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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情義助人獲贈房産 房主反悔被法院判令執行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6日 08: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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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華時報訊(記者王秋實)張女士無償照顧鄰居李氏夫婦多年,為表達對張女士的感謝,李老漢表示送給她一套樓房。但房産證發下來後,李老漢又反悔不願給張女士過戶,張女士為此將他起訴到法院。昨天記者獲悉,房山法院判決李老漢履行諾言。

  今年41歲的張女士同60多歲的李老漢和鄭老太夫婦是多年的鄰居。2004年,鄭老太患上腎病,需要常到醫院做透析,由於老兩口無兒無女,李老漢腿腳又不方便,兩人生活上無人照料,張女士自願擔負起了照顧鄭老太的責任。

  去年,鄭老太去世後,悲痛之餘李老漢請求張女士繼續照顧自己。此後,張女士隨丈夫到河北打工,李老漢將河北老家的平房借給張女士一家使用,當時李老漢老家的房子正在拆遷,應分給他三套樓房。李老漢打電話答應贈送給張女士一套樓房,後來他又在信中寫到了贈房一事。當年,李老漢拿到了三套房屋的所有權證書,但此後他卻反悔了,並未將房屋交付給張女士。

  張女士索要房子未果,起訴到法院稱,李老漢已經答應贈房,現在要求法院判決李老漢將該房屋交付給她並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房子我還沒給她,就可以撤銷。”李老漢認為,公民的贈與成立以交付為準,現在該房屋並沒有交付。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人在財産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撤銷的,現在他已經撤銷了贈與,贈與關係不成立,因此不同意過戶。

  法院審理後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在財産權利轉移之前不得任意撤銷。張女士在2004年到2010年間一直對李氏夫婦給予生活上的照料,該行為已經具備法律上所稱的“具有道德義務性質”,是基於友情等産生的道德上的義務。李老漢應該在他取得訴爭房屋産權證後,及時履行贈與物交付義務,不應有悖于原贈與目的而撤銷贈與,因此張女士有權要求李老漢履行交付義務。法院最後判決該房屋歸張女士所有,李老漢將該房屋交付過戶。

  法官説案

  原告情義助人被告應守承諾

  此案主審法官表示,雖然《合同法》中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又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能撤銷。

  本案中,張女士對李氏夫婦進行了長期的幫助和照顧,張女士照料在先、李老漢贈與房産在後,因此能看出張女士所作所為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獲取一定的物質利益,更不是為了李老漢贈房子而作出的,而是基於一種朋友之間友情作出的幫助行為,蘊含了同事、鄰里之間的友情和社會道德,應當予以鼓勵和弘揚。因此李老漢贈房應該屬於一種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行為,不得任意撤銷。

責任編輯:張毅

熱詞:

  • 女子情義
  • 房産
  • 贈與物
  • 房主
  • 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