房東

  擔責35%,賠償他人50余萬

  法官稱,重慶燃氣集團未履行對12號房燃氣設施定期安全檢查義務,並在管道搶修停氣的情況下未及時告知用戶,不能排除停氣搶修和恢復供氣造成燃氣管道內氣壓變化,從而造成12號房內燃氣灶連接軟管天然氣泄漏。為此,綜合判定燃氣公司存在過錯,應擔35%的責任。

  經統計,燃氣公司在5個官司中賠償總額為50余萬元。

  燃氣灶銷售商

  擔責35%,賠償他人50余萬

  重慶市鑫源物資回收有限公司是燃氣灶銷售商。

  法官認為,鑫源公司明知銷售的燃氣灶存在無熄火保護裝置的問題,屬於不合格産品,卻仍然銷售。該公司無法提供向生産廠家的進貨發票,所以無法確認真正的廠家。最後,法院判定其擔責35%。

  鑫源公司在5個官司中賠償總額為50余萬元。

  12號房東

  擔責20%,賠償他人28萬,獲賠6萬多

  法官稱,12號房的主人楊女士,以220元的低價到鑫源公司下屬的貿易行購買了不合格燃氣灶,並將燃氣灶投入到出租收益的房屋,對連接軟管達到一定使用年限後未及時更換,而且對王軍的維修義務疏于監督執行。所以,楊女士應承擔20%的責任。

  楊女士因財産損失,法院判決其獲得賠償62800元。但她賠出的錢更多。在另4個官司中,她總共應賠償28萬餘元。

  承租人王軍

  自行擔責10%,賠償他人近10萬,獲賠43萬

  承租人王軍是否有錯?

  法官稱,根據租賃合同約定,王軍在使用期間有維修燃氣灶連接軟管義務,他沒盡到注意義務,也有錯,自擔責10%。

  法院計算,王軍在自己的索賠官司中,自己負擔近5萬元,獲賠43萬餘元。此外,他還要賠償包括女行長在內的4個受害者總額近10萬元,其中賠房東6280元,賠女行長2萬餘元。

  借宿人女行長

  不承擔責任,獲賠22萬餘元

  法官稱,雖然是謝菲使用熱水器引爆天然氣,但是她事先並不知道軟管漏氣,也不能苛求她檢查安全隱患。因此,謝菲並無任何過錯,獲賠22萬餘元。

  開發商和物管

  不承擔任何責任

  所有原告都將開發商和物管一起告了,原因是房屋沒通過消防驗收和竣工驗收。

  法院認為,天然氣泄漏部位是廚房內部軟管,與是否通過消防驗收無關。所以均免責。

  爆炸痕跡

  4年後還在

  昨天,重慶晚報記者前往基良大廈回訪。

  在B幢19樓公共通道上,天花板還未安裝好,管道和電線裸露在外,過道上用明線牽了兩盞白熾燈作為照明。

  基良大廈物管處工作人員介紹,由於上戶口需要,派出所對房號進行了調整,以前的13號房改為1號房,12號和11號房都作了相應調整,其中兩套房重新裝修過,但至今3套房都無人居住。過道上沒有修復的天花板是被爆炸時的氣浪衝擊壞的。

責任編輯:魏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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