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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醋意大發結夥鬥毆 造成一人死亡獲刑7年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1日 23: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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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重慶8月1日電(許世雄)重慶市巫山縣一在讀高中男生遇見別人跟女同學説話,醋意大發,進而演變成雙方結夥打鬥,致一人死亡。日前,重慶市巫山縣法院經審理,以被告人賈林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

  經審理查明,17歲的賈林係巫山縣某中學在校學生。2009年11月23日晚10時許,1被告人賈林在回寢室的途中遇見同學馬某正在跟女生馮某説話,就對馬説:"不要騷擾她!"不一會兒,跟馬一起的幾個人把賈林圍住,馮某怕出事,將賈林拉走。

  11月24日上午10時許,當賈林得知馬帶著很多人在找他,為防不測,于當天下午13時許去神女市場某門市購買了彈簧刀。25日下午6點多,當賈林再次得知馬某要打他,便在晚自習結束前,找到同學陳某、黃某等7人,要求他們晚上陪自己回寢室。晚自習結束後,賈林與陳某、黃某等12人一起走回男生寢室,在學生超市門口遇見馬某、曹某等人,馬等人立即上前質問賈林並説去校外解決問題。

  當雙方走到學校後門外的公路時,馬某一邊的人將賈林的手捉住開始對其拳打腳踢。賈林抱頭衝出人群,隨後抽出攜帶的彈簧刀拿在手上,當曹某舉起木棒打向賈時,賈林用左手一擋,右手持彈簧刀順勢向曹某的胸部捅去,曹后退幾步倒地,雙方停止了打鬥。曹某在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案發後,賈林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賈林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係主動投案係自首和被告人使用彈簧刀對受害人實施的行為屬防衛過當的辯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採納。但因被告人作案時未滿18周歲,且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加之被害人有較大的過錯,可依法減輕處罰。法院遂根據本案具體情節作出如前述判決。完

責任編輯:魏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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