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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商恨別家生意好 破壞對手剎車裝置險出人命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5日 15: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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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通訊員高琳琳)賣水果的李某眼看競爭對手的生意做得紅紅火火,自個兒卻每天賣不出多少貨,於是恨上心頭。他竟然悄悄破壞競爭對手殷某的汽車剎車裝置,導致殷某差點出車禍。記者今天獲悉,李某因涉嫌犯破壞交通工具罪被提起公訴,昌平區法院已經受理了此案。

  李某今年39歲,只有初中文化,他和殷某都在一家市場裏賣水果,殷某的生意比李某做得好,兩人多次因為生意發生過口角,李某對殷某懷恨在心。

  今年1月27日,李某得知殷某次日要駕車與妻兒一起回河南老家過年,於是在深夜到昌平區北環佳蓮大廈路邊,持剪刀將殷某的車輛剎車油管剪斷。第二天,殷某駕車行至河南省蘭考縣境內時,將一人撞倒。殷某這才發現剎車失靈,趕緊通過手剎剎車,車走了2公里後停了下來,所幸被撞之人也沒有受傷。

  今年4月14日,李某仍心有不甘,他散發紙條,紙條上稱殷某的妻子被李某侮辱了。後李某被警察查獲,李某還交代了其剪斷殷某車輛剎車油管的事實,並稱其多次扎壞殷某的車胎。

  公訴機關認為,李某為報復他人,採取破壞汽車剎車裝置等方法,足以使汽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及公共安全,應當以破壞交通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相關法律

  破壞交通工具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J161

責任編輯:魏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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